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中的自开商埠近代商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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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天宏,四川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邮编:610068

原文出处:
贵州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清末新政以后,随着近代工商业的日渐发展,加之受西方的影响,商会这种以保护和发展工商业为目的、具有法人性质、有别于传统行会组织的工商界社团开始出现。自开商埠不仅发展了大量商会组织,一些传统的行会也逐渐向近代商会转化。在近代社会极端复杂的背景下、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自开商埠商会致力于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处理商务纠纷,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但在近代中国政治极端无序的形势下,商会的作用毕竟有限,它没有也不可能从根本上保护工商业者的利益。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2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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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季中国政府在既有的条约口岸之外,主动对外开放了大量的通商口岸,这些口岸被称为“自开商埠”。口岸开放促进了社会变革,近代商事机构的出现就是这种促进作用的证明。所谓“近代商事机构”,指的是由工商业者自己组织的以保护和发展工商业为目的、具有法人性质、有别于传统行会组织的工商界社团。在近代中国,具有这种性质的社团主要是商会。中国商会既是西方影响的产物,同时也是传统行会组织在清末新政时期工商业有所发展的背景下,因应形势实现自身近代转型的产物。

      近代初期,中国还没有商会,在业内发挥组织、调节、规范及自我保护功能的是传统的行会。行会本来是中世纪或被称为“封建”时代商业和手工业者的同行组织,其成员主要是旧式商人和手工业者。但在近代中国,由于外国资本的入侵,近代工商业者日渐产生发展,因他们的加入,在传统行会的人员构成中注入了新鲜成份,使行会由旧式工商业者的单一结构向新旧工商业者混合的二元结构转化,使传统的行会与近代商会初步具有了某种程度的同构关系,为实现近代转型奠定了一定的组织基础(注:虞和平:《商会与中国早期现代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9页)。

      但行会毕意不是“近代商事机构”,它所具有的垄断性、封闭性、保守性使它很难适应对外实施“商战”、对内发展中国工商事业的需要。20世纪初,在日益频繁的对外商务交涉中,中国一部分开明官员和绅商已认识到仿效西方、在中国设立商会的必要性。盛宣怀在1902年参与商约谈判时曾就中外商事机构的差异发出感叹:“洋商总会如林,日夕聚议,讨论研求,不遗余力……。彼团结而我散漫,彼谙熟而我生疏,彼尽得要领而事事占先,我茫无头绪而著著落后。”(注:盛宣怀:《愚斋存稿》2卷,第36页,收入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13辑,台北文海出版社出版,第1222页。)中、西方在商事机构上呈现的差距,直接刺激了近代商会在中国的产生。

      中国第一个商会是1902年由盛宣怀奏准朝廷、经道台袁树勋“传集各大帮董事”、“仿照日本”商业会议公所成立的上海商业会议公所。1903年,清政府设立商部,次年商部即奏请仿照欧美日本设立商会组织。在给朝廷的奏折中商部强调指出:“纵览东西各国,交通互市,殆莫不以商战角胜,驯至富强,而揆厥由来,实皆得力于商会。”(注: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五),中华书局1958年版。)商部所拟《商会简明章程》26条很快得到朝廷批准(注:彭泽益:《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下册,《奏定商会简明章程二十六条》,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971-977页。)。紧接着,商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劝办商会,将此前上海、天津等地的商业会议公所改组为商务总会,并逐步从沿海、沿江通商大都向内地中小城镇推广。到1912年,除蒙藏之外,全国各省区和海外华侨集聚之地,大小商会总数已多达998个(注:农商部总务厅统计科:《中华民国二年第二次农商统计表(工业商业矿业)》,上海中华书局,1915年发行,中国国家图书馆保存本。)。

      在全国各地广设商会的热潮中,各“自开商埠”也纷纷成立商会。

      以山东周村为例。周村商业素称发达,明清以来,各业商人、商号已按籍贯或行业组成行帮,以协调彼此关系,维护自身利益。清代中叶,周村已有会馆,由一帮或数帮商人建立,建有供奉本籍神祇的殿堂和进行团拜、议事的楼阁。“天后阁”即是周村会馆的活动场所。据《天后阁记》称:“长山周村镇商贾云集、各行货物皆出南省,凡采买运载,俱安然无恙,其为商贾庇荫者,尤未易更仆数也。众商久欲建祠虔拜”。“众商公议建立高阁玉楹,群楼数间,彩楼对列,长廊环围,刹门僧寺,罔不毕具,为周村辟一名胜。”(注:《嘉庆长山县志》卷13,第75页。转引自孔令仁、李德征:《周村开埠与山东近代化》,山东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0页。)随着近代商品经济的发展,1903年,紧接着青岛和潍县之后,周村成立了商务公局,联合各籍各业商人,共同管理华商事宜及涉外事务,会长由南方人谭兴五担任。公局设有董事会,有会董13人,下设庶务、文书、会计和收费4个组。在管理方面,公局以座落街道为基础,并根据区域大小,将工商区域划分为13段,每段设段长1人,各段长亦为会董。公局初步打破了行帮或行业的界限,起着维护各业商人共同利益的作用。但由于公局所管商务范围狭小,其“会长”由省衙委任,权力有限,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商会,只能算是近代商会的直接前身或雏形。

      1905年至1907年,在各地广设商会的推动下,第二任会长王晓斋加强了周村商会的组织建设。为使工商业者合理缴纳捐税,商务分会(局)根据生意经营状况将各段业户分为三等,根据等级高低确定收款数量(注:姜世传、刘文生:《周村商会始末》,见山东省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等:《周村商埠》,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2、22、14-17页。)。1915年12月14日,北京政府颁布了《商会法》,不久又颁布了《商会法施行细则》(注:《商会法》,原载民国四年12月14日《法律》第11号;《商会法实施细则》,原载民国五年2月1日《教令》第8号。另见彭泽益:《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下册,第977-985页。)。新的《商会法》成为商会组织的正式法典,周村的商会也在《商会法》的规范下,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与周村同时开埠的山东潍县,在1902年由省衙派员,设立了商务局,设总办一人,由当地士绅担任,帮办则由省衙派员担任,下设职员、局勇等若干人。辛亥革命之后,改称商会,总办亦改称会长。自商务局的总办至商会的会长,按就任先后计有陈阜、陈陔、张毓莹、陈柯亭、张树棻、潘同科等人(注:韩愉庭等供稿、张冠群整理:《潍县商会》,见山东潍坊市潍城区史志编纂委员会编:《潍坊市潍城区文史资料》第1辑,第84-85页。)。商会的成立,协调了潍县的商事活动,促进了当地商业的发展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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