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夏度量衡刍议

作 者:

作者简介:
史金波,男,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 民族研究所,北京 100081

原文出处:
固原师专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根据有关西夏文献和文物的间接资料初步推查,西夏的度量衡和中原地区一脉相承,是以尺寸、斗升、斤两来计算的。尺寸接近唐、宋制;量的计量单位有斛、斗、升、合、抄、撮、圭等,但在实际生活中,“合”以下使用价值很小;衡制是1斤16两,与唐宋相近。西夏的土地面积单位仍是亩、顷,但其计量与宋朝差别很大。西夏150亩为一整幅耕地,是西夏特殊的计量耕地单位。西夏还有一种以种籽播种的数量来计量耕地面积的方法,一斛种籽的地约合10西夏亩,反映了不同于中原地区的民族特点。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02 年 03 期

关 键 词:
西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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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4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91(2002)02-0009-03

      度量衡是人类认识自然、生产劳动、进行交换的重要手段。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度量衡在科学技术和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日益显著。中国的度量衡源远流长。度量衡经秦代统一后,代有发展,经不断丰富、演化,在度量衡的器具制造、标准器的确立、技术检定和单位制形成系列等方面,都达到相当高的水准,使中国的计量科学技术曾走在世界的前列。

      西夏经济发达,商业繁荣,度量衡起过重要作用。但有关汉文史料中对西夏的度量衡几乎没有记载。《宋史》载:“宋即平四方,凡新邦悉颁度量于其境,其伪俗尺度逾于法制者去之。乾德中又禁民间造者。由是尺度之制尽复古焉。”[1]西夏境地在西夏立国前属宋朝管辖,当行宋朝的度量衡制。宋初虽重视并统一度量衡,但后来“商贾佃民私制斗称”,度量衡渐显混乱。西夏立国前后一方面承袭宋朝制度,另一方面又对宋制修改更张,因此与西夏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度量衡制如何?其标准如何?是研究西夏社会需要认真探讨的问题。

      西夏法典《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以下简称《天盛律令》)对度量衡器具斗、尺、秤有专门规定,在卷第十七有“斗尺秤换卖门”,其中包括3条:“斗尺秤交旧换新”、“边中用斗尺秤”、“斗尺秤价增”,[2]P523-524可惜原文已残佚,难以考查其具体内容。

      中国历代对度量衡制度多有记载,但考稽其实际标准困难颇多,除历代制度多变化外,度量衡的标准无论是自然物,还是人为物都难以准确为据。近代以历代记载参照度量衡实物比较探索,使度量衡研究有了突出进展。但宥于度量衡器物留存或出土较少,特别是宋、辽、夏、金时期的度量衡器具实物更少,进行细致的量化研究,得出具体数字的概念有诸多困难。有关西夏度量衡的汉文和西夏文文献资料的缺载和丢失,特别是度量衡实物的更加缺乏,使西夏度量衡的探讨尤为困难。现根据有关西夏文献和文物的间接资料,作些初步推查,希图使陌生的西夏度量衡能初露端倪,且望对中国度量衡史研究也有所补益。

      西夏文蒙书《新集碎金置掌文》(简称《碎金》),是类似中原地区汉文《千字文》体的字书,所辑语句反映了西夏时代的社会生活。其中有“斛豆衡斗升,鍮铁称斤两。褐绢量尺寸,大数估算得。分别号独一,结合千百亿”[3],可见西夏的度量衡和中原地区一脉相承,也是以尺寸、斗升、斤两来计量的。

