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土家族地区农业经济发展论略

作 者:

作者简介:
姜大谦(1963-),男,侗族。现为贵州民族学院行政管理系干训部副教授。贵州民族学院,贵州·贵阳 550004

原文出处:
贵州民族研究

内容提要:

土家族是祖国民族大家庭中的重要成员,宋代是其土地开垦、耕作方式和技术、农田建设、作物品种等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以至于对土家家族地区长达450年的土司制度有着直接的影响。这一时期的土家族地区的农业生产关系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性质。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2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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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327.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6959(2002)01-0147-0006

      土家族集中分布于今黔东北、湘西、鄂西、渝东四省市毗邻地区,据1990年全国人口普查,共有5704223人。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建立湖北省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两个自治州;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黔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等9个自治县。土家族是一个具有悠久文化历史的土著农耕民族,在漫长的岁月里,为祖国民族大家庭作出了巨大贡献。她在古代——宋代的农业经济发展程度如何?由于文献记载较少,且并不言明某一族体,加之学者研究、梳理不多,地理位置偏远闭塞,前人也没有从民族学角度来研究和了解这一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故知者寥寥。实际上,宋代在土家族经济发展史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故本文就仅有的资料对宋代土家族农业经济发展问题作一讨论。

      一、宋代土家族地区农业经济基本情况

      土家族世居于黔、湘、鄂、渝四省市毗邻地区。在宋代属夔州路和荆湖北路所辖之夔州、施州、忠州、涪州、万州、黔州(辖一部分羁縻州)、归州、澧州、辰州以及上、下溪州等羁縻州地。这里,地理位置偏僻,山高林密,交通极为不便。故在朝廷眼里,它是“夔峡之间,大山深谷”,[1]“夔州路最为荒瘠”[2],而且就土地而言,“蜀今分四路,而夔峡土地瘠薄”[3],“居民鲜少”[4]。所以,从农业生产来讲,是一片贫瘠荒野、极端落后的面貌呈现在人们面前。当时,这里农业生产,在作物种植上是“稼穑艰难,最为下下”[5],人民生活“终岁勤劳,不得一饱”[6],不得不“种芋充饥”[7],“每逢岁半,民间犹不免食草木根实”[8],不得不用弓弩网套猎取兽类、捕捞鱼虾和采集野果等来补充食物的不足。更有“猎取野兽,至烧鱼蛇啖之”[9]。这就是当时土家族地区人民生产、生活图景——粗放而原始的农业生产伴随着狩猎、捕捞和采集。

      宋代,土家族的耕作方式为“刀耕火种”,即用刀砍等将树木、荆棘、茅草等砍倒,待其干枯后放火烧之成灰烬,再乘土热下种,不薅不管,待作物自然成熟后采收。“川峡山险,全用此刀开山种田”[10]。此地的“刀耕火种”情况,有关史料记载很多,略摘几则于下以佐。《宋会要辑稿·食货》载:“树民刀耕火种,所收不多”;《文定集(卷四)》曰:“夔州路最为荒瘠,号为刀耕火种之地”;李复《谲水集·卷一六·夔州旱》载:“耕山灰作土,蔽大满山卜黾雨”;《四川通志·舆地风俗》云:“峡土硗确,暖气晚达,民烧地而耕,谓炎火耕。”《真文忠公论文集·李沈墓志铭》记曰:“惟夔路最崎岖……水耕火种,官苟无扰,亦廑廑足。”以上引文,描述了峡江夔州路今鄂西、渝东土家族地区的耕作情况。在荆湖北路南部部分地区(今湘西、黔东北地区),此种耕作方式亦有大量记载。如《东斋记事》云:“沅湘间多山,农业为植粟,且多在岗阜,每秋播种时,则先伐其树木,纵火焚之,俟其成灰,即播种于其间,如是则所必倍,盖史所言‘刀耕火种也’。”《宇溪集》又载:“黔地多崇山峻岭,视禹甸周原大异,其民刀耕火种,九谷荒播而疏耘。”由此可见,在这一地区,粗放耕作非常普遍。

      刀耕火种这种粗放的耕作方式,在土家族地区延续了很长时间,直到清朝末期仍很普遍。比如在湖南省桑植县与湖北省鹤峰县交界的边缘地区的《向氏族谱》中就有记述:“刀耕火种,所植惟秋粟、龙爪谷而已。”又说:“春来采蕨挖葛为食,饲蜂为业,取其蜜蜡,为赋税之资,购盐之具……砍畲挖地,不分界至。”这说明,此农耕方式为这一区域土家族人民长期保持。这种耕作方式在有关诗句中也有体现。如宋代寇准任巴东县令时曾作“谁家几点畲田火,疑是残星挂远峰”的诗句(见《忠愍诗集》卷中)。今巴东的野三关一带,曾流传着寇准来此地察看民情时,人们大多不知耕稼劳作而亲耕示范的民间传说,这样五保种植才在这里发展起来。后人为缅怀寇准,于明嘉靖年间在野三关修建“劝农亭”以作纪念。

      《向氏族谱》中的“砍畲”和寇准诗中的“畲田”,就是指的刀耕火种。此地一般种了一年或两三年后即休耕抛荒,另选它地重新烧畲耕种,周而复始。这种轮耕方式,在《大明一统志》中亦有记载。《大明一统志》转引《夷陵旧志》云:“山田硗确,民先期吹木火之,名曰畲田,以种麦,麦登场,伺雨候布茅有(又)火之。乘土热下粟,既收好委其地,以及八九年复一种。俗云:‘十年一佃’。”同书又引《施州卫志》云:施州“地僻山深,民杂夷獠,伐木烧畲,以种五谷,捕猎鱼兽,以供庖厨。”该书还指出今湖南省常德以西山区也是“州介山溪俗杂蛮獠,以刀耕火种为业。”《黔中记》云,施州等地的农业也是“山冈砂石,不通牛犁,惟伐木烧畲,以种五谷”[11]。以上资料无不说明,在宋代及其前后时期土家族地区农业生产和居民的生活状况。即使到了清朝末期,刀耕火种这种生产生活方式在这一地区仍极为普遍。而著文记叙者又往往把落后的生产方式和经济生活与“蛮夷”(少数民族)联系在一起,故多被认为是各少数民族独有的生产方式。然而,从历史唯物主义和人类社会发展史角度看,这种刀耕火种的农业生产方式是每一个民族都经历过的。只是某些民族由于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能够更多地接受到先进的生产方式,从而先发展起来,走在其他民族的前面了。从我国各民族的实际发展进程来看,这种刀耕火种的农业生产方式在汉族地区和平原早已被抛弃,而在地处偏僻的少数民族地区则一直沿袭下来。土家族分布区就属于这种情况。

      二、宋代土家族地区农业的发展

      宋代,黔、湘、鄂、渝四省市毗邻地区为了加快农业的发展,采取了不少有效措施。虽然这一时期在农业发展上还存在着很多制约因素,但较之于以前的各个朝代确实是一个农业大发展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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