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主经济

作 者:

作者简介:
马克垚 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北京 100071

原文出处:
世界历史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2 年 03 期

关 键 词:

字号:

      本文试图探讨世界性的封建地主经济的一些特征。这么做的前提,就是我认为世界的历史虽然千差万别,但在大致相同的经济条件下,有其大致相同的发展规律。本文使用的资料主要是中国和西欧(尤其是英国)的封建时代的,有其局限性,请读者留意。

      一、定义问题

      地主经济应该是封建社会经济形态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如何理解这一概念,却有说明的必要。我国学者的有关著作,使用的大多是地主制经济一词,其用意是要把它和西欧的领主制经济(包括中国西周的领主制经济)相区别,而有关地主制经济的内容,讨论的主要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地租形态,剥削关系等(注:例如,傅筑夫:《中国经济史论丛》,三联书店1978年版,第5-12页。)。西方学者说的领主制,其内容有土地的等级所有,封建主在其领地上具有行政、司法权等,强调的是政治、法律内容,并不强调它和经济的关系。不过我认为领主经济也是地主经济的一种类型,一样是以对土地的垄断占有为基础的。李文治使用过地主经济一词,他说:“狭义的地主经济是指民田地主所有制……广义的地主经济则泛指以地主所有制为主导的包括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整个土地制度。”(注:《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95页。)胡如雷考察了中国封建社会地主经济的广泛内容,包括土地所有制、地租形态、地价、土地流通,以及地主的经济职能等,指出有的地主也自己管理地产,监督劳动,还在兴修水利等方面进行投资,以提高生产效率。但可能是由于他过分强调地主阶级的寄生性,所以没有使用地主经济一词(注:胡如雷:《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第一、二编,三联书店1979年版。)。

      西欧学者在研究西欧的地主经济时,使用的大都是庄园、自营地这样的词汇。由于庄园在西欧是一个经济实体,许多学者对它进行了详细的研究,我们由此可以了解地主经济的内容,如组织机构、生产情况、劳动力构成、地租变化、赢余亏损等,对我们进一步研究地主经济提供了许多有价值的成果。原苏联学者研究的地主经济,主要也仍然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等,不过晚近他们在指出地主对农民剥削的同时,也认为庄园有保护农民、维持农民生活的积极作用。苏联学者还认为,由于封建经济的自然性质,领主并不要求最大限度的利润,并不向农民要求无限的剩余劳动,这并不是说地主缺乏贪欲,而是他们只追求满足自己生活上的奢侈享受,所以他们的需求有相当的有限性。这也就使得封建经济容易墨守成规,因循保守,而这种封建经济的停滞性的打破有赖于农民生产上的创造性(注:乌达里曹娃主编:《欧洲农民史》(Πод ред Удалъцова З.В,Исmpuю кресmbюнсmвα в Евроnе)第2卷,莫斯科1986年版,第494-497页。)。

      波兰学者库拉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地主经济进行了研究,他提出了封建企业这样一个名称,认为要研究封建企业,应该回答的问题是,这种企业活动的客观效果如何,即它所提供的产品的价值是否超过生产过程中消费掉的物品的价值:这一经济体活动的动机和原则是什么。因此分析这一企业的方法,必须是和分析它所处的社会经济制度相适应,即需要用分析封建社会的经济学来分析封建企业,而不能用分析资本主义制度的理论和方法。库拉以波兰的封建农奴制经济为典型来分析封建经济,认为波兰的庄园虽然进行商品生产,但仍然是封建经济,它生产和再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封建主的需要,而不是为了赢利。它几乎不进行扩大再生产,也不考虑提高生产效率。它有自己的运行的经济原则。它从来不会亏损,所以也就缺乏改善它、改变它的要求(注:库拉:《封建制度的经济理论》(W.Kula,An Economic Theory of the Feudal System),伦敦1976年版,第28-35、44-61页。)。库拉所引用的波兰情况可能有一定的特殊性,布罗代尔已经指出它不适用于西欧(注:库拉:《封建制度的经济理论》,第7页。)。不过他要用封建社会的经济理论来研究封建经济的意见是十分正确的,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学习。

      我想,我们研究地主经济,就是要把它当作封建社会内部的一个经济实体来看待。虽然封建地主也经营工商业,不过他们主要从事的仍然是农业生产,所以我们研究的首先是封建主经营的农业经济体,它包括土地所有制形式、经济规模、劳动力组成、组织管理、生产与再生产的运行机制和效率等等。本文不准备涉及所有这些问题,只希望能谈谈经营模式和运行机制等这些我们以前谈的较少的问题。

      二、庄园制和租佃制

      封建地主经济有不同的经营管理模式。我国学者一般把它划分为庄园制和租佃制两种,认为西欧封建时代实行的是农奴劳役制庄园制,而我国实行的是租佃制(注:林甘泉:《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9-26页。)。也有人(如漆侠)认为,我国宋代以前也是庄园制,宋代以后才是租佃制(注:漆侠:《宋代经济史》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15-24页。)。还有人把地主经济划分为经营地主和租佃地主两大类,可是他把中国历史上使用奴隶、部曲和雇工劳动的地主统称为经营地主,造成了概念上的大混淆,并认为中国古代历史上即存在着充分的自由竞争,竞争的结果和西方不同,是租佃制取得了胜利(注:赵冈:《中国土地制度史》,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2年版。)。罗伦等则认为,清代的经营地主是雇工生产的农业资本家,而租佃地主依然是封建地主,这样分类容易使人产生租佃地主不从事经营的误解(注:罗伦等:《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经济研究》,齐鲁书社1984年版。)。我认为,庄园制和租佃制这两种经营模式,在我国和西欧都存在过,当然它们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