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宋代信用票据市场的构成

作 者:

作者简介:
缪坤和(1972-),男,云南会泽人,云南大学中国经济史研究所讲师、博士,主要从事中国商品经济史和云南地方经济史研究。云南大学中国经济史研究所,云南 昆明,650091

原文出处:
思想战线

内容提要:

宋代,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下,产生了信用票据市场。这种信用票据市场由发售市场、流通市场和兑现市场构成。由于特殊的经济关系,各类信用票据市场都承担着不同的经济职能。归根结蒂,它们所发挥的一项最根本职能便是支撑信用票据的运行。同时,信用票据市场的产生和运行,标志着宋代商品经济达到了一个较高水平。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2 年 05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F129.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78X(2002)03-0076-05

      宋代,在商品经济发展推动下,涌现了便钱公据、交子、关子、茶引、盐引、矾引香药犀象引等大量信用票据。随着信用票据的产生和运行,一种新的市场在宋代的经济舞台上脱疑而出,成为整个市场体系中的一种重要市场形式。针对这一新的经济现象,有学者对交引的买卖市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1](P164-215)本文拟在此研究基础之上,就宋代信用票据市场的构成作初步探讨。

      发售市场

      从信用票据市场所发挥的职能和运行过程来看,宋代的信用票据市场是由发售市场、流通市场和兑现市场构成的。

      宋代信用票据的发售市场是指信用票据首次被出售时的市场。在这一市场,欲得信用票据者,需通过承担一定的经济义务和交纳一定的现钱,然后获取信用票据。宋代信用票据发售的出现,主要源于两种需要:

      一种需要是为了解决现钱携带不便,向一定的机构交纳现钱,取得信用票据。在具体的运行中,又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要完成异地现钱汇兑,汇兑者首先向指定的机构交纳现钱,该机构在收到现钱后发给汇兑者信用票据,从而衍生信用票据的发售市场。宋代京师与诸州之间发生的便钱业务即属此类情况。“先是,许商人入钱左藏库,以诸州钱给之。而商旅先经三司投牒乃输于库,所由司计一缗私刻钱二十。开宝三年置便钱务,令商人入钱者诣务陈牒,即日辇至左藏库,给以券。”[2](卷9,钱币考)二是入纳者向一定的机构交纳现钱后,该机构发给入纳者代表相应现钱价值的信用票据,不论这种信用票据在发出后衍生何种功能,一旦这种发票行为出现,信用票据的发售市场就相应形成。李攸《宋朝事实》卷15载:“始,益州豪民十余万(“万”字疑衍)户,连保作交子,每年与官中出夏秋仓盘量人夫,及出修糜枣堰丁夫物料。诸豪以时聚首,同用一色纸印造。印文用屋木人物,铺户押字。各自隐密题号,朱墨间错,以为私记。书填贯,不限多少。收入人户见钱,便给交子。”益州豪民铺户在收到入纳者的现钱后,发出交子的这一行为,就无形中导致了一个交子的发售市场的出现,也即是信用票据发售市场的形成。在宋代,除了早期四川民营的交子发售外,后来官营的交子和会子、见钱关子等的发售业务,或者是以纸币的身份直接发放的情况,同样构建了一个无形的发售市场。

