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明代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龙潜 暨南大学历史系;邮编:510632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2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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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人说,明代社会是“天崩地塌”的时代。从经济形态来看,是经济转型而未转成的时代,是承上启下的时代。这个时代处于封建社会后期,社会演变剧烈,矛盾错综复杂。社会经济的发展,究竟有那些新东西,可以左右或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过去有什么不同,有什么矛盾,有什么特点?这是值得研究的。研究清楚,有利于阐明中国封建社会发展规律,是有意义的。不过,这题目很大,非有深厚的社会经济史的知识,经济理论的素养及概括能力强者不能完成。我自不量力,在学习过程中,就这个问题谈一下自己的体会,目的抛砖引玉,不足之处,或有误解,希望方家指正!

      明代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归纳起来,我认为有如下几点:

      第一,明代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演变,与农民依附关系的削弱。

      明代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演变中,引人注目的首先是官田向民田转化。明代封建土地所有制包括官田和民田两大类。官田名目繁多,影响较大的主要有一般官田,即还官田、没官田和断入官田,以及庄田、屯田和牧马土场等。如一般官田,自嘉靖以来,江浙及江酉、广东等省,开始施行官民田“扒平科则”的政策,到了万历初年福建实行一条鞭法,取消了官民田的科则差别,一则征粮(参见万历《宁化县志》卷2,田粮)。这样“封建朝廷所征收的田赋已经是根据它的君王资格征收的赋税,而不再是以土地所有者的资格征收的地租”(伍丹戈著:《明代的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的发展》,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15页)。无怪时人指出,承佃官田既久,承佃者“各自认为己业,实与民田无异”。他们实际上已成为自耕农(明顾起元撰:《容座赘语》卷2,条鞭始末)。同时,自明中叶以后,随着明政府赋重役繁政策的实施,他们都用出让租佃关系的方式来实现官田的售卖。史称:“其更佃实同鬻田,第契券则书承佃而己”(《万历应天府志》卷19,田赋)。於是这部分官田便转入了贵族、缙绅地主手中,成为他们的私产。屯田、牧马草场被侵占成为私产的事例就更多。如军屯,景泰年间,宣府屯田被“陈乞霸占为[私]庄者,不下十余处”(《万历应天府志》卷19,田赋)。成化、弘治年间,顺天保定等卫所屯田,被官绅侵占为私产的就有4100余顷(参见《皇明经世文编》卷63,明马文升撰:《清屯田以复旧制疏》)。同时,由于赋重役繁,屯军逃亡,遗下荒田,官府“不拘军民僧道流寓土著人等,悉听尽力开耕,给与执照,世为己业”(《明经世文编》卷360)。至明末,由于侵占影射严重,制度紊乱,积重难返,根本无法清理。正如崇祯年间户部大臣毕自严说,侵占影射“‘相沿己久,难於核实。请无论军种民种[屯田——引者]一照民田起科。’帝是其议”(《明史》卷256,毕自严传)。于是现存屯田大都变成民田了。牧马草场亦“多为亲幸陈乞以为私庄”(明丘浚撰:《大学衍义补》卷35)。如太监刘永诚“蒙赐武清县利上屯田二百五十余顷,因侵占牧马草地二百余顷”(《明孝宗实录》卷41)。於是这部份的牧马草场亦变成个人的私产了。至于庄田,虽在形式上是官有土地,但实际上早就向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转化了。如皇庄,明人周轸明确地指出:“天子藏富于民,而皇有庄是示天下私也”(朱键编:《古今治平略》卷 22,《明代农政》引周轸语)。这是甚有道理的。所以明人郑大都才把皇庄看成皇帝的“私藏”(明郑大都:《经国雄略》卷2,皇庄田,明刊本,北京图书馆藏)。说明皇庄建立的过程,也就是官有土地向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转化的过程。贵族地主的庄田,其中“赏赐”、“乞请”和“求讨”而采的,一般来说,都是通过皇帝由国家控制的官田拨给的,允许他们收租,允许他们世袭,但不许卖买,而且还保持着追收追夺等支配和干涉权,可见这部份土地所有权仍属封建国家,他们仅有占有权而已。所以皇帝在赐予土地时,说明是给其“管业”的(见《明英宗实录》卷350)。其他侵夺、“投献”和“购买”而来的土地,则既有所有权,亦有占有权,可以任意处理这些土地。如嘉靖十七年,没收重犯外戚张鹤龄、张延龄的庄田,其原系奏讨者追没入官,“其自买顺义县庄田一处计四十七顷,许令变卖”(《明武宗实录》卷211)。这两种得来的土地混合在一起,就其土地所有制形态而论,便具有两重性,即封建国家所有制和封建贵族地主所有制。时间一长,必然转化,向地主土地所有制发展,如那部分“尝赐”、“乞请”而来的土地,在法律上,是不能买卖的,但由于允许世袭,允许“管业”收租,已经具有私有性的实际,因而出现了“转卖”、“典卖”的现象。如弘治十七年皇亲会昌伯孙忠子孙贤将被赐地500顷出卖,得银450两(参见《明孝宗实录》卷210)。买主是皇亲庆云候周寿。这虽是违法的卖买,但一经买去,占有权转移,日久月长,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削弱,清查不明,无法追夺,占有权退色,所有权显露,於是这部分官有土地便渐渐地向地主土地私有制转化了。

