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国民党执政初期缓解农村社会矛盾的对策

——以浙江省为例

作 者:

作者简介:
袁成毅 杭州师范学院人文学院历史系教授

原文出处:
民国档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2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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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民党执政初期,中国农村社会仍然是封建的生产关系占据着主导地位,长期的封建社会里延续的社会矛盾继续普遍地存在,同时,这一时期由于连年遭受自然灾害侵袭,农民的生存环境更趋恶化,中共加强了在农村的政治动员,农民暴动时有发生,国民党为了稳固其统治基础,缓解农村社会矛盾,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本文仅以浙江省为例,简要地探讨国民党为缓解农村社会矛盾所作的努力及所达到的程度。

      一、浙江农村社会基本状况

      概括地讲,国民党执政初期浙江农村社会的基本状况是:土地与人口的比例失衡,粮食短缺;连年的自然灾害造成了农民的赤贫;传统的租佃关系导致了农民生产动力的不足。

      土地与人口的矛盾:浙江省土地与人口的矛盾非常突出,全省土地总面积共310621方里,其中平原区的面积不到山地和滨海区面积的一半,全省能生产粮食之地3896万余亩,而全省的人口据1928年民政厅的调查达20647896人,人口密度据邮局调查为每平方英里601人,在全国仅次于江苏,居第二位。(注:余绍宋:《重修浙江通志稿》第15册,第13页。)人多地少,必然产生粮食的短缺,浙江各县平时每年产粮有余并能供其它县的只有19县,能自足的有10县,其余则为粮食短缺县。据统计,在正常年份,浙江省的粮食总产量可以达到8221143900斤,但如果遇到灾年,其产量有时可减五六成或七成,如1928年全省的粮食产量为39060万石,1929年产量总数为33075万石,全省的粮食消费额每年需40162万石,所以1928年和1929年全省的粮食亏少总量都比较大,所亏之数除了靠一部分杂粮来代替外只能从外省调进。

      自然灾害:浙江地处东南沿海,每年6、7月间是梅雨季节,6至9月间气候炎热,并往往伴有台风登陆,因此常有水、旱、风等自然灾害。

      1928年,杭州、诸暨等34个市县遭到水、旱、风、虫灾害,受灾农田达88.25万亩,被灾人口达72.76万人,其中长兴、吴兴、新登、宁海四县因灾死亡193人,杭州、缙云、诸暨、义乌、宁海、武义、吴兴7个县被毁房屋8365间。1929年9月,临海、黄岩、仙居、海宁、玉环、乐清、新登、龙游等县遭水、虫灾害,粮食减产2000万石,饥民四处逃荒。1928年到1929年两年内,浙江遭水灾平均为33.5个县份,旱灾平均为14.5个县份,风灾平均21个县份,虫灾为30.5个县份。1933年6月,龙游、汤溪、桐庐、金华、兰溪、宣平等县遭大风暴雨侵袭,田地大量被淹,受灾1.6万余人。

      1934年是浙江遭受旱灾相当严重的一年,许多县份两个多月无雨,海宁连续晴83天,于潜连晴120多天,宁波在4至8月基本无雨,持续的干旱使土地干裂,作物枯萎。此次旱灾的受灾范围遍及全省96%以上的地区,受灾面积达2179万亩,主要作物损失,估计为1.64亿元。(注:浙江省政协文史委员会:《浙江解放前五十年间的自然灾害情况》,《浙江文史集粹》(社会民情卷),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15页。)随着旱灾而来的是虫灾,有的地方则是先旱后涝,农民生活处境更加困难。

      落后的租佃关系:浙江虽然自古就可称得上是全国较为富庶的地区,但长期以来落后的租佃关系严重地妨碍了生产力的发展,生活在农村社会底层的农民处境非常艰难。

      浙江农民社会阶层大致可以分为地主、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雇农四类。有时界限也并不是非常明显,有的中小地主在监督雇工劳作的同时也参与耕种,有点类似自耕农;有的自耕农如果田地略多,自己难以顾得过来也雇长工或月工来帮忙,如果自己的土地略少,家庭人口又较多也揽地主的田地来种。

      浙江农村各阶层在各地的比例有所不同,在衢县,自耕农占50%,地主占20%,佃农占15%,雇农占15%;在义乌,地主约占10-15%,自耕农半自耕农约占30%,佃农约占25-30%,雇农占15-20%;在鄞县南区,雇农占50%,佃农占35%,地主占10%,自耕农占5%。(注:孤芬:《浙江衢州农民状况》,《农民状况调查号》见《东方杂志》第24卷16号,第56页、129页。)据不完全统计,浙江全省农民中佃农所占的比重最高,可占到全省农户的35%,半自耕农占33.6%,自耕农占23.6%,雇农占7.8%,佃农和半自耕农占到了全省农民的70%左右。(注:洪瑞坚:《浙江之二五减租》,正中书局,1935年,第15页。)这个比例说明占农村人口的大多数农民是很少拥有土地的,他们只得租地主的土地来耕作以维持最简单的生存,因此租佃关系构成了浙江农村主要的生产关系。

      佃农租种地主土地的形式有三种,一是定期承租,即在契约中讲明租用的时期;二是不定期承租,它虽未明确规定租用的时期,但一般普通佃农若不欠租,业主亦不得撤佃,撤佃须在事先一年提前通知;三是永佃制,佃者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的土地上耕作,有部分占有的性质。有永佃权的农民若无欠租情形,业主不得无故撤佃,但一般欠租满三年,业主可撤佃另招。在永佃制中,业主收租完粮,佃者耕作与缴租,双方都有田权,属于业主的称田底权(又称大业),属于佃者的称田面权(也称小业)。在浙江,农民的永佃权往往是通过购买的方式得来的,其价格有的超过业主田底权价格数倍,取得田面者也可以将这种“小业”转佃于另一佃户,此佃户则须向大业与小业纳两重地租。除上述情形外,在浙江还有一种包租制,主要盛行于浙东地区,包租制是由包租人向大业主或公共租田管理者将田包下,并言明缴租数额,然后再转租与佃户,从中居间盘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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