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伦理与社会制序:以山西票号为例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艳红 复旦大学经济学系,上海,200433。本文中的史料转引自刘鹏生、刘建生(1995)和张正明、邓泉等(1997)。

原文出处:
世界经济文汇

内容提要:

文代与伦理在社会制序的型构与变迁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中国几千年“重义轻利”的儒家文化,孕育出“利以义制”的商业习俗与经营制度,我们称之为儒商制序。在这种制序中,关于诚信的集体惩戒机制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以轰动一个多世纪的山西票号为例,分析儒家文化所形成的集体惩戒机制在票号的经营制度中扮演的角色和由此带来的问题。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2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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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导论

      本文使用的“制序”一词,来自于李维森所著的《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导论》这本书。在这里,“制序”对应于英文的"institution",它不仅指业已建立或制定的规则、制度,而且还包括人们在社会活动与交往中的行事方式、习惯、习俗、惯例和其他“非正式约束”。社会制序的形成和变迁是一个复杂的多种因素作用的过程,如果说这个过程发生在一定的时间与空间之中,那么文化就是浸润在这个时空中的空气,它以一种“共同知识”的形式影响着社会博弈中的人的策略选择,从而以自身为模板影响着社会制序的构建。在讲究诚信的文化中,往往存在着很强的集体惩戒机制,社会制序更多的表现为非正式的约束。而在缺乏道德约束的社会中,生发法律制度的需要很强,这种社会倾向于建立完美的制度。

      由于缺乏合适的理论框架,很少有人真正将文化传统、宗教信仰、伦理规范等纳入到对社会制序形成和变迁的理论分析与数学模型中。近年来,斯坦福大学的Avner Greif在自己开创的历史比较制序分析(comparative historicalinstitution analysis)中进行了将文化传统的影响纳入制序分析的尝试。通过将文化差异引入一个效率工资模型,Greif建立了文化与制序的理论桥梁。本文将借用这一方法对儒家文化下的山西票号制度给予解释,并探讨是否儒家文化与票号制度的结合已预先决定了晋商的兴衰命运。文章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第二部分讨论儒商制序的形成过程,并以山西票号为例,介绍儒家文化对商号经营理念与经营制序的影响;第三部分将介绍Greir(1994)讨论文化差异对社会制序的影响时所使用的模型,并对诚信文化的集体惩戒机制进行初步分析;第四部分在对Greif的模型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分析集体惩戒机制在票号经营制度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带来的问题,以揭示出以山西票号为代表的儒商制序的弊病;第五部分为本文的结论。

      二、儒家文化与山西票号

      山西位于华夏文明的发源地——黄河流域的中心,在几千年的文明社会中从未远离中国的政治文化中心,因而必然浸润儒家传统文化与伦理道德的影响。儒家文化有着抑商的传统,而山西地区却有崇商的风俗。晋人经商历史悠久,尤其在明清时期成为全国著名的地域性商帮。因而,从山西商人身上我们可以完整的看到孔孟之“重义轻利”的儒家传统观念与商人之“重利”的行为是如何结合在一起的,以及这种结合在他们的经营理念和经营制度所刻下的痕迹。

      明末清初地理学家顾祖禹曾赞叹说山西“可以拊天下之背而以缢其吭”,四通八达的地理位置再加上丰富的自然资源使山西自古就多商业贸易。早在先秦时代,山西晋南就开始发生“日中为市”的商业交易活动。两汉时期,山西河东商人依靠盐铁之饶与四方贸易,开辟了通往欧洲腹地的商路。晋人从商在明清时期达到顶点,“山右积习,重利之念,甚于重名。子弟之俊秀者,多入贸易一途,其次宁为胥吏。至中才以下者,方使之读书应试(注:《雍正朱批谕旨》第47册,山西巡抚刘于义奏折。)”便是写照。其时,山西商人商路已达万里,款项可“汇通天下”,发展成为我国著名的地域性商帮。

      然而,晋人这种崇商重利的风俗是如何在孔孟之道中开辟道路的呢?传统文化按自身塑造现实的同时,也按现实塑造着自身。余英时教授在《中国近世宗教伦理与商人精神中》指出,16世纪,随着商业发展和商人经济实力的增强,在社会经济与文化方面开疆辟土,儒家传统“重农轻商”的价值观开始松劲,只要利以义制,牟利也符合道德规则。山西商人们认为,正当的商业活动,与万人师表的士大夫相比在道德方面毫不逊色的。“夫士与商,异术而同心,故善商者,处财货之场,而修高明之行,是故虽利而不污。善士者,引先王之经,而绝货利之经,是故必名而有成。故利以义制,名以清修,各守其业,天之鉴也。如此则子孙必昌,身安而家肥矣。”(注:明李梦阳《空洞集》卷四十四《明故王文显墓志铭》。)由此可见,几千年儒家文化孕育出的山西商人,不可能也无意彻底摆脱儒家既有的价值观念,他们仅仅是将自己的行为在儒家文化中合理化。

      儒家之仁义诚信作为弥漫在传统中国社会中的空气,使人们在社会博弈中易于选择讲究信义。当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诚信,就会生发出广泛的“集体惩戒机制”(即人们会排斥不诚实的人,并对发现别人不诚实而不排斥的人进行追究),这使人们不易于打破这种惯例,从而使原来的博弈结果——诚信成为新的博弈规则。在这样的社会中,商人将严守信誉作为商业道德,在经营中坚持“义在利先”,对待顾客、雇员甚至同行均是如此,我们称这样的商业制序为“儒商制序”。同时,商人们从自己的经营实践中也深深懂得只有讲求诚信,才能近悦远来;取不义之财,只会自塞财源。这说明,诚信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是理性最大化的选择,因而具有Maynard Smith所说的“演进稳定性”。它不需要外部力量的强制维护,每个成员都会自觉遵守——无论他出于习惯、模仿还是理性计算的动机。因此,儒商制序有着很强的自我维系能力,非常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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