      另一种需要是为了解决入中者的报酬,政府向入中者发出信用票据,从而致使信用票据发售市场出现。这种信用票据的发售市场,首先出现于东南茶叶的售卖中。宋初,宋政府对东南茶叶进行专卖,控制茶商的一个重要方法就是令茶商“入金帛京师,执引诣沿江给茶。”[3](卷1)由于政府对茶叶进行专卖,但同时也借助商人来完成专卖,或者说在专卖体制下,也让商人参与其事,因此,政府采用卖引给商人,令商人到指定地点兑茶贩卖,在保证专卖利益的同时也无形中形成了一个售引的市场,也即票据的发售市场。“雍熙后,用兵切于馈饷,多令商人入刍粮塞下,酌地之远近而为其直,取市价而厚增之,授以要券,谓之‘交引’,至京师给以缗钱,又移文江淮荆湖,给以茶及颗末盐。”[4](卷183,食货志)宋政府为了解决边地粮草的供应问题,又采用了出售信用票据来吸引和控制商人参与其事的方法。从而又无形中形成信用票据的发售市场。在宋代,无论是为了保证政府对专卖品的专卖特权需要,还是为了解决边地军需粮草的供应问题,采取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向商人出售交引类形式的信用票据,从而在原有的市场体系中衍生出一种新的信用票据的发售市场。假若没有这一市场的存在,那么交引类形式的信用票据就不会以一种经济运行的形式出现,而是会以一种非经济的运行形式出现。显然就不可能构成信用票据的发售市场。

      从各类信用票据被发售的地域空间来看,信用票据进入市场领域,无非存在两个源地,一是京师发售市场,二是地方发售市场。

      在京师信用票据的发售市场,信用票据的发售主要是通过榷货务来完成的。商人要参与禁榷物品的经营活动,前提之一就是向京师榷货务购买交引。如商人要参与盐的贩卖,开始“许客于在京榷货务入中金银钱帛,纽算交引,就解州两池榷盐院请盐,往南地兴贩。”[5](食货36之6)茶引的获得最初也是由京师榷货务发售的,“令客人于在京榷货务入纳见钱,请买钞引,于诸路算请茶盐。”[3](卷1)除京师由榷货务发售信用票据外,京师的左藏库与便钱务也是信用票据的发售机构。“国初,取唐朝飞钱故事,许民入钱京师,于诸处州便换。先是,商人先经三司投牒,乃输左藏库,所由司计一缗私刻钱二十。开宝三年,置便钱务,令商人入钱者诣务陈牒,即日辇致左藏库,给以券,仍敕诸州俟商人赉券至,即如其数给之,自是无复留滞。”[6](卷85,大中祥符八年闰六月)需要说明的是,京师榷货务并不是发售信用票据的专门机构,发售信用票据只是它的诸多职能中的一项。而且,榷货务发售信用票据这种业务,也不是长期稳定不变的一项职能,它是随着时间和时局的变化不断行废的。如对交引的发售,最初允许商人在京师榷货务入纳金银钱帛,以此取得交引。后来,“河北陕西阙,须骤行改请,许客就彼入中”[5](食货36之6),于是交引的发售大部分集中于边地,京师榷货务仅只成为商人持引兑取现钱或翻转交引手续的机构,[4](卷183,食货志)不再从事发售信用票据的业务。宋徽宗崇宁元年,随着蔡京对茶引进行的改革,京师榷货务发售信用票据的职能又再次出现。“听商人于榷货务入纳金银缗钱或并边粮草,即本务给钞。”[2](卷18,征榷考)

