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杀”的语义特征 1.0 郭锡良等《古代汉语(上)》文选《孙膑》“庞涓自知智穷兵败,乃自刭”一句下注:“刭,用刀割脖子。《史记·魏世家》说庞涓是被杀的。”(204页)查《史记》,《魏世家》有“齐虏魏太子申,杀将军庞涓,军遂大破。”(1864)(注:文中引《史记》据中华书局(1959)标点本,只标页码。)《田敬仲完世家》有“杀其将庞涓,虏魏太子申。”(1894)《孙子吴起列传》中有上例。《商君列传》有“齐败魏兵於马陵,虏其太子申,杀将军庞涓。”(2232)《孟尝君列传》有“虏魏太子申而杀魏将庞涓。”(2351)为什么多处说庞涓是被杀的,而在《孙子吴起列传》中说庞涓“乃自刭”呢?这涉及到对“杀”的释义问题。 1.1 “杀”这个词甲骨文中是否使用, 古文字学界尚有争论(见《甲骨文字释林》“崇”字条),但从先秦两汉汉语看,“杀”的基本义是“致死”,其语义特征可描写为“+采用某种工具或手段;+致死;+有生命物”,也可以描写为“+工具/手段;+动作;+结果;+受事对象”。“杀”作为一个词在使用中其语义特征的典型表现是:工具/手段——兵器;动作——刺、击等;结果——生命结束;受事对象——人/动物。但是我们知道,词的意义是抽象的,概括的,“杀”在使用中其抽象、概括义就是“导致对象生命结束”,并不只是其语义特征的典型表现,《史记》中的“杀”尤能说明这一点。 庞涓“自刭”与(齐或田忌、孙膑)杀庞涓,二者并不矛盾。庞涓之所以“自刭”,是因为他的军队被齐或田忌、孙膑打败,自知走投无路,只有死路一条。自刭也好,被杀也好,都是庞涓的“生命结束”,而导致这一结果的是齐或田忌、孙膑的行为。 1.2 古籍中同时记载一个人自杀和别人杀之的情况很多, 仅《史记》中就有十数例。如: 1 项燕遂自杀。(234) 秦将王翦破我军於蕲,而杀将军项燕。(1737)(王翦)杀项燕。(2565)王翦杀其将军项燕。(2341) 2 (纣)自燔於火而死。(124) 元王曰:“……纣不胜,败而还走,围之象郎,自杀宣室,身死不葬……”(3234) 周公佐武王,作《牧誓》。破殷,入商宫,已杀纣……(1515)殷纣之国,……武王杀之。(2167) 3 二世自杀。(274) 赵高杀二世,立子婴。(221 )子婴与其二子谋曰:“丞相高杀二世望夷宫……”(275) 及赵高已杀二世。(361)居无何,二世杀死。(3203) 4 项王乃自刎而死。(336) 汉五年,既杀项羽,……(2015) 5 (吴王夫差)遂自刭死。(1475) (吴王)遂自杀。(1745) 越王句践遂灭吴,杀王夫差。(2181)越遂围王宫,杀夫差而戮其相。(2200) 6 崔杼妇自杀,崔杼毋归,亦自杀。(1502) 初,庆封已杀崔杼。(1503) 7 申生自杀於新城。(1646) 申生乃雉经於新城之庙。(《国语·晋语二》)是岁,晋杀太子申生。(1489) 是岁,晋献公杀其太子申生。(1578) 人或告骊姬曰:“二公子怨骊姬谮杀太子。”(1646) 献公二十一年,献公杀太子申生。(1656) 骊姬既杀太子申生。(《国语·晋语二》)是以晋骊姬杀太子申生。(《韩非子·内储说下六微》) 8 (楚)子玉自杀。(1668) 成王归杀子玉。(1677) 9 (吴王)使人赐子胥属镂剑以自杀。(1743) (子胥)乃自刭死。(2180) 句践召范蠡曰:“吴已杀子胥……”(1743)吴王既诛伍子胥,遂伐齐。(2181) (李斯)仰天而叹曰:“……吴王夫差杀伍子胥……”(2560) 10 (文)种遂自杀。(1747) 大夫文种,……句践终负而杀之。(2423) 11 (武安君白起)遂自杀。(2337) (应侯范雎)已而与武安君白起有隙,言而杀之。(2417) 昭襄王杀武安君白起。(2569) 12 (扶苏)自杀。(2551) 今或闻无罪,二世杀之。(1950) 我们不能根据上面这些材料怀疑司马迁掌握的史实不清楚而前后矛盾,或两说并存。实际上,上举自杀者都是别人的行为促使其自杀的,自杀者的生命结束是别人造成的,虽然不是别人亲手将其杀死。史书中大量的材料可以证明,只要导致甲的死亡有乙起决定作用,并且是乙的主观意图,就可以说“乙杀甲”。如例1 是王翦击败项燕导致项燕自杀;例2、4、5、6与此相类。例3二世自杀是赵高逼迫的, 《李斯列传》中就说“高即因劫令(二世)自杀”(2562)。例8 子玉是楚王令其自杀,例9伍子胥是吴王令其自杀,例10文种是句践令其自杀,例12 扶苏是二世令其自杀。例7申生是骊姬设计陷害他,向晋献公进谗言, 晋献公令其自杀;例11白起是范雎向昭襄王进谗言,昭襄王令其自杀。《韩非子》中有一例在同一段话中说楚成王被杀和自杀,也足以说明古人用“杀”,重点是强调“导致死亡”的结果,而并不强调动作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