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光复初期台湾的专卖制度

作 者:
白纯 

作者简介:
白纯(1972-),男,湖南岳阳人,南京政治学院历史学系讲师,南京大学台湾研究所博士生。南京政治学院历史学系,江苏南京 210003

原文出处:
南京政治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光复以后,以湾省行政长官公署设立专卖局,对樟脑、烟草、酒、火柴、度量衡器等物资实行严格的专卖制度。1945年至1947年,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财政收入来源于专卖。专卖制度自最初实行即引起台湾民众的普遍反感,并最终成为1947年“二·二八”事件爆发的一个主要原因和导火索。“二·二八”事件之后,专卖局被改组为烟酒公卖局,其余物资则不再实行专卖。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2 年 03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K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774(2002) 02-0071-05

      1945年10月台湾光复后,新成立的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设立专卖局,对樟脑、烟草、洒、火柴、度量衡器等物资实行了严格的专卖制度。这一制度自最初实行,即引起台湾民众的普遍反感,并最终成为1947年“二·二八”事件爆发的一个主要原因和导火索。但到目前为止,两岸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尚欠深入。笔者不揣浅陋,在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的基础上,拟对光复初期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实行专卖制度的原因,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实施情况,台湾民众对这一制度的反应,以及后来专卖局被迫改组的原因等问题作一粗浅探讨,并祈指教。

      一

      1944年4月17日国民政府正式成立了台湾调查委员会,为光复台湾做准备。至此,国民政府对台湾经济的调查工作正式全面启动,对日本在台湾实行的专卖制度及所办事业的调查也随之展开。1944年8月1日,由台湾调查委员会负责的“台湾税制及专卖法令译竣”;[1](P6)同年12月2日,《日本统治下的台湾专卖事业》编成。[1](P8)在1994年9月编拟的《对于台湾干部训练班之意见》的“分组讲授科目”中,财政组所开设的科目即包括“台湾专卖事业”等内容。[1](P31)1945年3月《台湾接管计划纲要》正式出台。其“财政”部分规定,“接管后对于日本时代之税收及其他收入,除违法病民者应予废止外,其余均暂照旧征收,逐渐整理改善之。专卖事业及国营事业亦同”。[1](P52)可见,台湾光复以前国民政府已经决定,光复之后台湾继续普遍实行专卖制度,并着手为此做了大量准备工作。

      然而,就全国范围而言,抗战胜利以后,国民政府在祖国内地省份虽仍旧实行战时专卖政策,但范围已大大缩小,而且专卖权已由中央政府收回直接管理。1946年3月国民政府财政部长俞鸿钧在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上所作的财政金融报告指出,“在(抗战)胜利以前,我政府先后管制之物资,品种甚繁,属于本部所主管者,如花纱布之管制,食盐之专卖……现在全已变更过去办法”。[2](P162)当时国民政府《财政收支系统法》第三章“独占及专卖”部分规定,“中央政府为增加国库收入或统制生产消费,得依法律之规定,专卖货物,并得制造之”,“前项专卖为中央独有之权,地方政府不得为之”。[2](P95)但是,光复之后台湾的专卖事业,则由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一手包办。

      决定光复之后台湾继续普遍实行专卖制度,主要原因在于,由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独办台省专卖事业,可以大量增加它的财政收入。台湾调查委员会对日据时期台湾的专卖制度进行了广泛细致的调查,也十分熟悉专卖事业在政府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据载,日据时期台湾“所有各类专卖物品,都是由政府低价向人民收买,而用高价卖出,转手之间,把人们应得到的利益轻轻夺去,这么一来,专卖收入,便成了台湾岁入的主要财源”,[1](P108-109)台湾总督府“由专卖而增加的财政收入数目是相当大(平均每年总占岁出额百分之五十左右)”。[1](P109)

      通过专卖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在光复之后的1946年《台湾省专卖局工作报告(1946年4月—1946年12月)》中表述得相当清楚:“本省专卖制度,施行已久,其特点在以生产销售置于政府统一机构之下,用能营运裕如毫无阻滞,在财政上实有其不可磨灭之贡献,自太平洋战事发生,本省叠遭空袭,各生产工厂损失惨重,殆已陷于停顿状态,光复后,本局接办旧制,除参酌法令及实际情形略予更张外,大体仍因袭成规,力谋恢复,阅时五月,已见成效,各类专卖品之生产数字,已能逐渐上增,循序以进,当不难达成财政上预期之任务,按本年度省预算专卖收入约占省收入百分之三十二,专卖制度之重要性于斯可见”。[3](P532-533)1947年3月28日白崇禧对台湾省参议员发表的训词也坦言:“台省行政经费预算总数为四十亿,专卖及贸易局收入约占二分之一”。[4](P688)当时抗战刚结束,全国各省的重建任务皆十分艰巨,蒋介石正积极准备打内战,因此国民党中央政府没有为台湾的重建投入大量资金。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继续普遍实行专卖制度的。

      对于以专卖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作法,在台湾光复以前即有许多人士提出异议。1944年7月,台湾调查委员会专门委员周范文提出,“台湾税收苛杂必多……似应全部调整”。[1](P17)1945年8月25日,陈齐昌所作《台湾财政金融之重建问题》对日据时期台湾的专卖制度展开了严厉的批评,并提出,“吾人治理台湾,自不能如日人之以榨取为目的。日人占领时代之税收及其他收入,其合乎公平原则,便利人民者,自应设法予以保留……其他违法病民之税收”,“自应予以废止”。[1](P101-102)同一天欧阳才所作《台湾农业的检讨与将来的发展》也发表了同样的见解:“我们既知日政府由专卖而增加的财政收入数目是相当大(平均每年总占岁出额百分之五十左右),而这些收入都是由台胞身上剥夺而来,在专卖物品中,除盐及洒类外,即全为农产品,换言之,敌人在台湾所施行的经济榨取,实以农业为主要范围,所以受苦最深的也是农民”;[1](P109)“确立新台湾农业政策。无可疑义的,过去敌人在台所施行以‘高压政策’为原则的农业政策自然不能再适用于收复后的台湾……只有这样,才不至于使六百万台胞有所失望”[1](P112)等等。这些意见在当时都未被引起足够的重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