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在中国古代外贸发展史上,是一个积极对外开放,广泛招徕蕃商的历史时期。其海外贸易往来遍及太平洋、印度洋及波斯湾等地区的五十多个国家。在宋朝的沿海城市和港口,不仅聚集了无数往来贸易的蕃舶,也云集了大量衣冠各殊的外国商人。南宋时的泉州港,曾出现了“涨海声中万国商”[1](《方舆胜览》卷12《泉州》)的盛况。宋朝外贸盛况的出现,是宋朝积极推行招徕远人,绥抚蕃商政策的一个积极结果。宋朝在招商中实施了哪些积极的政策?在绥抚蕃商中采取了哪些有益措施?给后人留下了什么样的经验和教训?这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主要问题。 一、积极招徕蕃商 盛情款待蕃客 在宋朝,由于“商舶之利,颇助国用”[2](《宋会要辑稿·职官》44之24),外贸利润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所以,宋朝统治者一直把“招徕远人,阜通货贿”[2](《宋会要辑稿·职官》44之24)作为一项重要国策积极实施。 宋朝初期,为了“招徕外夷”,“来海外之货”[2](《宋会要辑稿·职官》44之7),宋太宗于雍熙四年(987年)五月,“遣内侍八人赉敕书金帛,分四路招致南海诸蕃”[3](《宋史》卷186《食货八》)。宋真宗朝马亮知广州时因陈进乱,海舶久不至,马亮遣使“招来之,明年至者倍其初,珍货大集”[3](《宋史》卷298《马亮传》)。南宋高宗时,为了措置市舶之利,令知广州连南夫,劝诱已在广州取妻定居的大食商人蒲亚里归国,以“往来干运蕃货”[2](《宋会要辑稿·职官》44之20)。如此积极主动遣使亲赴海外勾招蕃商蕃货,这在中国古代外贸史上是不多见的。反映了宋朝统治者对招商的重视,对积极推行招商政策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为了更多地招诱外商,宋朝统治者还采用封赏、补官等奖励办法。在宋朝,无论是出海贸易的中国船舶纲首,还是来中国贸易的蕃国舶主,或是长住中国的蕃长,只要能招徕外商,使宋朝官府增加货贿,都会受到封赏。如宋神宗时大食商人辛押拖罗,因能招徕舶货,被封为“归化将军”[4](《萍洲可谈》卷2)。南宋绍兴六年(1136年),蕃舶纲首蔡景芳,由于“招诱贩到物货,自建炎元年至绍兴四年,收净利钱九十八万余贯”,被“特与补承信郎”[2](《宋会要辑稿·职官》44之19)。又有大食蕃国蒲罗辛,由于“般载乳香投泉州市舶,计抽解价钱三十万贯”,亦被“特补承信郎”,以示“朝廷存恤远人,优异推赏之意”。而且,朝廷要求蒲罗辛回本国后“说谕蕃商,广行般贩乳香前来,如数目增多,依此推恩”[2](《宋会要辑稿·蕃夷》4之94)。宋朝统治者如此关心重视招商,对宋朝广来蕃客起到了推动作用。 宋朝为了表示对远人的怀柔之意,对涉洋浮海来华贸易的蕃商一直采取盛情款待的政策。据周去非讲:宋朝“沿海州郡,类有市舶。国家绥怀外夷,于泉、广二州置提举市舶司,故凡蕃商急难之欲赴愬(同诉)者,必提举司也。岁十月,提举司大设蕃商而遣之。”[5](《苓外代答卷3《航海外夷》)广南市舶司亦讲:“广州自祖宗以来兴置市舶,收课入倍于他路。每年发舶月分,支破官钱,管设津遣其蕃汉纲首、作头梢工等人,各令与坐,无不得其欢心。非特营办课利,盖欲招徕外夷,以致柔远之意……费用不多,所说者众。”[2](《宋会要辑稿·职官》44之12)。为了统一各地市舶司犒设蕃商的排宴标准和规格,绍兴十四年(1144年)九月提举福建路市舶的楼
就广州与福建市舶司犒设蕃商的差别提出了建议。他说:“臣昨任广南市舶司,每年于十月内,依例支破官钱三百贯文排办筵宴,系本司提举官同守臣犒设诸国蕃商等。今来福建市舶司,每年止量支钱委市舶监官备办宴设,委是礼意与广南不同。”因此他提出:“乞依广南市舶司体例,每年于遣发蕃舶之际,宴设诸国蕃商,以示朝廷招徕远人之意。”[2](《宋会要辑稿·职官》44之24)可见热情款待蕃客是宋朝的一贯政策,这对招徕蕃商必然会起到促进作用。 二、适宜措置舶利 净化招商环境 宋朝通过招徕远物“抽解”关税、“和买”蕃货,独占了大量的外贸利益。宋高宗曾于绍兴七年(1137年)讲:“市舶之利寝厚,若措置合宜,所得动以百万计,岂不胜取之于民。”[2](《宋会要辑稿·职官》44之20)所以说“抽解”关税、“和买”蕃货是否合宜,蕃商利益能否得到保护,有没有一个宽松的贸易环境,是能否实现“招徕远人,阜通货贿”的关键。因此,宋朝统治者一直非常重视对关税标准的调整,维护蕃商的合法权益,净化贸易环境。 北宋初,对蕃货曾以十抽其二的标准征收关税。宋太宗时,为吸引更多蕃商,将海关税征收标准降为“十先征其一”,对抽解后的蕃货,“官尽增常价买之”[3](《宋史》卷186《食货八》)。如此措置确实对蕃商具有吸引力,但却使“官益少利”,所以淳化二年(991年)宋太宗又诏:“自今除禁榷货外,他货择良者止市其半,如时价给之。”[2](《宋会要辑稿·职官》44之2)此后,“大抵海舶至征其什一而给其余价值。岁入以数十钜万计”[6](《广东通志初稿》卷30《番舶》)。宋神宗熙宁初,为招徕更多海外之货,又将抽税标准降为“十五取一”,而且“宽期纳税,使之待价”[2](《宋会要辑稿·职官》44之27)。这次税率的调整,更促使蕃商涉洋负贩,往来不绝。但到宋徽宗时,由于又恢复了十取其一的旧制,而且,蕃货尽由官市,蕃舶前来者日少。南宋初的统治者,明知“市舶之利,颇助国用,宜循旧法,以招徕远人,阜通货贿”[2](《宋会要辑稿·职官》44之24)。但因国用极度穷困,市舶之税又十取其二,甚至一度“措置抽解四分。”由于抽解太重,蕃商多不肯前来,宋高宗不得不于绍兴十七年(1147年)再诏调整税率:“依旧抽解一分,余数依旧法施行。”[2](《宋会要辑稿·职官》44之25)自此之后,南宋的关税基本上稳定在“十抽其一”的比例标准上。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宋朝蕃商来华的多寡,是随着关税率的高低及和买状况的变化而波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