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约夺事成分句位实现的语义因素

作 者:

作者简介: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 100732

原文出处:
中国语文

内容提要:

“索取”义双及物语义式的夺事成分可以实现两种句法位置:一种是在动词前充当状语; 一种是在动词后充当间接宾语。二者存在着一种变换关系,但并不完全对称。从句式语法出 发,句法成分不可能在不发生价值变化的前提下完成移动,夺事的受动性、施动者的控制力 以及动词的及物性特性的概率或统计上的具备状况决定着夺事成分的句位实现。文章最后 以历史的文献和共时的方言为依据推演出汉语“动词+间接宾语+直接宾语”构造的原始句式 语义似为“强制的索取性转移”。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2002 年 03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一 问题的提出

      从意义上说,所有的人类语言都有双及物语义结构式,但句法形式上并非所有的人类语言 都采取双宾语构造。在宾格和与格严格区分的有格形态的语言里,通常受事取宾格形式,与 事取与格形式。日语的语言事实可以很好地说明这种现象:

      (1)彼は私から一册の本を盗んだ。(他偷我一本书)

      (2)彼は私に包丁を渡してくれた。(他递我一把刀)

      跨语言的研究表明,双宾语句和与格单宾句的分布是不对称的:双宾语句与格单宾句。 也就是说在具体的个体语言里,有双宾语句一定也有与格单宾句,但有与格单宾句不必有双 宾语句。所以,双宾语句式只是双及物语义式的一种句法形式,并非人类语言的共性。

      汉语是一种无格形态的语言,在普通话里双及物语义结构式中的受事通常实现为直接宾语 , 而与事的句法实现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实现为间接宾语(张三借李四一本书),构成双宾语 句(双及物A式);一是实现为介词宾语(张三向李四借一本书),构成与格单宾句(双及物B式)。两种不同的句式之间有一种变换关系:

      (3)a.张三收李四100元钱—→b.张三向李四收100元钱

      以往的研究认为,这种变换关系是普遍存在的,有A式就必有B式。其实,汉语的语言事实 并不支持这种观点,二者的变换并不完全对称:

      (4)a.*张三征收李四个人所得税←—b.张三向李四征收个人所得税

      (5)a.张三抢李四100元钱—→b.*张三向李四抢100元钱

      (4)的与事只能实现为介词的宾语,(5)恰巧相反,只能实现为间接宾语。从真值语义上审 视,a式和b式完全相同,是两个概念结构相近的句子。但无论是按照结构主义还是按照功能 主义的语法观,二者都是两种不同的句式,具有不同构造形式或整体意义。

      与事是个十分宽泛的概念,可以是动作的交接对象,也可以是称呼对象、协同对象等等, 本文的讨论只涉及“索取”义双及物结构的与事成分,我们将这种受损的有生与事称之为“ 夺事”。文章将着重探讨夺事成分句位实现的语义条件。

      二 夺事成分句位实现的条件分析

      句式语法(construction grammar)认为每一种句式都是一个“完形”(gestalt),有其独特 的内涵和论元结构,句法成分不可能在不发生价值变化的前提下完成移位,语言结构式也不 会在不发生语义变化的前提下形成变换关系。毫无疑问,双及物A式和双及物B式是两种不同 的句式,夺事成分的句位移动理应受制于语义。跨语言的研究证明,语义角色与句法成分之 间存有一种配位关系。陈平(1994)曾提出充当主语和宾语的语义角色的优先序列:施事>感 事>工具>系事>地点>对象>受事。这一序列以施事对应于主语,受事对应于宾语。原型 施事和原型受事是两个最基本的语义角色,它们分别具有施事和受事的全部特性。在以此二 者 为两极的语义格连续体中,夺事较贴近受事一端。但由于它本质上仍处于连续体的中部,所 以具有游移性,可以部分带有典型受事特性,也可以部分带有典型施事特性,这些特性的概 率或统计上的具备状况决定了夺事成分的句位实现。

      2.1 夺事的受动性

      受动性是受事成分的典型特性之一,也是宾语成分得以实现的内在语义动因。夺事的受动 性 主要表现在施动者的行为在夺事身上所产生的影响或变化。夺事的受动性越强,其实现宾语 位的可能性就越大;夺事的受动性越弱,其实现宾语位的可能性就越小,极易由动作的支配 对象转变为动作的关涉对象,实现为介词的宾语。

      在人类语言中,夺事受动性的强弱与宾语的实现存在着一种共变关系:

       受动性等级: 强中 弱

       ━━━━━━━━━━━━━━

       宾语的实现: 可 可/不不

      我们举例来说明:

      (6) 张三讹李四100元钱 ~ *张三向李四讹100元钱

      (7)张三收李四100元钱

      ~

      张三向李四收100元钱

      (8)* 张三要李四100元钱 ~

      张三向李四要100元钱

      在(6)中,夺事成分“李四”直接受制于施动者,作为施动者的行为结果,“李四”在交易 事件中财物的所有权被迫发生转移,夺事只是事件达成的非使因,拥有较多的受动性特征, 所以只选择宾语;(7)中夺事的支配性比(6)有所增强,事件的达成可能取决于施动者,也可 能取决于夺事,也就是说施动者和夺事双方都有自主性,所以可以选择间接宾语,也可以不 选择间接宾语,但不同的选择所反映的主观意象是不尽相同的,作宾语时夺事的受动性强些 ,而充当非间接宾语时受动性弱些;(8)与(6)恰巧相反,施动者只能控制“动作”的发生, 而夺事成分“李四”则能有效地控制事件的结局是否能满足施动者的意愿,是事件达成的直 接使因,从而句法位置从受动性强的宾语位走向受动性相对弱些的动前位置,在句法距离上 以贴近主语。

      值得一提的是,汉语的夺事与宾语的对应关系不如英语细腻。英语在二者之间体现出一种 完全对应关系,夺事的受动特性强的成分实现为近宾语(直接宾语),受动特性弱的成分 实现为远宾语(间接宾语):(参看陆丙甫1998,沈家煊2000)

      (9)Tom robbed Mary of 50 dollars.

      (10)Tom stole 50 dollars from Mary.

      rob(抢)和steal(偷)都可以跟三个名词性成分相联系,但二者夺事的受动性强度却存在着 差异,rob夺事的受动性高于steal,事理上抢劫事件的达成是在遭抢者在场的情况下发生的 ,遭抢者阻止不了事件的进程,完全处于一种被动的局面;而后者不同,偷窃事件的达成是 在遭偷者没察觉或不在场的情况下发生的,遭偷者的察觉可以阻止事件的进程,夺事具有一 定的事件支配性。受动性概念上的差异投射到句法形式上是rob的夺事充当直接宾语,steal 的夺事充当间接宾语,如果反过来就不合英语语法: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