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4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7821(2001)06-006-05 一、宋代人对民风好讼的认识 民间诉讼成风,是宋代社会的普遍现象,江南地区尤为明显。《宋史·地理志》载,京东东路、江南东、西路、荆湖南、北路、福建路的民众,都有好讼习俗。诉讼,又称打官司,主要是由民事纠纷引起,属于司法领域的活动,当它成为一种风尚,便成了社会发展中的大问题,和政治、经济、文化产生密切联系。宋代士大夫对民风尚讼,多取批评态度,称他们是“珥笔之民”,也有人作具体分析,评议致讼的原因。南宋胡石壁认为:“词讼之兴,初非美事,……故必须果抱冤抑,或贫而为富所兼,或弱而为强所害,或愚而为智所败,横递之来,逼人已甚,不容不一鸣其不平,如此而后与之为讼,则曲不在我矣。”(注:胡石壁.名公书判清明集[Z].卷4“妄诉田业”.)贫弱者为富强所欺逼兼并,受冤抱屈,非鸣不平不可,兴起诉讼,祈求官府依法裁决,是正当的行为,不应被指责。 反对百姓打官司的人有一种说法:“好讼”是因为懂得法律,会依据律令条文驳辩,弄得州县官吏难堪。对此言论,北宋杨侃进行了深入的评价。他在景德年间(1004-1007年)写的《增修袁州郡厅记》中说: “袁之于江南,中郡也。地接湖湘,俗杂吴楚。壤沃而利厚,人繁而讼多。自皇宋削吏权而责治术,天下之郡,吉称难治,而袁实次之。何者?编户之内学讼成风,乡校之中校律为业,故其巧伪弥甚,锥刀必争。引条指例而自陈,讦私发隐以相报,至有讼一起而百夫系狱,辞两疑而连岁不决。皆谓弊在民知法也。抑法者,民之衔勒,上执之可以御下,下持之可以犯上也。是故子产铸之于鼎,郑国不闻不治;商君令之于市,秦人不闻不畏。且民者,冥也。以其冥然无知,所以难治也。今袁之民,既皆知法,是易治也,非难治也。其由在上者自紊其法,故民得以纷纭于下也。呜呼!政不廉,法不平,虽非良民,口不可塞也。既廉且平,袁民其如予何!侃临郡邑十有八年矣,去年秋自筠移治是郡,察弊问俗,不俟下车,亦未尝敢变十八年之所行也。既而狱讼清,郡事简,比前所治,不见其异。则知有不治吏,无难治民。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安有袁乎?吉乎?难治郡乎?”(注:(光绪)江西通志[Z].卷67,建置略·廨宇一.) 杨侃的议论,有几点值得重视,如:民多讼是因利厚人繁,百姓学讼、校律,有“引条指例而自陈”的能力,是易治;之所以变成难治,“其由在上者自紊其法”、“政不廉,法不平”,百姓就要控诉,依法抗争;法律的作用是双向的,“上执之可以御下,下持之可以犯上”,实践证明,在上者按法行政,既廉且平,便狱清事简易治,反之,便难治,结论是“有不治吏,无难治民”。他以当事人说当时事,有理论有事实,分析深入,见解精辟,具有普遍性。 袁、吉州情况如彼,福建的情形怎样?地区不同,情况有异,不会完全一致,但是,在基本点上则是相同的,也是由于社会的发展,人地矛盾尖锐,阶级关系紧张,遂致讼多。既有共性,又有个性。 二、福建在宋代的人地矛盾 《宋史·地理志》说:福建路由于“土地迫
,生籍繁伙,虽硗确之地,耕耨殆尽,亩直寖贵,故多田讼。”陈师道也记载说:“闽中诸县多至十万户,坚忍喜讼,号难治,邵武其尤者。”(注:陈师道.后山谈丛[Z].卷4.)看来人多地狭,是产生争讼的客观原因;争夺田地是矛盾的主要内容。这些与袁州的情况是一致的。 史料证明,漳州、泉州在纳入北宋统治范围之时(太平兴国三年,公元978年),有151,978户,比较唐中期的天宝年间的29,152户,增加至5倍多。全福建地区,《太平寰宇记》载有410,101户,比天宝时的90,686户增加至4倍多。这些数字说明,自唐中后期至五代时期,福建境内人口增加,生产开发加快。经济进步的形势,在宋代三百年间持续发展。宋代以前,福建的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四五人,到了崇宁元年(1102),总人口430多万,每平方公里为36人;绍兴三十二年(1162)总人口为565万余,每平方公里为47人;嘉定十六年(1223)再增为646万余,每平方公里53人。(注:人口数分别见《宋史·地理志》、《文献通考》卷11《户口》。面积按12万平方公里计.) 考察福建的人口密度,还要注意人口分布的不平衡性。福建全境多山,仅海拔500公尺以上的山地即占72%以上,平原只有13.1%。不难想见,七八百年前的福建森林茂密,而耕地狭小,人们挤在狭窄的农耕区域,实际的人口密度远远大于平均数。 人地矛盾中的生存竞争,推动了垦种梯田的热潮。这是非常艰苦的劳动过程,而耕地面积不可能大量增加。所以,《宋史·地理志》作出福建“土地迫
,生籍繁伙,虽硗确之地,耕耨殆尽”的论断。在当时还不可能大量向海外发展的条件下,日见加多的劳动人口,只有不畏艰苦地垦拓山地。耕地珍贵,土地兼并剧烈,地价逐日提高,已是发展中的严峻现实,“亩值寖贵,故多田讼”,不可避免。由于贫弱小民缺乏耕地,生计极限,所以还有另一种现象,即“地狭人稠,无以赡养,生子多不举”,(注:宋史[Z].卷173,食货一.)“闽中唯建、剑、汀、邵武四处杀子,士大夫家亦然”。(注:孙升.孙公谈圃[Z].卷下.)或者说:“闽之俗,地狭人稠,计产养子”。(注:胡寅.斐然集[Z].卷11,“议服札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