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释文》“某某之某”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万献初,武汉大学 万献初,430072 武汉市 武汉大学古籍研究所

原文出处:
语言研究

内容提要:

本文是《〈经典释文〉音切类目研究》中一个小类目的研究,是古汉语语言材料的封闭式穷尽性研究,属大规模真实文本数据研究类型,即将框定的所有材料的数据做成电脑数据库,对大量数据进行筛选、排序、分类并显示频率,通过数据的穷尽性分析来揭示规律和提取理论,通过定量来定性。本文的研究证明“某某之某”是陆德明用于因音辨义的语境限定式音切术语,它在《释文》中的广泛使用说明中古汉语的确存在一个音变构词(破读)的高峰期。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2002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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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H1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263 (2002)02-0100-08

      一

      

      这个术语相承沿用,直到清代训诂著作中还常见,如《说文解字》“报”字下段玉裁注:“报,又假为赴疾之赴”,是明假借的。《广雅·释诂》“将,君也”王念孙疏证:“将读将帅之将”,是说此处“将”音义与将帅之将同(去声,名词),而不是将来之将(平声,时间副词),则明显是辨析音变构词的。

      一般认为,“某某之某”与“读若”等均为明假借之语,音义相承,不可分割。《礼记·儒行》“起居竟信其志”郑玄注:“信,读如屈伸之伸,假借字也”;钱大昕《潜研堂文集·古同音假借说》认为这一类“皆古书假借之例,假其音,并假其义,音同而义亦随之,非后世譬况为音者可同日而语也”;严章福《说文校议议》则更绝对:“许书言读若某,读与某同,或言读若某某之某,皆谓假借,无关音切”。

      从汉儒用例和《释文》的大量用例来看,“某某之某”不只是明假借的,它用面较宽,主要是从被释字语境着眼,根据上下文来确定被释字在句中的特定音义(有时包括字形)。就《释文》的音切术语而言,反切是直接标示音素的,“音”是音读标记,而“某某之某”则是用短语形式来描述音读,给释语一个限定性语境,准确、直观,易于掌握,尤其适合学童读经时辨析音义之用,是一个语境限定式的音切术语。陆德明在《经典释文·序录》中认为“音书之用,本示童蒙”,所以“余今所撰,务从易识”。“某某之某”正符合他“务从易识”的编撰原则。

      古汉语以单音节词为主,一字多词、一词多音多义、一字多异体、用字多假借等现象常见,古时注音无音标,反切注音法到中古才普遍使用,标注直音又往往有歧解,如“某读将”,不知“将”是平声还是去声,于是“某某之某”这个便利的“语境限定式”音义释语就发展成一个固定格式的音切术语了。说它是注音法,也只是语用层面上的注音方法,因音辨义,释义是注音的目的,尤其适用于音变构词的表述与分析,而不是后世韵书纯用反切注音的那种语言本体上的注音方式,所以纯粹的韵书一般不用这个注音术语。

      

      二

      《经典释文》全书用“某某之某”620次:

       周易 尚书 毛诗 周礼 仪礼

      礼记 左传 公羊 谷梁

      孝经 论语 老子 庄子 尔雅

      小计

      音切记录 2839 3112 10371 6688 4134 12058 16016 3308 2721

      378

      1823

      651 6848 7532 78519

      某某之某

      5235682945107

      1643723 5 14 331 7620

       %

      1.8

      1.1

      0.6

      0.4

      1.10.911.1

      0.81.30.8

      0.5

      0.5

      0.1

      0.8

      虽然各经音义用“某某之某”的次数与某些特殊字头出现的次数多少有关(如《周礼》少见“某某之某”注次很高的“近”、“应”、“争”、“间”四个字头,其见次率就仅为0.4%), 但仍能从分布上看出两点:一是“某某之某”在《释文》中使用较普遍,十四经音义都有一定的用量;二是用量主要与文意相关,《周易》多为卦爻分析之语,抽象义多,需结合语境来辨析的多,故用“某某之某”最多,见次率为1.8%,高居群经之首;《尔雅》为训诂纂集之书,未列文句, 需结合语境来辨析的甚少,故“某某之某”的见次率不足0.1%, 居群经之末。

      《释文》全书620次“某某之某”中,引郑玄音4次,如淳2次, 郭璞2次,徐(邈)2次,沈(重)1次,旧音4次,依注音1次,余604次当视为陆德明自定之音,占总数97%强,这说明陆德明有意识而且很纯熟地运用了“某某之某”这个术语。

      620次中,仅引郑玄“读如某某之某”2次,“读为某某之某”1 次,余不见“读”与“某某之某”连用之例,只有“音某某之某”24次是附“音”在前作为辅助性音读标记的,其余593 次都直接作“某某之某”(如“能拯:拯救之拯”、“相近:附近之近”),约占96%,说明陆德明有意识地把“某某之某”当作独立的注音(兼释义)术语来用,其含义已与汉人“读(如、若、为)某某之某”大不相同,显然不是“皆谓假借,无关音切”的了。

      三

      在《释文》35个字头下所注的620次“某某之某”中,字头见次为1次的22个,为2次的有“朝、摧、诤、莹”4个,“”3次,“陷”5次,“牧”和“拯”各11次,“污”13次,“间”83次,“争”87次,“应”143次,“近”23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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