      西夏的长度计量在《掌中珠》中也有所反映,罗列“一寸、一尺、一(丈)”等词[4]P125(26),其尺、寸具体长短不得而知,至今也没有出土西夏尺之类的标准物。随着西夏文献的解读,可以将文献中有长度记载的物件,结合出土文物间接推定。恰巧有出土的西夏首领印在《天盛律令》中记录了长度,规定最低的司印“僧监、副、判、权首领印一寸七分”[5](P359)。已发现的西夏首领印很多,这些印都属于最低的司印,它们的边长5-6厘米不等,多数在5.2-5.3厘米左右。笔者对几十枚首领印边长测算,平均边长约为5.3厘米,按一寸七分算,当时一寸约合3.12厘米。中国的尺度代有变迁,据专家考证唐代为3.11厘米,宋代为3.16厘米。[6]看来西夏的尺寸接近唐制,与宋制也相去不远。当时的绢、帛以及衣服、披甲部件等以尺寸计算。同样,西夏的尺上有丈,丈上有匹。西夏赏罚锦、绢常以匹为单位,西夏文献未直接记载一匹多少尺,但宋朝每年岁赐绢给西夏,单位长度大约应是一致的。《宋刑统》卷第二十六“校斗秤不平”条《疏议》中解释“度,以拒黍为中者,一黍之广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一尺二寸为大尺一尺,十尺为丈”[7](P482),此处所谓“大尺”未见西夏记载。

      西夏的计量粮食之类的体积也取自中原制度。从《天盛律令》知西夏农户纳粮缴税要记明斛、斗、升、合,规定“各租户家主各自地何时种、耕牛数、租种数、斛、斗、升、合、条草当明之,当使书一木牌上。一户当予一木牌”[8](P541)。

      西夏文光定卯年(1219年)借贷文书中,借麦一斛五斗,每斛利五斗,一斛五斗的利是七斗五升,本利共二斛二斗五升,[9]可知斛、斗和中原一致,皆十进位制。黑水城出土汉文典当文书有“共本利大麦一石九斗五升”、“共本利二石七斗”等语,[10]可知西夏也用“石”作量的单位,十斗一石,石与斛同。宋朝一斛为五斗,二斛为十斗合一石。宋每年予西夏大量岁赐,双方贸易往来频繁,又根据西夏的度制与中原地区大致相同的情况,估计西夏的量制也同宋制。据研究,宋朝1升合585毫升,比唐朝约600毫升为小。经测定小麦1000克约为1220毫升,可大致推知1升约487.5克,为现今的0.975斤。《天盛律令》记“诸处踏曲者,大麦、麦二斗当以十五斤计”[11](P566),知一斗大麦酒曲,或麦酒曲为7.5斤。从上述1两约合为38-39克、1斤16两计算,当时的7.5斤即西夏1斗酒曲约合4500-4650克。

      西夏牧场检校牲畜时,官府派来的官员、差役每天给粮食分别规定:检校大人除肉食外,每日米面4升,其中有米一升;二马中一马七升,一马五升;一童仆米一升。案头、司吏二人除肉食外,每日米面二升;一匹马五升。行杖一人每日米一升。检视一人除肉食外,每日米面二升;马五升。[12](P585)一个普通官员外出供给的粮食是跟随童仆和行杖的4倍。作为劳动量较强的童仆和行杖,每日的供应只有1斤米,合现今的9两多,又没有肉食,肯定是吃不饱的。外出公务的差役尚且如此,一般贫民的生活水平可想而知。

      据《天盛律令》记载,西夏国家的粮食运输和储藏都以斛为单位,有的仓库储粮达十万斛以上。仓库官吏案头、司吏人数的设置也按储粮斛数多少不同。储藏粮食的损耗依据不同的品种每斛分别为三升、五升、七升,耗损率为3%、5%或7%。[13](P547)

      西夏还有更小的量的单位,《文海》“撮”字条“十粟一粒,十粒一圭,十圭一撮,十撮一抄,十抄一合,十合一升,算量起处是也”,[14](P288,514)一合为10万粟,1万粒。《宋刑统》规定“量,以北方秬黍中者,容一千二百为龠,十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三斗为大斗一斗,十斗为斛”,[7]一合为12000秬黍。《文海》所记粒大约相当《宋刑统》中的秬黍,但较之稍小。实际在日常生活中计量时,“合”以下使用价值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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