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王力1943年在《中国现代语法》(《王力文集》第二卷)中提出“处置式”这个术语以 后,长久以来“把/将”字句一直是汉语史和现代汉语语法研究的热点。但时至今日,人们 对于处置式的来源问题依然没有统一的认识,对这个问题还应作深入的研究。 有关处置式的来源,目前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认为起源于连动句式(下称“连动式 ”说)。持这种观点的有王力、祝敏彻、贝罗贝等,他们都认为处置式的产生,是汉语发展 过程中逐渐产生的一种新的语法现象,而不是旧有句式的词汇替换。二是认为起源于介词“ 以”字结构(下称“以”字结构说)。持这一说的主要有P·A·Bennett和陈初生。三是认为 一部分来源于“以”字结构,一部分起源于“连动式”(下称折中说)。持这一说的主要有太 田辰夫、梅祖麟、吴福祥等,其中梅祖麟明确提出了折中说。 三说对处置式的界定有所不同。“以”字结构说和折中说认定的处置式的外延要大得多。 根据对处置式外延认定的不同,处置式可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句式为“P+O+(X)+V+(Y )”(P:将/把,X:动词的前加成分,Y:动词的后加成分)是狭义处置式。句式为“P+O[,1]+V +O[,2]”(O[,1]≠O[,2]的是广义处置式,这类处置式就是梅祖麟文中的甲型句,即处置(给)、处 置(作)、处置(到)三类[1](pp.191-206)。吴福祥说:“广义处置式中的动词,动作性都不 太强,而且动词后面带有宾语,限制了补语特别是结果补语的进入,所以这类处置式的处置 性较弱。”[2](p.425) 比较而言,连动式说也许更为可信。王力和祝敏彻的观点早已为学术界所熟知,贝罗贝(A ·Peyraube)则在赞同连动式的同时又提出了一个假设。他说:B·K·T‘sou提出过在“醉 把茱萸仔细看”里动[,2]“看”后面重建“茱萸”这个名词,即“醉把茱萸仔细看茱萸”,认 为前者即由后者变化而来。贝罗贝认为“这个假设在我看来是完全合理的。为了进一步肯定 它,我们可以提出有代词‘之’在动[,2]后面的一些例子。这个‘之’的功能代替了动[,1]后面的 宾[,1]”[3](pp.6-7)。贝罗贝所举文例大多是成熟的处置式,而且时代较晚,还不足以证明他 的假设。本文则试图使用较早的文献材料进一步证明他的观点,并提出我们的一些不同的看 法。 一、处置式求源 1.1 处置式产生的语义基础 决定处置式性质的关键因素是介词,我们认为表处置的介词有两种必备的语义特征。一是 动感语义特征。处置句中的动词与一般句式中的没有什么差别,由于介词“将/把”具有把 受事介绍给行为动作进行处置的功用,才使得句子成为处置式。这“介绍给”含有明显的移 位性。处置介词的这种语义特征源自于“将”的“率领”义。二是处置介词对介绍对象 的能控制性语义特征。要实现把受事对象介绍给行为动作进行处置,从逻辑上说,介词首先 必须能够把握住对象,然后才能实现“介绍给”这种施为。这种语义特征由“将/把”原先 的动词义“握持”虚化而来。 “将”表示“率领”义在先秦汉语中就已十分常见。由于这种词义的“将”字后经常跟移 位动词,所以后来它本身也就附带上了移动的意味。“把”作为动词,意义较为单纯,大多 仅表“握持”义。与“将”相比,它不能引发人们移位的联想。因此,当“将”获得“握持 ”义并进入合适的句式,它就比“把”更容易语法化为处置介词。这也许是最初的处置式大 多为“将”字句的原因。 1.1.1 表示“率领”义的“将”能触发人们移位的联想。例如:(1)“楚子使道朔将巴客 以聘于邓。”(《左传·桓公九年》)(2)“居数月,其马将胡骏马而归。”(《淮南子·人间 训》)在这样的连动句中,“将”字后的动词“聘”、“归”都含有移位义,使得“将”能 触发人们移位的联想。“把”的情况则有所不同。例如:(3)“禹亲把天之瑞令以征有苗。 ”(《墨子·非攻下》)(4)“相待甚厚,临别把臂言誓。”(《后汉书·吕布传》)例中的“ 把”表示静止的“握持”义,与移位无关,不会触发人们这方面的联想。 1.1.2 “将”的“握持”义的获得。“将”字的“握持”义在上古汉语中就已初露端倪。 例如:(5)“乐只君子,福履将之。”(《诗经·周南·蓼木》)郑玄笺说:“将,犹扶助也 。”到了中古,这种词义的“将”可与“扶”构成同义复词。例如:(6)“昕卒头眩堕车, 人扶将还,载归家,中宿死。”(《三国志·魏志·华陀传》)“扶将”就是扶持义。魏晋时 ,“将”还与“劫”、“略”义相近,其含“握持”义较“扶将”更明显。例如:(7)“其 嫁娶皆先私通,略将女去,或半岁百日,然后遣媒人送马牛羊以为聘娶之礼。”(《三国志 ·魏志·乌丸鲜卑东夷传》注引《魏书》)(8)“或劝备劫将琮及荆州吏士径南到江陵。”( 《三国志·蜀志·先主传》)注引《汉魏春秋》)“略将”、“劫将”都是劫持义。此期“将 ”还有“拘捕(押)”义(例见下文),这更是值得注意的一种词义。“将”真正表示“握持” 义的文例东汉时期即已见到。例如:(9)“楚熊渠子出,见寝石以为伏虎。将弓射之,矢没 其卫。”(《论衡·儒僧》)上举文例说明,至迟在三国时期,“将”进入处置式的语义条件 已相当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