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招商政策探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河北大学 宋史研究中心,河北 保定 071002/Song Dynasty History Research Center,Hebei University,Baoding 071002,China 郭东旭(1941—)男,河北威县人,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
河北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02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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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朝在中国古代外贸发展史上,是一个积极对外开放,广泛招徕蕃商的历史时期。其海外贸易往来遍及太平洋、印度洋及波斯湾等地区的五十多个国家。在宋朝的沿海城市和港口,不仅聚集了无数往来贸易的蕃舶,也云集了大量衣冠各殊的外国商人。南宋时的泉州港,曾出现了“涨海声中万国商”[1](《方舆胜览》卷12《泉州》)的盛况。宋朝外贸盛况的出现,是宋朝积极推行招徕远人,绥抚蕃商政策的一个积极结果。宋朝在招商中实施了哪些积极的政策?在绥抚蕃商中采取了哪些有益措施?给后人留下了什么样的经验和教训?这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主要问题。

      一、积极招徕蕃商 盛情款待蕃客

      在宋朝,由于“商舶之利,颇助国用”[2](《宋会要辑稿·职官》44之24),外贸利润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所以,宋朝统治者一直把“招徕远人,阜通货贿”[2](《宋会要辑稿·职官》44之24)作为一项重要国策积极实施。

      宋朝初期,为了“招徕外夷”,“来海外之货”[2](《宋会要辑稿·职官》44之7),宋太宗于雍熙四年(987年)五月,“遣内侍八人赉敕书金帛,分四路招致南海诸蕃”[3](《宋史》卷186《食货八》)。宋真宗朝马亮知广州时因陈进乱,海舶久不至,马亮遣使“招来之,明年至者倍其初,珍货大集”[3](《宋史》卷298《马亮传》)。南宋高宗时,为了措置市舶之利,令知广州连南夫,劝诱已在广州取妻定居的大食商人蒲亚里归国,以“往来干运蕃货”[2](《宋会要辑稿·职官》44之20)。如此积极主动遣使亲赴海外勾招蕃商蕃货,这在中国古代外贸史上是不多见的。反映了宋朝统治者对招商的重视,对积极推行招商政策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为了更多地招诱外商,宋朝统治者还采用封赏、补官等奖励办法。在宋朝,无论是出海贸易的中国船舶纲首,还是来中国贸易的蕃国舶主,或是长住中国的蕃长,只要能招徕外商,使宋朝官府增加货贿,都会受到封赏。如宋神宗时大食商人辛押拖罗,因能招徕舶货,被封为“归化将军”[4](《萍洲可谈》卷2)。南宋绍兴六年(1136年),蕃舶纲首蔡景芳,由于“招诱贩到物货,自建炎元年至绍兴四年,收净利钱九十八万余贯”,被“特与补承信郎”[2](《宋会要辑稿·职官》44之19)。又有大食蕃国蒲罗辛,由于“般载乳香投泉州市舶,计抽解价钱三十万贯”,亦被“特补承信郎”,以示“朝廷存恤远人,优异推赏之意”。而且,朝廷要求蒲罗辛回本国后“说谕蕃商,广行般贩乳香前来,如数目增多,依此推恩”[2](《宋会要辑稿·蕃夷》4之94)。宋朝统治者如此关心重视招商,对宋朝广来蕃客起到了推动作用。

      宋朝为了表示对远人的怀柔之意,对涉洋浮海来华贸易的蕃商一直采取盛情款待的政策。据周去非讲:宋朝“沿海州郡,类有市舶。国家绥怀外夷,于泉、广二州置提举市舶司,故凡蕃商急难之欲赴愬(同诉)者,必提举司也。岁十月,提举司大设蕃商而遣之。”[5](《苓外代答卷3《航海外夷》)广南市舶司亦讲:“广州自祖宗以来兴置市舶,收课入倍于他路。每年发舶月分,支破官钱,管设津遣其蕃汉纲首、作头梢工等人,各令与坐,无不得其欢心。非特营办课利,盖欲招徕外夷,以致柔远之意……费用不多,所说者众。”[2](《宋会要辑稿·职官》44之12)。为了统一各地市舶司犒设蕃商的排宴标准和规格,绍兴十四年(1144年)九月提举福建路市舶的楼就广州与福建市舶司犒设蕃商的差别提出了建议。他说:“臣昨任广南市舶司,每年于十月内,依例支破官钱三百贯文排办筵宴,系本司提举官同守臣犒设诸国蕃商等。今来福建市舶司,每年止量支钱委市舶监官备办宴设,委是礼意与广南不同。”因此他提出:“乞依广南市舶司体例,每年于遣发蕃舶之际,宴设诸国蕃商,以示朝廷招徕远人之意。”[2](《宋会要辑稿·职官》44之24)可见热情款待蕃客是宋朝的一贯政策,这对招徕蕃商必然会起到促进作用。

      二、适宜措置舶利 净化招商环境

      宋朝通过招徕远物“抽解”关税、“和买”蕃货,独占了大量的外贸利益。宋高宗曾于绍兴七年(1137年)讲:“市舶之利寝厚,若措置合宜,所得动以百万计,岂不胜取之于民。”[2](《宋会要辑稿·职官》44之20)所以说“抽解”关税、“和买”蕃货是否合宜,蕃商利益能否得到保护,有没有一个宽松的贸易环境,是能否实现“招徕远人,阜通货贿”的关键。因此,宋朝统治者一直非常重视对关税标准的调整,维护蕃商的合法权益,净化贸易环境。

      北宋初,对蕃货曾以十抽其二的标准征收关税。宋太宗时,为吸引更多蕃商,将海关税征收标准降为“十先征其一”,对抽解后的蕃货,“官尽增常价买之”[3](《宋史》卷186《食货八》)。如此措置确实对蕃商具有吸引力,但却使“官益少利”,所以淳化二年(991年)宋太宗又诏:“自今除禁榷货外,他货择良者止市其半,如时价给之。”[2](《宋会要辑稿·职官》44之2)此后,“大抵海舶至征其什一而给其余价值。岁入以数十钜万计”[6](《广东通志初稿》卷30《番舶》)。宋神宗熙宁初,为招徕更多海外之货,又将抽税标准降为“十五取一”,而且“宽期纳税,使之待价”[2](《宋会要辑稿·职官》44之27)。这次税率的调整,更促使蕃商涉洋负贩,往来不绝。但到宋徽宗时,由于又恢复了十取其一的旧制,而且,蕃货尽由官市,蕃舶前来者日少。南宋初的统治者,明知“市舶之利,颇助国用,宜循旧法,以招徕远人,阜通货贿”[2](《宋会要辑稿·职官》44之24)。但因国用极度穷困,市舶之税又十取其二,甚至一度“措置抽解四分。”由于抽解太重,蕃商多不肯前来,宋高宗不得不于绍兴十七年(1147年)再诏调整税率:“依旧抽解一分,余数依旧法施行。”[2](《宋会要辑稿·职官》44之25)自此之后,南宋的关税基本上稳定在“十抽其一”的比例标准上。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宋朝蕃商来华的多寡,是随着关税率的高低及和买状况的变化而波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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