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52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3-7667(2002)05-0056-60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后,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自己所属的专业领域,讨论在加入WTO之后将会面临怎样的机遇和挑战,教育领域也不例外。作为一般的教育工作者,我们首先可以透过教育服务业的相关承诺来了解今后一段时间内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在这方面,我们已经作了相关的尝试。(本课题组在《比较教育研究》2002年第4期发表了《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承诺减让表解读》,就教育服务业的相关承诺作了比较浅显的解读。)但是,要想深刻地理解教育领域在加入WTO之后的一系列变化,仅仅知道承诺减让表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了解WTO所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相关的其它内容。本文首先就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作进一步的介绍,并结合中国教育服务的实际来说明这些基本原则在教育服务贸易中的运用。 一、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 虽然WTO的多边贸易体制包含了几乎所有贸易领域的协议,但是,在这些协议中,始终贯穿着如下几条基本的原则:[1] 1.非歧视的贸易。主要通过两条原则来实现,一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即各国给予某一国的一项特殊优惠,必须给予其他所有WTO成员同样的待遇。二是国民待遇原则,即应该对进口商品和产品予以平等对待,至少是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之后。同样地,该原则也适用于外国和本国的服务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在本国市场中应当获得国民待遇。 2.更自由的贸易。从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签订以来,经过8轮的谈判,早在80年代的乌拉圭回合中,谈判的范围已经从关税贸易壁垒扩展到了产品的非关税贸易壁垒和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等新领域,目的就是保证更自由的贸易,使更多的领域获得开放市场所带来的好处。当然,对于具体的各国,其自由贸易的进程可以采取“渐进的自由化”方式循序渐进地进行。发展中国家还可以拥有更长的时间来进行调整。 3.可预见性的贸易。为了保证商界能更清楚地看到未来的发展机会,可预见性的贸易政策和市场准入将是必不可少的。为此,WTO协定要求各国在同意开放市场时,必须对关税和其他市场准入做出承诺,并同意受到这些承诺的“约束”。另外,贸易政策的明确和透明也是可预见性贸易的基础。在这方面,WTO以专门的机制加以保证。 4.促进公平竞争。WTO一直致力于建立一个公开、公平和无扭曲竞争的市场竞争体制。为此,对于不利于公平竞争的政府补贴行为、企业倾销行为等都建立相应的解决机制。并通过特定的机制授权受害国采取加收临时关税、进行贸易报复等措施,以保证各国产品和服务能在公平和公开的环境中竞争。 5.鼓励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发展和进行经济改革。WTO协议继承了GATT中有关允许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特别援助和对他们进行贸易减让的条款。同时协议也更有利于欠发达国家。因为协议规定给予这些国家实施开放贸易更长的过渡期,使他们有更多时间进行调整。通过WTO协议,他们也能够拥有更多的灵活性和特殊权利。 二、多边贸易体制基本原则在教育服务贸易中的运用 应该说,WTO规定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在教育服务贸易中具有普适性。但是,由于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存在很大的不同,因此,在具体运用中,也体现出一定的特殊性。下面我们就多边贸易体制基本原则在教育服务贸易中的运用进行简单分析。 1.非歧视的贸易原则在教育服务贸易中的运用 在最惠国待遇原则方面,具体到服务领域,根据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凡是该协议“所涵盖的任何措施”,“每一成员对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这是GATS规定的最惠国待遇的基本规定。但是与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不同的是,GATS的最惠国待遇可以存在例外,即WTO成员国如果已经援引了最惠国待遇的豁免(MFN exemption),就可以保留与一般最惠国待遇原则不一致的措施。目前,有70多个WTO成员做出的服务贸易减让承诺以其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为前提。这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即在一些服务部门,无条件的自由化是不可能的,但是即使存在暂时的最惠国待遇豁免条件,也比完全没有自由化要好得多。依据GATS的规定,这些最惠国待遇豁免必须是暂时性的,协议规定,最长不得超过WTO成立后10年,即不得超过2004年,其他有明确豁免期限的遵从该期限,而且协议规定,今后不再允许新的豁免,所有未来任何有关的豁免,都只能通过WTO的豁免程序来满足,即必须通过谈判来解决。[2]当然,GATS也允许区域贸易集团(如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成员之间通过贸易自由化的相关协议来规定在集团内部实行更加优惠的贸易待遇而享有最惠国待遇豁免,但是这些协议必须“涵盖众多的服务部门”而不是某一部门。就教育而言,在已经签署协议的43个成员中,有15个以上的成员拥有最惠国待遇豁免权。[3]这就意味着我们在进入其教育服务市场时可能会受到更多的限制,而他们却可以与其它国家一样,进入我国的市场提供教育服务,这是一种不对等的最惠国待遇,主要针对不发达国家而言,当然,他们提供教育服务的能力也是相当有限的,不会对我国的相关服务贸易构成威胁,而且,这种豁免也有一定的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