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锡山与山西村制变革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德芳 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天津 300071

原文出处:
晋阳学刊

内容提要:

1920年初,在阎锡山的积极推动下,山西村制确立了以村民会议为中心的制度体系,开始由行政制度向自治制度转变。1927年以后,阎锡山又进一步改进村制,完善了关于村民会议、村公所、息讼会、监察委员会等的制度规定,使山西村制为南京国民政府所取法。在中国乡村制度史上,山西村制占有重要的地位。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2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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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987(2001)05-0066-08

      民国时期,继直隶翟城村自治之后,阎锡山率先在山西推行村制。时人一般认为,山西搬用了翟城村自治模式(注:米迪刚、尹仲材:《翟城村》,中华报社,1925年,第183页;黄强:《中国保甲实验新编》,正中书局,1935年,第64-65页;陈柏心:《中国的地方制度及其改革》,广西建设研究会,1939年,第250页;黄旭丹:《中国乡村政治之研究》,《三民半月刊》第7卷第8、9、10期合刊,1931年9月6日.),今人对此多未考究而因袭此说。实际上,山西村制初为一种行政制度,20年代才开始向自治制度转变,并通过不断改进,成为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全国乡村自治制度的蓝本。笔者对于前者已有申论(注:详见拙文:《阎锡山与民初山西乡村制度的变革》,《河北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现就后者再加论述,谬误之处,望学贤指正。

      一、山西村制模式的转变

      村制是阎锡山执掌山西军政大权以后采取的重要新政举措,也是其推行“六政三事”(注:“六政”即水利、种树、蚕桑、禁烟、剪发、天足,“三事”为种树、造林、畜牧.)的制度保证。阎锡山认为,六政三事办好,在行政上,“不过是收一部分或若干之效果。若欲收满盘的效果,则非施行自治与强迫教育不可。”(注:山西政书编辑处:《山西地方自治纲要》,大国民印刷局,1921年,第14页.)因此,在全省普遍施行村制后,他便着手推动村制由行政制度向自治制度转变。

      1920年10月,阎锡山呈文大总统,开列了全省实行村自治的步骤和方案。他认为,县区自治实以乡村自治为基础,但乡村自治不可遽然实行,须事先作好种种预备。这种预备工作至少要经过三期。第一期,依靠官力消除莠民。第二期,以编村为抚恤团体单位,救济那些鳏寡孤独疲癃残疾,实在无自觅生活能力,而又无亲属(本人之父母子女、夫妇)可依赖的穷乏之人。第三期,整理村范,使各村无贩售吸食金丹者、无赌博者、无偷盗者、无窝娼者、无斗殴者、无行乞者。阎锡山认为,这三期工作完成后,即可进入第四期——实行村自治。其参酌日本町村制度拟订的《村自治条例》规定:村自治由村内公选合格人民承县知事之监督办理;自治事务为教育、卫生、道路、风化、公业、保卫、登记七项;区分住民和公民,村公民具有选举权;自治职员由村长副、闾长及村议事组成,村长副由本村公民按照规定原额加倍选出,呈由县知事择委;自治职员均为名誉职,不支薪水,任期一年;村议事负责议定自治规约(议事时以村长为议长),同时还负责监察或检阅村长执行之事务及其支出之帐目。(注:周成编:《山西现行政治纲要》,泰东图书局,1921年,第80-87页.)

      阎锡山在呈文中对山西村自治的实施步骤未作具体的时间规定。不过,1920年3月,山西即公布了《消除莠民规则》及《抚恤究乏条例》,次年2月又公布了《整理村范规则》,规定凡村内莠民消除净尽者,可作为自治模范村。因此1920年以后,山西村制实已开始趋向于自治制度了。

      1922年春,阎锡山突然放弃原订村自治方案,改行村政,以“使村制组织完全,俨成有机活体,凡村中所能自了之事,即获自了之权”(注:山西村政处:《山西村政汇编》,1929年,呈文,第1页.)。村政的具体内容为整理村范等五项。山西村制由此注入了新的内容,即村民会议、息讼会、保卫团、村禁约,其自治目标模式发生了重大改变。

      村民会议为全村“民治之练习”,是村民自治性质的体现。阎锡山指出:“村民者,村之主人也。一村之权,应归之一村之民,一村之民。应参予一村之政。代议乃后起之制,施之于村落则不宜。人心有公道之存,何患其程度之不足。况社会改造,非人民全体觉悟,何从起点?村会则觉悟之路也。旧日村制,虽有村闾邻长五十五万闾余人,究属少数,欲使全民练习参政能力,非实行村民会议不可。”(注:山西村政处:《山西村政汇编》,1929年,呈文,第2页.)怎样办理村民会议呢?他提出,应该遵照晋省乡社遗风,将遇事公开商办的习惯扩充办理,至于会议章程,由村自定去,暂依习惯而行,“或一家出一个,或按成年男子,全数到会。何项事件必须村民会议通过才行,何项事件由村长副闾邻长议定就算,以及会议时如何取决,均听各村先自定办法。遇有争执,区长或知事为之解决。”(注:山西村政处:《山西村政汇编》,卷5,第33页.)因此之故,全省起初没有统一的村民会议规则,各地一般采取官厅督导的办法。如和顺县,在村民会议召开的前一日,县署即派掾属召集该村闾邻长,讲清楚村民会议的意义,并指导次日开会程序。届时县知事临场,按村情演说后退入参观席。此时村民皆于场中,学生和保卫团分坐两旁,邻村村民之参观者入参观席。然后由村长主席,先讲村禁约,后议村中应兴诸事。发言者起立,意见不同者,几经辩论,仍不能解决,则请知事为之解决。会后由知事召集参观者询问意见。据称:“该县定例,凡村人程度不能够到会者,不准开会。故该县人以开村民会议为荣,莫不兴气勃勃,争先恐后。”(注:山西村政处:《山西村政汇编》,卷4,第47页.)这种各自为政的村民会议到1927年以后才制度划一。

      村禁约即一村之禁规。阎锡山认为,“禁约与村范相辅而行,以村范开其先,以禁约善其后,乃能持久而不敝。大凡自治之团体,均有自定之规章。兹之村约,义亦犹是。”(注:山西村政处:《山西村政汇编》,1929年,呈文,第2页.)他自拟定了一个村禁约格式,包括不准贩卖金丹鸦片、不准吸食金丹鸦片、不准聚赌窝娼、不准打架斗殴、不准游手好闲、不准忤逆不孝、不准儿童无故失学、不准偷盗田禾、不准毁坏树林、不准挑唆词讼、不准缠足、不准放牧牛羊踏毁田禾、不准侵占别人财产等13项。(注:郭葆琳:《山西地方制度调查书》,山东公立农业专门学校农业调查会,1925年,第43-44页.)1925年6月,山西颁布《村禁约之规定及执行简章》,统一了全省村禁约的范围、违禁议罚的种类及其程序,规定“遇有违犯禁约,每村有闾长七人以上者,须由村闾长合议处理,其愿加入邻长者更好。闾长不足七人者,必须加入邻长,共同商酌。如村中向有习惯办法合乎村民公意者,得仍旧施行。违犯禁约之人,于村闾邻长有牵涉应回避者,必须回避。”(注:山西村政处:《山西村政汇编》,卷1,第7页.)山西全省村禁约的议定和执行,自此有定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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