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社会学的研究对象

作 者:

作者简介:
吴康宁 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210097

原文出处:
上海教育科研

内容提要:

□作为教育知识之法定基本形式的“课程文本” □作为课程文本之社会建构过程的“课程编制” □作为课程文本之社会解读过程的“课程实施”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2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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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程社会学研究的对象是什么?当然是“课程”。但这一回答显然无法使课程社会学研究的对象同课程哲学及课程心理学乃至课程论等其它课程研究的对象区分开来,因为这些课程研究的对象同样也是“课程”。因此,对于课程社会学研究的对象的界定,必须进一步言明所要研究的究竟是“课程的什么”,或者说究竟是“什么意义上的课程”。

      对此,我们似可套用“教育社会学”研究对象的界定(注:吴康宁著:《教育社会学》,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而予以简略的界定,即:课程社会学研究的对象是课程的社会学层面,或者说是具有社会学意义或特征的课程现象与课程问题。那么,究竟什么是具有社会学意义或特征的课程现象与课程问题?一言以蔽之,即“作为社会控制中介的课程”,或曰“课程的社会控制特征”。课程社会学的这一研究对象是课程哲学、课程心理学及课程论的研究无法涉及的。对于这一研究对象,我们可以从“课程成形之前”、“课程本身”及“课程成形之后”这三个具有时间特征的范畴来进一步分析其基本构成,区分相应的具体研究内容。

      一、作为教育知识之法定基本形式的“课程文本”

      这里我们首先遇到了一个怎么也绕不过去的老问题:究竟什么是课程?

      关于课程的定义,众说纷纭,仁智各见。有人把各种定义加以归类,大致分为以下六种类型:(1)课程即教学科目,(2)课程即有计划的教学活动,(3)课程即预期的学习结果,(4)课程即学习经验,(5)课程即社会文化的再生产,(6)课程即社会改造(注:施良方著:《课程理论》,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7页。)。

      这六种定义显然都有缺陷。第一种定义(课程即教学科目)把课程仅仅局限于“学科”的知识体系,而忽略了在不少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中,“活动”与“社会实践”等也已列入了正式课程。第二种定义(课程即有计划的教学活动)强调的是教学活动的“有计划性”,强调的是“进程和安排”。但严格来讲,涉及到这种“有计划性”及“进程和安排”的,主要是“课程计划”(教学计划)与“课程标准”(教学大纲),而与具体的课程内容(体现在教科书中)则关系不大。但教师所“必须教”与学生所“必须学”的并不是“有计划的教学活动”,也不是课程计划与课程标准,而是具体的课程内容(教科书)。第三种定义(课程即预期的学习结果)在强调了作为课程目标的预期学习结果的同时,却把为达到预期学习结果所规定的具体学习内容撇除在外,这就不可避免地要遇到类似上述第二种定义所遇到的麻烦,即:教师所“必须教”与学生所“必须学”的并不是“预期学习结果”,而是具体的课程内容。第四种定义(课程即学习经验)混淆了课程本身与学生学习课程的实际结果之间的区别,既不合理论逻辑,也无实践可行性。第五种定义(课程即社会文化的再生产)与第六种定义(课程即社会改造)犯有与第四种定义相类似的错误,即把课程本身与课程的社会职能混淆起来。而且,课程的社会职能未必只是“社会文化的再生产”或“社会改造”,课程所被赋予的社会职能当因社会统治阶层及课程编订者的价值取向而异。

      笔者以为,无论基于何种学科视角的研究,都必须把“课程本身”与“同课程有关的范畴”区分开来,尤其要把课程本身与“课程实施”及“课程实施的结果”区分开来。否则便会出现课程概念的泛化,以致于课程概念本身的实际上的消亡(注:参见陈桂生:《“教育学视界辨析”》,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7~119页。)。当然,对于课程的研究,不能仅仅局限于课程本身,还应延伸至同课程有关的范畴,但这并不意味着课程概念的内涵就可以任意扩展。

      在作出这一规定的基础上,我们便可认为,在上述六种类型的定义中,相对而言,前面的三种定义(课程即教学科目,课程即有计划的教学活动,课程即预期的学习结果)都是具有“课程本身”之定义的性质,尽管这三种定义也都有其局限性。因此,我们对于课程的界定便可在这三种定义的基础上进行。为此,笔者将课程界定为“作为教师与学生教学活动之基本依据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及教材”。若套用美国学者古德莱德(Goodlad,J.I.)的课程分类的话,则笔者这里所说的课程即所谓“正式的课程”(formal curriculum)(注:Goodlad,J.I.K,Curriculum Inquiry,1979,pp.60-64.古德莱德把课程分为五种:(1)理想的课程(ideological curriculum)(2)正式的课程(formal curriculum)(3)领悟的课程(perceived curriculum,指任课教师所领会的课程)(4)运作的课程(operational curriculum,指在课堂中实际实施的课程)(5)经验的课程(experimental curriculum,指学生实际体验到的东西)。按照笔者对于“课程本身”与“同课程有关的范畴”的区分,除了“正式的课程”之外,其余四种所谓的课程概念其实都不是“课程本身”的概念。)。

      那么,上述“作为教师与学生教学活动之基本依据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及教材”如何在意义上“转换为”课程社会学研究的对象——作为社会控制中介的课程?这里有三个要点:

      第一,“作为教师与学生教学活动之基本依据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及教材”是一套教育知识及其选择与组织的依据。这里的关键词是“选择”,一如英国著名学者劳顿(Lawdun,D.)所说的那样,课程是“从一定社会的文化中选择出来的材料”(注:丹尼斯·劳顿著,吴棠译:《课程设置的两大理论》,《外国教育资料》,198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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