      其次是土地买卖盛行,自由性和私有性加强。明代田制非常复杂,官田有各种不同的类型,如上所述。民田也有不同的类型和各种不同的等则,有沙田,梯田,柜田之别,还有大亩小亩之分等等。这种土地所有制的庞杂情况,正如王方中同志指出;“正是中世纪土地占有制的特点”(《明清社会经济形态的研究》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历史教研室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10页)。产生这种情况,主要是人为的,也有自然形成的,效果都一样。这种情形,不仅中国如此,西欧也一样。正如列宁指出:“中世纪的土地,占有制底庞杂性,是在阻碍着经济的发展;身分的体制是防害着商业的流转。”(《列宁文集》第3册,人民出版社,第80页)。所不同者,中世纪欧洲是领主制,在法律上土地不能买卖,土地占有等级结构十分突出;中国是地主制,土地占有的等级结构不及欧洲鲜明,土地买卖很早就已经出现。只是宋元时期土地兼并的特点,主要是采用非经济手段如强夺、强占等,土地买卖还不够突出,是次要的。迨至明中叶以后,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买卖在宋元的基础上日益频繁,虽然采用非经济手段如强夺、强占等去兼并土地依然存在,但已经是次要的,货币卖买逐渐成为土地兼并的基本途径,“土地所有者可以象每个商品所有者处理自己的商品一样去处理土地”(《资本论》第3卷第696页)。从前“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名誉上属于皇帝所有即官有土地的观念,明中叶以后也开始变化,皇帝使用土地,一样需要出价购买。史称:“[明]武宗幸扬州,买民舍自居,仍以契付税课局批税藏之”(吴郡扬仪:《明良记》[续说郛丛书本]第2页)。这虽是个别事例,但也反映了土地私有性的强化程度。地权的转移非常迅速。明人张萱引用一首诗,反映了当时土地频繁转移的情况:“一派青山景色幽,前人田土后人收;后人收得休欢喜,还有收入在后头。(《西园闻见录》卷24,田宅)。当时,常熟有一家暴发户也在墙上题诗云:“多买庄田笑汝痴,解头粮长后边随,看他耕种几年去,交付儿孙卖与谁”(顾元庆撰:《夷白齐诗话》)。当时,土地买卖,如万历三十二年九月初十日江苏省黄阿邵出卖土地的文书:

      “东关一图立契妇黄阿邵……前田五号,共计五亩六分五厘,今凭中立契,尽行出卖与一都二图邵伯善名下为业,三面议定纹银四十两正,共银当成契日一并交收足迄,其田一听买主受业。(原件藏南京博物馆)。

      此外,还有扬州地区天启二年十一月孙桐卖田文书一件,和这件卖地文书内容大同小异。所异者:一是卖田文契人孙桐之下,除了“引领人”、“见人”之外,还有“土产经纪刘柏”画押;二是另有付契即红契,纳税后,经地区政府盖印生效,成为收执证据(原件藏南京博物馆)。从这两张田地契约中,不仅可以看出当时商品货币经济已经渗入农村,土地成为商品,投入流通领域,每亩地价纹银六两多,土产经纪兼作土地卖买的中介入,而且也可以看到没有过去出卖土地要先问亲房本族人是否购买的现象,而是迳自卖给别都别乡别姓人,不受封建政治权力、封建宗族势力的干涉,这就意味着土地从封建宗法的桎梏中解脱出来,具有明显的完整的土地自由卖买的性质。应该指出,这种自由性质的土地买卖,在明代尚是刚出现,是个别的事件,但是,也是土地私有性加强的表现和标志,也是明代土地制度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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