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在每一次大的社会变迁之时,教育似乎都曾面临着如何进行社会定位的问题。20年前,当结束“十年动乱”,走上改革开放之路的时候,在我国教育界曾经进行过一次关于教育定位的大规模讨论,即“教育本质问题”的讨论。今天,当我国进入改革发展的新阶段的时候,教育的社会定位问题又摆在我们的面前。与20世纪80年代的那次教育定位不同的是,当前的教育重新定位已经深刻地触及到了制度层面,因此可以说是一次伟大的制度创新。(注:可以说,这一争论具有国际性。2001年7月29日在泰国宗滴恩结束的全球教师会议上,1300多名与会代表对教育产业化和私有化问题展开激烈争论。会议最终对此表示了极大的担忧和反对。会议的决议要求向所有人提供公立教育,并且坚决拒绝将教育商业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教育正在面对全新的情况,我国开始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结构开始发生深刻的变化。逐步发育成熟的市场体系对教育提出了极大的挑战。对如何在新的社会结构中给教育作社会定位,我们似乎遇到了一种表达的困境。我们多年来已经习惯于把教育放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样一个理论框架中来进行分析,时而把教育看成是上层建筑,时而又把它看成是经济基础。这种理论对于计划经济这样一个高度一元化的体制曾经有极强的解释力。但它的弱点也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是不承认社会的不同利益群体及其不同的利益追求,或者抹煞不同的利益追求,或者用阶级斗争的观点加以解释。这就使我们长期以来一直较多地从社会需要去考虑教育的需求问题而较少考虑不同利益群体对教育的不同需求。市场促成了利益追求各不相同的诸多利益群体,教育是一个利益冲突集中的领域,不同的人对教育有不同的利益追求,试图通过教育实现不同的目的。同时,教育又是一个涉及社会公平的敏感领域,人们关注着教育的公平与效率问题、教育的公益性问题、教育的普及化或大众化问题。可以这样说,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在教育领域中开始突显出来。这时,传统的理论显然已经失去了它昔日的理论解释力。为此,笔者认为必须根据市场经济所产生的社会结构演变,建立一种新的理论思路,来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教育重新进行社会定位。 市场经济的建立使传统的计划经济共同体发生改组,分化出市场领域、政治领域和介于这二者之间的一个社会领域,即第三部门。不同社会领域的产出是不同的,社会的调节和控制手段也是不同的。笔者认为教育的基本定位应当是,教育属于第三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教育产品是非垄断性的公共物品,可以通过政府和非营利性机构两种资源配置机制来向社会提供。为此,市场应当有限介入,政府应当保持它的调节功能。(注:在国外,许多研究者把第三部门看成是解决社会现代化发展问题的一种制度创新或组织创新。美国学者莱斯特·萨拉蒙认为:“这一现象无论规模还是范围都是非常大的。的确,我们是置身于一场全球性的‘社团革命’之中,历史将证明这场革命对20世纪后期的世界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民族国家的兴起对19世纪后期的世界的重要性。其结果是出现了一种全球性的第三部门,即数量众多的自我管理的私人组织。他们不是致力于分配利润给股东或董事,而是在正式的国家机关之外追求公共目标。这些团体的激增可能永久地改变了国家和公民的关系,它们的影响已经远远超过了它们所提供的物质服务。”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243-256.) 二、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 一般认为,市场的一个基本功能是可以有效地为社会成员提供私人物品,在这里有必要区分一下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这两个概念。我们可以从物品的个人消费量与总消费量的关系来定义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所谓私人物品就是那些具备效用的可分性和消费的排他性的物品。效用的可分性是指私人物品的总量等于每个消费者所拥有或消费的该物品的总和。这意味着私人物品是能够在消费者之间分割的物品,即具有可分性。效用的可分性也被称为消费的竞争性。例如,商品就是一种典型的私人物品,假设社会主产的某一种商品都卖出去了,那么这种商品的总量一定等于每个消费者所购买的数量的总和,这就是这种商品的可分性。如果一个商品被你买走了,别人就不能再占有和享受这一商品了,而且假如这种商品全都卖光了,如果还有人想再买这种商品,那么就必须投入新的资源才能生产出来。这就是这种物品的竞争性。消费的排他性是指物品的所有者可以完全占有或独自享受该物品的效用,未经所有者的同意,其他人不能分享。例如,不经你的同意,别人不能分享属于你的物品,不能自作主张地支配这一私人物品,这就是这种物品的排他性。由于私人物品具有效用的可分性和消费的排他性,因此市场可以最有效地为社会成员提供私人物品。而那些承担私人物品的生产和分配功能的市场主体就构成了社会的经济领域。这些市场主体都以利润最大化为自己的活动目标,因而也就被称为营利性组织。正是由于经济领域中的活动主体能够有效地提供私人物品,才使它获得了存在和发展的权利。 与私人物品相对应,公共物品是不具有效用可分性和消费排他性的物品。对公共物品来说,其特点恰好与私人物品构成对照,即个人消费量等于所有集体消费量。这意味着任何个人消费这种物品都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物品的消费的减少。只要这种物品存在,增加消费者所需付出的追加资源成本就为零,这就是公共物品的消费非竞争性。同时,个人消费量等于集体消费量也意味着公共物品在消费者之间无法分割,这就是公共物品的效用不可分性。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表现为它是一种人人可以不须付费就能消费的物品,而阻止它的消费,或是代价太高,或是根本不可能,因此这种物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公共物品的不可分性和非排他性使得这种物品不可能单纯由市场来提供,或者根本不可能由市场来提供。 三、教育的准公共物品性质 那么,教育是公共物品还是私人物品呢? 笔者认为,教育事业作为公益性事业,其目的不是为了谋求利益、获得利润,而是为了造福于他人、社会乃至全人类,是从文化、精神、体制、社会、环境诸方面开发人的潜能,为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创造各种基本条件的事业。教育的这种特性使得它不可能通过纯市场的机制来有效地提供,而必须主要通过市场以外的资源配置机制。因此教育是非营利性事业,学校是非营利性组织,它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这几乎是世界各国都普遍予以肯定的一个事实。(注:在计划体制下,这种市场之外的资源配置机制主要是指政府。但是政府不能做无米之炊,它所提供的物品并不是凭空而来的,也需要投入资源。政府的资源主要来自税收,税收是强制性的,每个公民都要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政府的制裁。但是,纳税人也享受了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而这些公共物品正是用税收来提供的,因此纳税人并不是无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