[中图分类号]KC913;K2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2)02-0115-08 民国时期的灾荒史研究已有相当成果,尤其是中国人民大学的李文海先生及其弟子,更对此问题进行了较深层次的挖掘。但是,到目前为止,灾荒史研究还未达到完备、充分的地步,仍然大有潜力可挖。例如在灾民逃荒问题上,学者们多滞留于其表面,对由它所牵动的社会各个层面的关系则鲜有涉及。其实,灾民的移境就食,不但在流出地与流入地之间引发了多重矛盾,还暴露出了政府机关的各自为政与赈济活动的薄弱与局限。对这一问题的阐释与分析,对加强民国社会的研究有所裨益。由于抗战爆发后的难民流离及其救济,在规模与性质上与抗战前截然不同,本文将时限暂定于抗战爆发前的民国时期。 一 移境就食,在内涵上与逃荒并无多大区别,多不过前者更能体现出流出地与流入地的区别与联系。1911-1937年间,中国各地水、旱、蝗等自然灾害极其严重。关于民国以来几次重大灾荒的受灾人数,李文海等在《中国近代十大灾荒》一书中有所罗列:1915年珠江流域大洪水,受灾人口378万;1920年华北五省大旱,灾民总救3000万人以上;1931年江淮流域大水灾,被灾人口5300余万[1](p129,139,230)。1928-1930年旷日持久的西北、华北大饥荒,据天津《大公报》载,灾民总数也在5700余万人[2]。数字准确与否尚在其次,重要的是揭示了灾荒发生时灾民众多的景象。 在正常年份,广大民众尚艰难度目,一遇灾荒,其衣食更加无着,除一部分在家乡候赈或等待时局好转外,大部分视逃荒为赖以存活的惟一途径。1928年华北旱荒中,华洋义赈会在致纽约电中云,“山东最困苦之灾民,总计有千万以上。约占全省人数四分之一。其中三百万已赴外省就食,或在省内寻觅生路,二百万在家忍饿,所余之五百万,则以草根树叶等充饥”[3]。陕西灾情也极为惨重,关中之醴泉县,人民除死亡外,“多半向外省逃荒,全县八百余村,绝人者已二百余村”,高陵县之“东北、西北两区,已有一百余村全无人烟,此外,东北屯村、高庙村、潇里村、上家村,亦只剩五六户二三户不等”[4],其余如乾县、鄚县、汭阳、蒲城等县,“绝户之村堡,自十数村至数村不等”[5]。1933年冀南黄河水灾发生后,河北民政厅厅长向省府报告勘察情形时指出,长垣、东明、濮阳三县“灾民无衣无食,举室逃荒,络绎于途,情状至惨”[6]。半年之后,三县无衣无食的灾民仍达三十万左右,“民众逃荒在外者,不计其数”[7]。 灾民的外出逃荒,多是为了暂避一时,灾情缓解时仍返还原籍。由此之故,灾民在外出逃荒时,很难确定明确的目标,一般是四处流离,而逃荒的暂时性,使他们不急于当然也不容易找到一份谋生的门路,沿途乞讨成了逃荒者共同的选择。故此,灾民的移境就食普遍呈现出两个突出的特点,即目标方面的盲目性与谋生途径方面的行乞性。 为讨得一口饭吃,灾民有时不惜千里跋涉。从他们的行踪来看,大多数并无一定目标,仅仅是胡乱投奔而已。1927年天津《大公报》载,保定及各县难民160余名,逃难到上海后,由上海中国救生会资遣回津,随后又被送返原籍[8]。翌年冬季,河北保定灾民孙士君等十人,佩带济南市政府乘车证搭车到达汉口,请求汉口市政府资遣赴湘[9]。更有甚者,难民自己有时也踌躇不定,不知身归何处。1934年11月,多批献县难民途经芦台,据其中人云,献县第九特别区五十余村,“悉被淹没,所有人民,均相继逃出,另谋生路。吾等一行计八十余家,于本年初由县乘船到津,又由津行抵此间,因天气尚好,故不在此停留,惟前途茫然,尚无一定归宿地点”[10]。翌年11月,湖北天门县难民六十余口,辗转来津,由社会局送交市立救济院收容,先是希望“遣送安徽谋生,继复声请回籍”,随后该难民等又“均愿前往青岛”[11]。安徽宿县灾民二百余人,1933年9月“由原籍沿平浦平绥北来,而达绥西五原托城等处,沿途乞讨,饱尝颠沛流离之苦”,翌年三月,接得家中来函,谓家乡麦收有望,仍沿途乞讨,意欲还乡[12]。 灾民逃荒的盲目性与行乞性,导致了流入地对他们的拒绝与排斥。对流入地来说,无论是收容安插,还是略施周济,都是一项急需筹措的资金,尤其当逃荒队伍接连不断时,就更容易产生不堪其扰的反感与厌烦。因此,灾民虽迫于生计而颠沛流离,沿途却处处遭受人为的阻隔与排拒。1920年内政部一则“令准灾民下车”的训令,充分反映出中央机关对灾民见拒于各方的愤慨与无奈: 直隶省公署训令各县云,案准内务部咨开,本部现据报告,直鲁各省灾民近因荒旱,每多乘搭火车出赴邻境各处谋食,到境之时,该地方官厅往往禁止灾民下车,迫令仍返原处,灾民等在车冻馁过久,时多僵毙等语。查历来救荒办法,自当妥为安置,即使事前未奉长官命令或邻境知照,收容实有困难,亦应呈明,设法核办,乃概予禁止下车,致灾民等枵腹往来道路,饥寒交迫,僵毙中途情形,极堪悯恻,自应速筹办法,以安流移。现由本部咨请交通部迅予转饬国有各铁路各站站长,嗣后如遇有灾民乘搭火车出外谋食者,系在何站上车,即由该站长询明所往地点,先行电知灾民下车车站,由该站站长通知该处地方官设法安插,俾到站后得所栖止,如该处实有为难情形,亦应于下车之后稍使休息,设法另为安置,不得强令仍乘原车即刻运回,以免在途冻馁,若果该处地方官仍行禁止下车,应由该站长随时将实在情形迳电本部及交通部暨该省区行政长官,查核办理,除分咨外合行咨请查照。[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