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H030 [文献标识码]A 皮尔士在学术史上的地位,是通过两方面的贡献确立的。一是其实用主义的哲学思想,二是其系统的符号学说。但这两方面的论述在皮尔士的著作里常常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割。换句话说,皮尔士的符号学说带有浓厚的实用主义哲学色彩,而在他看来,作为形式逻辑学的符号学,又是其实用主义哲学思想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虽然皮尔士和索绪尔都是现代符号学的先驱,但二人对于现代符号学的贡献各有侧重,不可相提并论。如果说索绪尔对于符号问题的研究基本上局限于语言符号的话,皮尔士则把符号问题的探讨推广到各种符号现象,从而建立了全面意义上的符号学体系。不仅如此,二者在有关符号本质问题的许多看法上,也存在根本性的差异。索绪尔认为,符号是由能指和所指构成的复合体,能指和所指好比一张纸的正反两面,只具有理论上的分割可能性,而实际上不能分开。因此,就具体的符号现象而言,在一定的符号载体内部,已经存在着能指和所指两个侧面。此外,在索绪尔看来,符号研究的方法论依据是二元的,即一切符号学的问题都是围绕能指和所指这两个侧面展开的。但在皮尔士看来,符号研究的方法论依据是三元的,即一切符号学的问题都不能回避符号、对象客体、解释项三个方面。索绪尔明确指出,符号的价值是由能指和所指之间的等价,以及不同能指、所指之间的差异所确定的。与此相对照,皮尔士在这方面却没有进行过多的探讨。但是,二人都发现了符号的一条最基本的功能,那就是,符号的作用就在于能代表或替代不同于自身的他物。要研究符号学的发展史,不能不同时提到这两个重要的人物,但由于二人的符号学思想的形成基本上是独立完成的,其间没有相互参照和借鉴,因此比较二人的理论体系,固然有一定价值,但从根本上讲,比较的前提是不存在的。 上篇:符号的本质特征 皮尔士在很多场合对符号下过定义,尽管繁简不一,但基本精神是一致的。皮尔士认为,所谓符号是相对于某人,在某个方面,能代替(代表、表现)他物的某种东西。这个定义看起来简略,但实际上反映了皮尔士对符号本质问题的独到理解。这一定义涉及到符号、不同于符号的他物(客体对象)、主体人对符号所作的感知、解释或认知(解释项)这三个方面。事实上,皮尔士的所有符号学说都是从这一定义派生开来的。可以说,这是皮尔士符号学体系形成的原点和归宿。这个定义既昭示了皮尔士后来穷毕生之力思考符号问题的哲学方向,又是皮尔士通过长期的研究和分析得出的有关符号问题的最终结论。 在皮尔士之后,由于皮尔士的符号学说如同其个人的人生经历一样坎坷而且默默无闻,在整个哲学和语言学史上,对于符号问题的思索,很多学者仍然纠缠于词与物、表现与对象、形式和内容之类的二分法不放,离开了符号的传达和解释者——人这一符号主体,因而不能看出符号是一种实践,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一种文化事件。当然,不能否认,随着皮尔士的符号学说渐渐为人们所了解和熟悉,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已经在自己的符号理论之中吸收了皮尔士的符号观,尤其是主体人作为符号的解释者,以及解释者所作的解释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从而构成了符号的动态意义这一重要观点。例如莫里斯对符号的语用侧面所作的阐释,奥格登和理查兹所提出的意义三角形,洛特曼等人极力宣扬的文化符号学等等。 另一方面,必须看到,在西方哲学史上,自柏拉图、亚里斯多德以来,虽然许多哲学家对符号问题作过很多思考,并且把这一问题提高到哲学的本体论地位,但绝大部分探讨仍然局限于对符号与所指物或客体对象之间存在着何种关系的思考上。这一问题典型地反映于自然论和规约论这两种对立的观点上。这些哲学家永远也不可能象皮尔士那样认识到,符号之所以成为符号,之所以能通过一定的形式系统代替或代表不同于符号自身的其他事物、现象、过程,无非是由于符号的解释者依据一定的共同体或社会的规范所作的解释或认知。符号自身无所谓指称和表达,而是人把它作如是观,是人这样理解和规定的结果。也正是人赋予符号以生命,并以符号为工具发展了人自身。人类文明所经历的漫漫长路,可以说就是人运用符号承载文化,传递知识,并将人自身的劳动过程浓缩于符号系统的漫长历史。 再回到皮尔士本人的符号观。 在皮尔士看来,符号现象的三个方面,即符号、对象、解释项,并不处于相同地位,而是分成三个级别。符号是第一性的,客体对象是第二性的,解释项是第三性的。其中,客体对象决定符号,符号决定解释项,而客体又通过符号中介间接决定解释项。相对于客体对象,符号是被动的,而相对于解释项,符号是主动的。换句话说,客体对象是符号的成因,解释项则是符号的意义。抽去客体对象,符号就失去存在或成立的前提。在这一意义上,符号不得不与所表达的对象对应,去迁就客体对象的规定。另一方面,符号决定解释项,而本身并不受解释项的左右。符号与客体对象关联时,符号是变量,而客体对象是常量。符号与解释项关联时,符号是常量,而解释项是变量。反过来讲,客体是符号适用的对象,而解释项则是符号产生的结果,是符号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