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变化对企业制度的影响

——浅析中国第一个股份制公司轮船招商局

作 者:
张洁 

作者简介:
张洁,女,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中国经济史博士研究生。 南开大学 经济研究所 天津 300190

原文出处: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

内容提要:

轮船招商局作为中国近代第一个国人自办的股份制公司,具有进步意义,但由于最初其官督商办形式的确立,决定了商人们始终要为自己的产权而周旋于历届官僚的政治纷争中,并最终没有逃脱被官僚资本侵吞的厄运。招商局的历史也再一次证明了产权是现代企业的核心,直接影响企业的发展。本文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对轮船招商局的发展历程作一简要回顾,并着重分析了其产生的历史根源及决定其产权结构的制度性因素,从而表现产权对现代企业的影响。本文认为,中国近代企业制度之所以没有成长为社会主要力量,是因为企业内部产权制度的不合理,导致企业经营不善,管理成本过高,成为近代企业制度发展的桎梏。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2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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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号]F421.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281(2002)01-0005-05

      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产品的使用的权利。[1](P166)它与所有权不同,是权力与义务的共同体现,包括在权力所允许的范围内以各种方式使用权利,即使用权。在不损害他人的情况下可以享受从事物中获得的各种利益,即用益权;改变事物的形状和内容,即决策权;通过出租可以把用益权转让别人或把所有权出售给别人,即让渡权。[2](P26)

      产权经济学强调制度和合约的安排,因为这两者直接决定着企业这种组织的效率及其与市场的比较。公司就是建立在明确产权基础上的一种高级的企业形式。企业产权的具体安排是企业运行效率借以发挥的内在要求。协调和监督是保证潜在效率发挥的必不可少的手段,而产权的结构和安排正是建立这种监督和协调机制的有效装置。[2](P30)从企业的产权结构分析,股份公司不同于企业和合伙制企业,首先是产权结构的一大调整,即剩余索取权与经营(资源)决策权的分离。股份公司的产权结构已经不再具有单一持有者的私人性,是典型的“集体产权结构”。第二步的“剩余索取权”与“监督其他要素权力”的分离(如图1)[2](P153)。只有在产权明确的企业中股东、管理者的责权利关系才能理顺,使各方利益与企业本身利益趋于一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公司制度的发展加快了资本所有和管理职能的分离,改变了社会上人们的思维方式,促进了法律法规的完善,推动了现代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形成,从根本上确立了现代产权制度在经济生活中的决定作用。马克思曾将公司制度视为“发展现代社会生产力的强大杠杆”[3](P496)并承认公司制度“是一种新的生产方式的过渡点”[3](P688)。

      图1 股份制企业产权结构

      

      以国人创办的第一个股份制公司制企业即轮船招商局的产权演变为线索,分析其经营上的成败得失,从而发掘影响其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制度,尤其是产权制度的演变影响企业中的资源配置的效率,企业组织结构如何受到产权设定的影响,是本文研究的主要目标。

      一、制度需求——轮船招商局产生的背景分析

      了解中国近代经济史的人都知道,中国的近代经济不是从中国传统社会内部自发产生的,而是由外国引入的,股份制公司作为近代中国经济的一部分也不例外。

      1.外国轮船公司的示范效应。1895年,《马关条约》签订之前,外国商人在中国是没有设立企业的权利的。但是1861年,上海洋商中已有人开始进行组织专业轮船公司的活动,并认为组织公司是开发长江水道贸易最有效的办法。[4](P4)首先提出了建立股份制公司的要求,冲破清政府的制度约束。1861年,法国火轮船公司照会清政府:“欲在上海租地一块,改造房屋,为煤货及各色船料等栈。”[5](P308)此后,大法国火轮船公司相继在天津、上海和芝罘(现烟台)等地成立。

      1867年垄断了长江流域的旗昌轮船公司净利达810023两,利润率高达64.8%。到1870年,旗昌公司已拥有轮船17艘,总吨位25827吨,资产额接近240万两,成为“东亚最大的一支商业船队”[5](P7)。展现了现代企业制度的魅力。

      2.民间商人对股份制度的需求。“洋商轮船日增、中国民船日减获利之后,……逾进逾深……是彼即能夺我利源,并能制我要害也。”[6](P9)利益的驱动和为了抵御外商轮船公司的入侵,中国商人提出建立新式轮运公司的要求。但1865年,总理衙门咨沿海各省:“中国欲购买洋船或雇洋船均由官经理,不得任凭民间私相授受。”[7](P750)由于华商的产权得不到政府保护,只得以附股的形式依附在外国轮运公司或洋行名下,搭上制度的“便车”,经营近代轮运业。如北清轮船公司的1/3资本是“和北方贸易有关的中国商人认购”的。旗昌也重视华商资本的招徕,1868年使资本增到1875000两,1872年达到2250000两。“进入20世纪60年代之后,华商购置轮船挂洋旗行驶的现象更加普遍。”他们“冒充洋商,拒不交税纳厘,并于买土货后沿途销售,任意偷漏税饷”[4](P17)。给清政府造成巨大税收损失。1867年10月,颁行《华商买用洋商火轮夹板等项船只章程》,承认华商对船只的所有权,但在经营范围上仍有限制,规定华商不得“私赴”非通商口岸贸易,并规定华商买用洋船的一切事宜由总理衙门“随时酌拟核定”。从经营轮运业以来,清政府就对它保持着高度的警惕,试图控制轮运业。

      3.官方的制度需求。为镇压太平天国革命,“不仅为剿办发逆而设,此诚思深虑远,开物成务之至计”[4](P733)。对轮船的需求使洋务派的代表人物李鸿章提出了以招商企业形式创办轮船招商局,由沙船商人世家出身,“习知洋船蹊径”,“熟悉南北各口岸情形”,“熟悉海运事宜、轮船生意”[4](P29)的官员朱其昂主持局务并拟定章程。一方面解决了政府资金不足的困难,另一方面官方可以继续控制轮船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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