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头七年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民主政治参与

作 者:

作者简介:
俞歌春 福建师大马列部副主任、副教授 福州 350007

原文出处:
中共党史研究

内容提要:

新中国头七年的民主法制建设确立了社会主义有序民主政治参与的框架。这个框架既有制度层面的民意代表结构、政治协商结构和民意表达基本结构,也有用法律和政策将全面动员中的民主政治参与引向有序的实际运作层面,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质,显现了新型民主政体的蓬勃活力。新中国头七年也存在民主非法制化、民主政治参与非民主化、无序化现象,淡漠的法律意识、滞后的立法,不仅使动员型民主政治参与过程的法律控制能力弱化,也造成依法行使自主型民主政治参与权利受阻。反思新中国头七年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政治参与,对新世纪中国发展现代化,实现社会全面进步很有裨益。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2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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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902;D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15(2001)05-0057-05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7年反右斗争前夕,在短短的7年间,随着一批与国家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相继问世,新中国确定了宪法制度下民主参与的基本结构和基本途径,法律赋予人民在历史上不曾有过的真实的民主参与权力,人民依法有序的民主政治参与富有成效,体现了人民国家新型民主政治的本质。回顾新中国头七年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民主政治参与的发展,既要充分认识良好的开局对未来发展的深远影响,也要看到法治的弱化与当时多层面民主政治参与中不同程度出现的无序现象是密切联系着的。只有这样,才能加深认识有序的民主政治参与是法制民主化、民主法制化的内在要求,在稳步推进中国现代民主政治进程中不断扩大公民有序的民主政治参与。

      一、新中国头七年的法制建设确立了有序民主政治参与的框架,开通了有序民主政治参与的基本渠道,以空前广泛的民主政治参与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质。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是以争取人民民主为旗帜的。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战争年代,特别是在抗日战争时期,曾经创造了根据地人民直接参加的普选和抗日民主政权“三三制”等多种多样的行之有效的民主政治参与的具体形式。1947年毛泽东在回答民主人士黄炎培关于历史上政权“兴勃亡忽”的周期律问题时,对新中国民主政治制度下人民群众民主政治参与的发展和成效充满信心。新中国的成立,是中国共产党全面实行人民民主的开始,按照人民主权的原则,在总结革命战争年代民主政体建设和民主政治参与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新中国头七年的民主法制建设,民主政治参与的制度框架基本形成,民主政治参与的有序化成效显著。

      (一)民主政治参与制度的法律构建和民主参与基本形式的法律确定

      首先,法律确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国家的政体与民主政治参与直接地融合在一起,成为新中国最基本的民主政治参与结构。

      新中国民主政治参与的最基本结构是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和人民主权原则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居于国家权力结构的最高层次,在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政治制度运行机制中,民意代表结构呈现金字塔式逐级提升,民主政治参与直接或间接涉及人民主权国家政权建设的各个层面:在基层是普通的直接选举,由选民行使选举权直接参与产生基层人民代表,并监督各级人民代表,这是民意代表的最基本层面,也是最广泛的民主参与;在县以上逐层间接选举中,人民代表受人民之重托代表民意,民主参与选举产生上一级人民代表、选举产生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投票表决国家或地方的主要领导人选(也可以是罢免重要官员、撤换不合格的当选代表);在国家重要决策形成与实施过程中,人民代表发表参与意见、质询国家机关、监督国家机关……可以说,民意代表在“议行合一”的政治制度运行过程中贯穿始终,民主政治参与的重要功能由此得到最充分的显现。正如董必武所指出的那样:“只有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代表我们政治生活的全面,才能表示我们力量的源泉。”(注:《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版,第181页。)代表公意的广泛性、真实性,决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新中国民主政治参与基本结构中居于核心的地位。

      其次,用法律将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和多党合作纳入新型的民主政治参与结构。

      中国共产党一贯主张:“国事是国家的公事,不是一党一派的私事。因此,共产党只有对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义务,而无排斥别人、垄断一切的权利。……共产党的这个同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原则,是固定不移的。”(注:《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09页。)新中国建立前,各民主党派响应中国共产党关于召开人民政协的倡议,标志着新中国民主政治参与的特有形式——政治协商和多党合作已具雏形。1949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人民政协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等重要法律文件。从此,政治协商——这个独具特色的新中国民主政治参与基本形式有了最初的法律确认,各民主政治参与主体(民主党派、团体、无党派民主人士等)依法在新民主主义的共同纲领基础上真诚合作,参与有关中国发展的一系列重要问题的讨论和决策,为高层次的、自主型的、有组织的民主政治参与开通了一个重要渠道。政治协商的民主政治参与,在形式上有多党代表组成的中央人民政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中,民主党派代表占有30%,政务院及其下属的负责人中,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也占有相当比重),也有党外民主人士参加的地方政权组织(广州市政府副主席、广西省副主席等)(注:参见《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第28、80页。);在具体参与内容方面,政协可以通过参政议政(向各级政府提出建议案、向中央提征询意见等)对国家重大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其“所作的决定,中央人民政府是当然会采纳并见之实行的,是应当采纳并见之实行的”(注:《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版,第79页。)。1954年全国人大一届一次会议后,政协作为民主协商机关,作为统一战线的形式继续保留,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以其自主型民主政治参与(有较高的文化层次、较特殊的社会背景、有较明确的民主目标和积极的行动作为)的优势,为形成政府和公共事务的科学决策,为调整不同民主政治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为提高不同民主政治参与主体的社会政治认同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政协和多党合作是新中国民主政治参与结构的重要组成。

      再次,通过立法授权和规范信访工作,构建起民主政治参与所必须有的民意表达基本结构。

      由人民政权性质决定的普通公民直接的或间接的民意表达是新中国民主政治参与的一个重要方面。固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兼具民意代表和直接表达民意(对人民代表而言)、间接表达民意(对一般公民和普通群众而言)的功能,是国家政治制度提供的主要民意表达渠道,但民意表达渠道不应也不能仅限于此。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国家大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权利;有对党和国家机构的工作提出建议、表扬或批评的权利;有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揭发的权利。这些规定以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和不容亵渎的严肃性,不仅为公民实现民意的直接表达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准备了进一步增强民主政治参与强度的法制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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