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调查性报道的法律构架(上)

作 者:

作者简介:
(英)吉尔·穆尔

原文出处:
中华新闻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6
分类名称:新闻与传播
复印期号:2002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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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所有影响调查性报道记者的法律限制中,诽谤法最具杀伤力。一方面,个人及组织可以利用它制约媒介在重要问题上发言、表态,扼杀有利于民主化进程的自由争论,阻止媒介发挥公共监视器的重要职能。另一方面,有人认为,保护个人名誉权的相关法律将会激励记者以更认真谨慎的态度对待工作,提高专业水准。昂贵的诉讼费用使得记者和编辑更重视报道的真实与准确,这种说法极具讽刺意味。

      诽谤法的目的是保护个人的名誉免受非法攻击。英国的相关法律散见于statutory law和判例中,我们现在很难在言论自由和保障个人名誉二者之间获得有效的平衡,这与相关法律的复杂性有关,名誉这一概念的不确定性也激化了这种复杂性。而科技的进步和传播全球化则更加剧了矛盾。

      在英国法律中,诽谤的定义是“公开发表虚假内容,该内容涉及某人的名誉,并造成他被社会正常思维人群轻视或孤立的后果。”事实上,诽谤的外延很广:药品公司故意隐瞒药物的副作用,零售商在知情的情况下雇佣外国童工,某位歌星上台演唱时没有穿衬裤等等,都可能构成诽谤。

      英国的诽谤法对于调查性报道记者而言就像俄式轮盘赌。报道的每个步骤都要对一些关键性问题深思熟虑。这些关键问题包括:

      1.报道内容是否属实?

      2.调查性报道记者能否验证报道内容的真实性?

      3.报道的当事人是否会提起诉讼?

      报道内容是否属实?

      所有的调查性报道记者发表的报道必须是真实的,这是新闻职业道德的重要原则。在具体环境中,调查性报道记者可以通过精确、平衡的写作手法来避免支付昂贵的诉讼费,而且大媒体一般都会聘用专业法律顾问,对记者工作进行系统的法律指导。在媒介的行为尚未被判决之前,法庭可以下达临时命令进行审查,在这种时刻,新闻的真实性就是击败对手的杀手锏。

      调查性报道记者能否验证报道内容的真实性?

      个人在提起诽谤起诉时必须出示以下几点:第一,报道中的语言带有诽谤含义;第二,这些语言是指向原告的;第三,报道发表后的阅读对象是除原被告之外的第三者,即广泛受众。原告不需证明被告的行为是故意为之,最重要的是,原告不需证明报道的虚假性。事实上,英国法律在该问题上执行“疑罪从有”的原则,作为被告,调查性报道记者必须证明报道是真实的。对于许多调查性报道记者和媒介组织者而言,这个负担压力太大。有人担心,诽谤诉讼中提供证据的繁重压力会给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带来“冷却效应”,并被一些无耻的富人利用。

      调查性报道记者不仅要负责证明新闻的真实性,而且要对新闻中可能会造成诽谤的任何相关内容提供解释或证明。1996年,《世界在行动》(World In Action)播出调查性报道《圣米耶尔:光环是否已逝?》(St Michael:Has the Halo Slipped?),此后不久,全国零售业大亨Marks & Spencer公司就向节目制作商格拉纳达电视台提起诽谤诉讼,声称该节目严重损害了公司珍贵的商业信誉。Granada电视台在开庭前声辩,认为该节目的真正实质与原告的理解相去甚远。在审判前,主审法官问陪审团在观看该节目后如何理解节目内容,结果陪审团的回答有利于原告。于是,格拉纳达电视台同意支付50000英镑的赔偿金,同时还要支付Marks & Spencer公司高达650000英镑的费用。这一判例还将在今后给调查性报道记者带来诸多的问题,因为它所带来的司法变化会剥夺调查性报道记者接受全程审判的权利,而根据言论自由原则,记者应享有这一权利。

      法庭要求新闻界证实新闻的真实性,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媒介的“自检”。调查性报道记者无疑确信自己作品的真实性,但要在法庭上证明这些却要遭遇到各种阻挠。法庭所需要的信息通常都被原告所掌握,证据和证人都很难获得,记者还要为某些消息提供人保密,这些人自然也不能上庭作证。在不可捉摸的陪审团眼中,记者提供的证据可信度并不高。而且,优秀律师提供的辩护价格昂贵。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媒介更倾向于和原告庭外和解,而这很可能导致新闻业的业务滑坡,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就是:这将对编辑的决策产生什么冲击?编辑为了避免被告上法庭往往会换稿,或延后发稿,甚至在某个调查性报道开始实施之初就将它扼杀在摇篮里。对于所有记者而言,诽谤法都与自己有着切身的关系,但是,如果过于拘泥于诽谤法,媒介将会逐渐丧失调查性报道这块阵地,而选择温顺平淡、不痛不痒的报道。

      美国新闻界很早之前就已经认识到所谓的“冷却效应”。在里程碑性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亚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警察局长起诉《纽约时报》诽谤,报道中的许多内容被证实是虚假的,但最高法院最后仍作出了《纽约时报》胜诉的判决。最高法院在判决该案例中的一条原则后来成为所有诽谤案的适用原则。那就是:证明报道虚假性的责任在原告(本案中是政府官员),同时原告还需证明被告是在事先知情的情况下故意为之,或是鲁莽大意造成不应造成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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