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现代农村金融的运作方式

——兼与传统高利贷比较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金铮,1965年生,历史学博士、博士后,河北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教授。

原文出处:
江海学刊

内容提要:

本文以民国时期的长江中下游乡村为具体考察对象,探析现代金融运作方式在该地的运用,并与传统高利贷进行了比较研究,分别指出两者在借贷对象、借贷手续、信用方式、借贷用途、借贷利率、借贷期限与偿还问题上的相同点和不同点。认为当时现代农村金融运作方式的实行已取得了显著进步,这无疑加快了中国乡村借贷关系现代化的进程。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2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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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乡村金融史上,民国时期是一个承前启后、新旧更替的重要阶段,最大的变化就是现代农村金融的产生。与私人、店铺借贷、典当业借贷等传统高利贷形式不同,现代农村金融运作主要是指专业农业银行以及商业银行、政府银行的农贷,此外还有与此相关的其他形式的借贷,如农民借贷所的借贷、农业仓库的借贷、合作金库借贷以及合作社借贷等。迄今,相关的研究成果还很少。笔者拟以现代农村金融比较发达的长江中下游地区为中心,对民国时期现代农村金融的发展历程、运作方式、绩效与不足等问题做一深入系统的探讨,以丰富近代中国农村经济史研究的内容。本文主要讨论现代农村金融的运作方式,包括借贷对象、借贷手续、信用方式、借贷用途、借贷期限与偿还、借贷利率等问题,同时注意与传统高利贷进行比较,以发现二者的异同。

      借贷对象

      传统高利贷者的贷款是直接贷款,一般无须中间转手,而现代农业金融组织的贷放大多为间接转贷。

      银行与农民之间就主要属于间接借贷关系,它往往先贷给农民贷款所、合作金库、农业仓库以及合作社等,再由这些组织或直接或间接转贷农民。我们可以从银行的放款条例证明这一点。如1928年江苏省农民银行放款章程规定:“农民所组织之合作社乃其主要之放款对象。”(注:赵宗煦:《江苏省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台北成文出版社、美国中文资料中心1977年版,第46203页。)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以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及农民个人为放款对象,对合作社尤为重视”(注:台湾国民党党史委员会:《革命文献》第八十四辑,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77年版,第529页。)。上海商业银行农业贷款部也规定,以农业生产、运销、信用以及兼营合作社和农业仓库为贷款对象(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金融研究所:《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603页。)。1940年,中国、交通、农民、中央信托局和农本局的农贷办法规定:“农贷对象以农民团体或个人及农业改进机关所经营之事业为范围。”(注: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八,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64页。)

      事实与规定基本吻合。如江苏省农民银行,1936年的调查表明,“该行历年放款中合作放款恒居于首要之地位”,虽也曾贷款于未加入合作社的小农。但数量极少,到1934年已基本停止(注:赵宗煦:《江苏省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46203~46205页。)。中国农工银行杭州分行也是如此,据1929~1933年的放款统计,合作社放款占92%强(注:实业部劳动年鉴编辑委员会:《民国二十二年中国劳动年鉴》第三编,1933年版,第57页。)。

      有人曾提出银行应简化营业层级,直接贷与农民,免除中间操纵(注:国纲:《投资农村》,《东方杂志》第32卷第5号,1935年3月;周杰人:《行宪后的苏农展望》,《江苏省农民银行二十周年纪念刊》,1948年版,第21页。),但正如吴承禧所言,银行“必以农民分散,贷款没有保障而裹足不前,所以,现在的农村投资,大都是通过合作社而实现的”(注:吴承禧:《中国银行业的农业金融》,《社会科学杂志》第6卷第3期,1935年9月。)。林礼明形容银行为“合作事业的保姆”(注:《江苏省农民银行二十周年纪念刊》,第24页。 ),是非常恰当的。

      合作金库也是以合作社为主要农贷对象的。1936年12月实业部颁布的《合作金库规程》就规定:“合作金库以调剂合作事业资金为宗旨”,各级合作金库的放款对象除了下一级金库外,就是各级合作社联合社和各地信用合作社(注:《革命文献》第八十四辑,第620~621页。)。农民贷款所发放的借贷对象有的为农民,有的为合作社。如浙江吴兴县农民借贷所,据1931年度的贷款统计,借贷对象全部为合作社(注:《民国二十一年中国劳动年鉴》第三编,1932年版,第58~59页。)。农民借贷居绝大多数的情况比较少见。

      与农民借贷关系最直接、最密切的是合作社。合作社可直接贷与农民,但它本身也是一个中介组织,其资金主要不是来自内部,而是银行、农民贷款所以及合作金库等机构的贷款。所以,合作社的身份具有两重性,即相对于银行是债务人,相对于社员或其他农民又是债权人。

      传统高利贷的贷款对象成分,地主、富农一般仅为百分之几,绝大多数是贫农、雇农和中农等贫苦农民(注:李金铮:《民国时期长江中下游乡村借贷之研究》,复旦大学博士后出站报告2001年,第21~28页。)。与此相比,在现代农贷中,地主、富农的比例明显增加。

      据1932年江苏省农民银行指导的信用合作社贷款统计,借户74.1%为中农、贫农,26.9%为地主、富农(注:骆耕漠:《信用合作事业与中国农民金融》,《中国农村》第1卷第2期,1934年11月。)。又据1935年江苏省无锡东亭、吴江钮汇、句容寨里3个农业仓库的调查,押户共计219户,其中地主商人、大农、中农、小农、佃农分别为19户、24户、61户、94户、21户(注:杨捷之:《中国农业仓库之兴起及其评价》续,《中国经济》第3卷第10期,1935年10月。)。上面两个统计说明,新式借贷的对象虽仍以中小农居多,但地主、富农也占到一定比例。其原因如后所述,现代农贷的贷款利率比高利贷低得多,贷得越多得利越大,地主、富农往往把持基层政权,将现代农贷转贷农民。从贷款的实际数额而言,地主、富农的贷款额明显高于普通农民,如上举无锡、吴江、句容3个农仓,经营30亩以上的押户占总押户的18.6%,却占押款的51.6%,其中50亩以上者仅为押户的9.3%,却占押款的32.6%(注:据杨捷之《中国农业仓库之兴起及其评价》续计算,《中国经济》第3卷第10期,1935年10月。)。这一统计表明,中小农抵押户数虽多,贷款数额却少,大部押款是为地富所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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