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引言 经过多年的讨论,学者们已形成了汉语词类划分应以词的分布为依据的共识,并提出了划类的具体标准,但基本上是心目中有了类的区分再找标准,并没有对提出的标准进行有效的论证。本文打算对北京大学中文系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七五重点研究项目“现代汉语词类研究”所提出的词类系统(见郭锐1999)进行初步论证,说明选用这些分布特征划出这些词类的理由。 分布同词类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词类的异同并不是简单地体现为分布上的异同。本文认为,词类从本质上说是语法意义上的类,而不是分布类,分布只是词类本质的外在表现。划分词类的根本任务是确定语法功能同词类性质之间的对应关系。本文在这样的背景下来展开汉语词类划分的论证。 二 语法位置和词类的关系 2.1 什么是语法位置 我们是根据词的语法功能划分词类,首先应交待语法功能及与语法功能相关的概念。 词占据语法位置的能力是词的分布。词占据某一特定语法位置的能力是词的一个语法功能。词的分布或功能常表述为以句法成分或鉴定字、词类为环境的位置(或称为测试槽slot),如:“~宾”,“很~”,“数词~”;有时表述为句法成分,不过与以句法成分为环境的位置等价,如“谓语”等价于“主语~”。句法结构中具有一定语法关系的直接成分所处的位置是语法位置。语法位置包含了层次和语法关系信息。 Bloomfield(1926)说:结构中的每一个有次序的单位是“位置(position)”。Harris(1951)说:话语里的某个成分的环境或者位置是由它邻近的成分组成的……所谓“邻近”,是指处于该成分之前、之后或者同时出现的成分的位置。从Bloomfield和Harris的定义看,美国结构语言学的位置概念,以成分的相对顺序位置关系为基础,只看成分间的表层顺序位置关系:前、后或同时,而不考虑层次和成分间的语法关系。这样的分布概念过于表面化。语法位置之所以可以用来给成分分类,根本的原因是位置对词语有选择限制,而这种选择限制,并不是由表面上的顺序位置关系决定的,而是由层次和语法关系决定的。如: (1)给我书——给我哥 若只考虑表层顺序位置关系,会认为“书”和“哥”处于相同位置,但实际上这两个片段层次构造不同,因而占据的是不同位置。“我哥”这个整体占据的位置相当于前一片段中“我”占据的位置。 (2)这三个苹果——这三个好吃 若不考虑语法关系,会认为“苹果”和“好吃”在这里出现于相同位置,但由于语法关系不同,两者实际上占据不同位置。 因此,在我们看来,用来定义分布的语法位置包含了层次和语法关系。 我们没有谈到顺序关系位置(之前、之后),是因为语法位置从本质上说是语法关系位置,即由语法关系决定的位置,而顺序位置倒无关紧要。 那么为什么我们讲词的分布时常表述为顺序位置关系呢?这是因为一般情况下,顺序位置反映了唯一的语法关系位置(关系和角色)。如“很~”一般是“状-中”关系。鉴定字规定的位置表面上看没有语法关系,但实际上包含了语法关系,只是没有说出,因为一般情况下语法关系是唯一的。朱德熙(1982a)说:“就印欧语而言,抓住了词类和层次,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讨论句法。因为在印欧语里词类和层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结构关系。”朱德熙认为这就是为什么美国结构主义不讲语法关系的原因之一。因此,句法成分和以鉴定字、词类为环境规定的语法位置这两方面可以用占据语法位置的能力统一起来。 有两方面的因素规定着成分的分布:1)直接成分间的语法关系及由此规定的直接成分的语法关系角色。2)两直接成分所组成的结构整体能出现的更大环境。比如“大型”和“大量”都可出现于“~名词”,但“大型+名”还可以出现于“数量~”,而“大量+名”不能。因此从较具体的语法位置看,“大型”和“大量”所处的语法位置不同。 2.2 语法功能的概括水平 语法位置排除了具体的语义因素,实际上是一种较为抽象的词语组合框架中的位置。而这种抽象的程度有高有低。以具体的词或某一类词为环境的位置相对来说是较具体的位置,比如: (3)数+量 形容词+名 指示词+名 九 本 好 书 这 书 这三个例子之所以说代表了三对语法位置,表面上看是因为作为环境的成分的词类或具体词不同,但根本原因还是因为语法关系不同,只不过这是较具体的语法关系:数和计量单位的关系,性质和对象的关系,指示和对象的关系。当这些成分共现时,其占据不同语法位置表现得很明显: (4)这九本好书*这本九好书 *书好九这本 由于具体的语法位置中的语法关系不易表述或说起来太繁琐,我们干脆直接用具体词或词类形成的环境来表述这种语法位置,而不提具体语法关系。 如果对这些语法位置进行概括,舍弃具体的语法关系的差异,只考虑主谓、述宾、偏正这样的抽象程度更高的语法关系,那么这几个语法位置又可以概括为“从属语-中心语”这样两个更抽象的语法位置。 这样我们可以说,占据以鉴定字和词类为环境规定的语法位置的能力和做句法成分的能力的不同仅是抽象程度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