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问题的提出 从意义上说,所有的人类语言都有双及物语义结构式,但句法形式上并非所有的人类语言 都采取双宾语构造。在宾格和与格严格区分的有格形态的语言里,通常受事取宾格形式,与 事取与格形式。日语的语言事实可以很好地说明这种现象: (1)彼は私から一册の本を盗んだ。(他偷我一本书) (2)彼は私に包丁を渡してくれた。(他递我一把刀) 跨语言的研究表明,双宾语句和与格单宾句的分布是不对称的:双宾语句与格单宾句。 也就是说在具体的个体语言里,有双宾语句一定也有与格单宾句,但有与格单宾句不必有双 宾语句。所以,双宾语句式只是双及物语义式的一种句法形式,并非人类语言的共性。 汉语是一种无格形态的语言,在普通话里双及物语义结构式中的受事通常实现为直接宾语 , 而与事的句法实现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实现为间接宾语(张三借李四一本书),构成双宾语 句(双及物A式);一是实现为介词宾语(张三向李四借一本书),构成与格单宾句(双及物B式)。两种不同的句式之间有一种变换关系: (3)a.张三收李四100元钱—→b.张三向李四收100元钱 以往的研究认为,这种变换关系是普遍存在的,有A式就必有B式。其实,汉语的语言事实 并不支持这种观点,二者的变换并不完全对称: (4)a.*张三征收李四个人所得税←—b.张三向李四征收个人所得税 (5)a.张三抢李四100元钱—→b.*张三向李四抢100元钱 (4)的与事只能实现为介词的宾语,(5)恰巧相反,只能实现为间接宾语。从真值语义上审 视,a式和b式完全相同,是两个概念结构相近的句子。但无论是按照结构主义还是按照功能 主义的语法观,二者都是两种不同的句式,具有不同构造形式或整体意义。 与事是个十分宽泛的概念,可以是动作的交接对象,也可以是称呼对象、协同对象等等, 本文的讨论只涉及“索取”义双及物结构的与事成分,我们将这种受损的有生与事称之为“ 夺事”。文章将着重探讨夺事成分句位实现的语义条件。 二 夺事成分句位实现的条件分析 句式语法(construction grammar)认为每一种句式都是一个“完形”(gestalt),有其独特 的内涵和论元结构,句法成分不可能在不发生价值变化的前提下完成移位,语言结构式也不 会在不发生语义变化的前提下形成变换关系。毫无疑问,双及物A式和双及物B式是两种不同 的句式,夺事成分的句位移动理应受制于语义。跨语言的研究证明,语义角色与句法成分之 间存有一种配位关系。陈平(1994)曾提出充当主语和宾语的语义角色的优先序列:施事>感 事>工具>系事>地点>对象>受事。这一序列以施事对应于主语,受事对应于宾语。原型 施事和原型受事是两个最基本的语义角色,它们分别具有施事和受事的全部特性。在以此二 者 为两极的语义格连续体中,夺事较贴近受事一端。但由于它本质上仍处于连续体的中部,所 以具有游移性,可以部分带有典型受事特性,也可以部分带有典型施事特性,这些特性的概 率或统计上的具备状况决定了夺事成分的句位实现。 2.1 夺事的受动性 受动性是受事成分的典型特性之一,也是宾语成分得以实现的内在语义动因。夺事的受动 性 主要表现在施动者的行为在夺事身上所产生的影响或变化。夺事的受动性越强,其实现宾语 位的可能性就越大;夺事的受动性越弱,其实现宾语位的可能性就越小,极易由动作的支配 对象转变为动作的关涉对象,实现为介词的宾语。 在人类语言中,夺事受动性的强弱与宾语的实现存在着一种共变关系: 受动性等级: 强中 弱 ━━━━━━━━━━━━━━ 宾语的实现: 可 可/不不 我们举例来说明: (6) 张三讹李四100元钱 ~ *张三向李四讹100元钱 (7)张三收李四100元钱 ~ 张三向李四收100元钱 (8)* 张三要李四100元钱 ~ 张三向李四要100元钱 在(6)中,夺事成分“李四”直接受制于施动者,作为施动者的行为结果,“李四”在交易 事件中财物的所有权被迫发生转移,夺事只是事件达成的非使因,拥有较多的受动性特征, 所以只选择宾语;(7)中夺事的支配性比(6)有所增强,事件的达成可能取决于施动者,也可 能取决于夺事,也就是说施动者和夺事双方都有自主性,所以可以选择间接宾语,也可以不 选择间接宾语,但不同的选择所反映的主观意象是不尽相同的,作宾语时夺事的受动性强些 ,而充当非间接宾语时受动性弱些;(8)与(6)恰巧相反,施动者只能控制“动作”的发生, 而夺事成分“李四”则能有效地控制事件的结局是否能满足施动者的意愿,是事件达成的直 接使因,从而句法位置从受动性强的宾语位走向受动性相对弱些的动前位置,在句法距离上 以贴近主语。 值得一提的是,汉语的夺事与宾语的对应关系不如英语细腻。英语在二者之间体现出一种 完全对应关系,夺事的受动特性强的成分实现为近宾语(直接宾语),受动特性弱的成分 实现为远宾语(间接宾语):(参看陆丙甫1998,沈家煊2000) (9)Tom robbed Mary of 50 dollars. (10)Tom stole 50 dollars from Mary. rob(抢)和steal(偷)都可以跟三个名词性成分相联系,但二者夺事的受动性强度却存在着 差异,rob夺事的受动性高于steal,事理上抢劫事件的达成是在遭抢者在场的情况下发生的 ,遭抢者阻止不了事件的进程,完全处于一种被动的局面;而后者不同,偷窃事件的达成是 在遭偷者没察觉或不在场的情况下发生的,遭偷者的察觉可以阻止事件的进程,夺事具有一 定的事件支配性。受动性概念上的差异投射到句法形式上是rob的夺事充当直接宾语,steal 的夺事充当间接宾语,如果反过来就不合英语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