      就地方市场而言,运行形式相较京师的信用票据市场具有更为丰富的内容。从信用票据发售机构的设置视之,有着两种不同类别的发售市场,一类是民间因经济交往的需要,自发形成的。另一类信用票据的发售市场是由政府干预下形成的。宋代,在地方进行信用票据发售业务的机构也不是统一的,而是随着地区的不同以及信用票据所代表的具体的经济内容的不同,由不同的机构来从事。当然,这种区分也不是绝对的。总的说来,发售信用票据的机构存在三种类别:一是民间自发组织而成的。如四川交子在由十余户大商户统一及统一之前,交子的发售完全是由民间自发组成的交子户或铺户等机构完成的。其实,这类发售机构,在宋代是极为个别的现象,仅仅是交子收归官营之前出现过,而且发售内容单一。二是宋政府为解决某一紧急需要,临时在地方形成发售信用票据的机构。如宋政府为了解决河北、河东及陕西等地军需粮草的需要,在这些地区发售交引,吸引商人入中的事件即属此类情况。“自河北用兵,切于馈饷,始令商人输刍粮塞下,酌地之远近而优为其直,执文券至京师,偿以缗钱,或移文江淮给茶盐,谓之折中”。[6](卷30,端拱二年九月戊子)在河北、河东和陕西等地的这种发售信用票据的机构,是宋政府因事设置的,并未出现统一的机构,因此在宋代的史料记载中,没有明确记载是由什么机构来完成发售信用票据。从史料记载来看,这类机构多为地方官府负责经营的。“入中诸般粮草准备军需,其中有所定物价高大,所入粮草低弱。盖因逐处官员自将收获职田及月俸余剩,或籴米买租弱斗斛支籴,以互相容隐,致亏损官钱,军人请得恶弱口粮或形嗟怨,乞严禁绝。”[2](卷21,市籴考)官吏利用经营发售交引的特权,入纳一些质量低劣的物货,致使军人嗟怨。嘉祐五年,薛向进奏“请于原渭州、德顺军置场收市,以解盐交引。”[6](卷192,嘉祐五年八月甲申)薛向请求置场收市,其实也附带的形成信用票据的发售机构。《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58熙宁七年十二月辛卯条载:“秘书丞提举成都府利州路买茶公事蒲宗闵奏:‘伏见成都府转运司每年应副熙河路交子十万贯,客人于熙河入纳钱四百五十或五百文,支得交子一纸,却将回川中交子务请铁钱一贯文足见钱。”由此可见,宋代这类因事临时形成的信用票据发售机构,其发售的信用票据也是多样的,除了用于领取禁榷物货的茶引、盐引、矾引和香药犀象引等类信用票据外,也包含着用来领取现钱的交子、见钱关子等类信用票据,其发售信用票据的类别是依实际情况而变动的,并非凝固不变。三是宋政府在地方设置的具有特定内容的固定的信用票据发售机构。这类机构主要是宋政府在地方设立的榷货务,因发售信用票据功能的衍生而成为信用票据的发售机构。榷货务这类发售信用票据的机构,既没有遍布于全国,也非所有地方榷货务都有此项业务。主要是因为宋代为了分割茶、盐等物品的高额利润,设立榷货务专利其事,因此,榷货务的设置存在地区的选择性。宋政府为了专掌茶利,在“转输要会之地”设置榷货务,“曰江陵府、曰真州、曰海州、曰汉阳军、曰无为军、曰蕲州蕲口,为六榷货务”。[6](卷100,天圣元年正月)在这些有选择而设立的榷货务中,也并非是6个的榷货务都具有发售信用票据的职能。据《玉海》卷181载:“开宝三年七月丁亥,移建安务于扬州,令客旅入金银钱帛于扬州。给凭就建安请领茶货。”扬州榷货务在这里承担了茶引的发售机构这一职能。在地方具有固定机构发售信用票据业务的这类机构,除了榷货务外,也存在一些其他的机构。建炎二年,黄潜厚曾建议:“移真州榷货务于行在扬州置局,其真州茶盐司已造下,及扬州通判见卖钞引并入行在榷货务,衮同招诱出卖。”[5](食货55之25)从黄潜厚的建议中不难看出,除了榷货务之外,还有“扬州通判见卖钞引”。特别是南宋时期,由于规定了各路售引的定额,因此各路、州、县级的机构,通常都有发售信用票据的机构存在。《宋会要辑稿.食货》31之29载:淳熙十六年诏令“江西提举司茶引一十五万四千贯,分上下半年给降外,所有江西安抚司茶长引八万九千九十贯九百文,茶短引七万贯,江州通判厅长引二万贯,茶短引四万贯,下交引库印造一并给降,令趁时给卖。”由此可见,宋政府规定江西提举司、安抚司和江州通判厅具体的售引数目,这种方法成为宋政府的制度后,在这些地区无可避免地就要相应的出现售引的具体机构专责其事。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