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专卖与盐枭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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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教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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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2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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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是中国古代历史上倍受人们重视的物品,由于其稀缺性,控制食盐的产运销便成为一件 既有利可图又能制人喉颈的事。历代王朝都很重视控制食盐,对其实行专卖。然而,有专卖 就有走私,专卖与走私、走私与缉私从来相生相伴,历史上走私与缉私之间常常演绎出惊心 动魄的故事,这些故事中极宏大者,便成为今日中国史上常以显著篇幅介绍的农民起义。起 义成功的食盐走私者,开创出新王朝,反过来又对食盐实行专卖,于是故事重新演绎。食盐 专卖与武装走私者(即盐枭)的关系由此成为中国古代史上极为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

      虽然目前我们并不清楚管仲所谓“官山海”、“征盐”(注:《管子》卷二十二,“海王”。)的细节,也不能确证《管子》 一书的真正作者,但一般认为,中国的食盐专卖自齐国管仲始。可能是后人伪托管仲之名所 作的《管子》轻重篇云:齐桓公向管仲问“吾欲守国财而毋税于天下”之策,管仲乃从“十 口之家,十人食盐,百口之家,百人食盐”(注:《管子》卷二十二,“海王”。)的思路出发,建议齐桓公对食盐进行官运官销 的专卖制度,寓盐税于专卖之中。管仲以为,以万乘之国计之,每月每人籍三十钱,即可得 钱三千万。如此则可达守国财而毋税于天下之良效。盐利成为管仲食盐专卖的基本出发点, 古往今来许多学者亦对王朝行食盐专卖之制即可获厚利给予了相当关注,大致而言,有关中 国古代食盐专卖制度的诸多研究,都是从这一点出发展开讨论的。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还是《管子》,提出了齐国实行食盐专卖的另一重要出发点。《管 子》卷二十三“地数”篇中,在讨论到食盐专卖后将盐输出到不产盐的梁、赵、宋、卫等国 时 ,管子云:“恶食无盐则肿,守圉之本,其用盐独重”,盐成为“守圉”的根本,可见控制 食盐就可以控制对手,食盐专卖在这里成为控制敌国的重要手段。盐的另一重要功能性意义 凸显出来。这一点,特别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

      管仲始行食盐专卖后,历代王朝实行过形形色色的多种食盐专卖制度。西汉武帝时,频年 用兵,国用不足。元狩四年,根据御史大夫张汤的建议,天下盐利尽归于官,产盐滩地,尽 收于官,官备器具,雇民煮盐,给以工食。卤水成盐,官府搬运,官吏列肆,售盐求利。整 个食盐的产运销诸环节全部由官府控制。这种方式是中国历史上食盐专卖制度之所谓“完全 专卖”制。完全专卖制主要推行于西汉王朝,具体时间在汉武帝元狩四年至汉平帝元始五年 ,共一百二十五年。

      自东汉至北朝,史籍对盐制往往语焉不详,故我们很难对其作出清晰的描画(注:《盐业史研究》杂志载有罗庆康、吴慧等人关于此时期盐业制度的研究文章,有兴趣的 读者可以参考。)。隋文帝罢 除盐禁,听民自由产销,唐朝初年沿袭其制,是为中国历史上少见的官府不干预食盐产运销 诸环节的时代。隋唐之交及唐初之所以不对食盐加以控制,主要缘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隋 唐 皆行均田制,政府的财赋收入主要取自农民,与均田制相配套的府兵制,更把均田农民与政 府军队合二为一,政府只须把当时并不紧缺的土地分配给农家,就无须再负担一笔巨大的军 费开支,因而,就是不实行食盐专卖以谋取厚利,政府的财政也可以维持;另一方面,隋唐 时期,特别是安史之乱以前,隋唐王朝一统天下两个王朝都对外展开攻势,在政权控制范围 内不存在控制食盐以控制对手的需要。

      安史之乱以后,整个形势为之一变。对外,唐王朝由攻转守;对内,府兵制改为募兵制, 王朝经济重心向东南地区转移。与唐前期不同的是,均田制不再维持,政府无法继续从均田 农民身上收到租庸调,也无法再征发其服义务兵役。对于唐王朝而言,这些变化所带来的最 直接影响是财政出现危机。唐肃宗元年,面临河朔州郡尽为安禄山所陷、军费无着的困境, 颜真卿任河北招讨使,收景城盐,运销诸郡,以资军用。至德、乾元年间,第五琦将其法推 而广之,行之诸道,“国用以饶”。其后,刘晏理财续用第五琦之法而略加变通,食盐民制 官收,商运商销,官府则将所收之盐,商税于价,转售商人,商人缴价领盐后,实行纲运, 十船为一纲,自由运销。刘晏一法,被现代学者称之为“就场专卖制”,常为后代盐制所仿 效,为中国食盐专卖史上一颇为重要的制度。

      宋代创制的“钞盐法”或称“钞盐引法”,是继刘晏“就场专卖制”以后食盐专卖史上的 又一重要制度。两宋王朝鉴于唐末以来社会变迁之大势,不再设立田制,国用亦不依赖于农 民,主要财赋收入来自商税,商税中重要者之一乃盐税。故控制食盐谋取盐利是两宋盐制的 重要出发点。加之唐末宋初,晏败法废,食盐专卖由民制官收商运商销改为官运官销,弊 陋百出。北宋仁宗庆历末年,兵部员外郎范祥乃仿刘晏之法,推广“钞盐法”(注:长期以来,学界认为“钞盐法”始创于范祥。近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郭正忠研究 员考证出“钞盐法”实创始于范祥之前。参见戴裔煊:《宋代钞盐制度研究》,商务印书馆 1957年版;郭正忠:《宋代盐业经济史》,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实行官收 商运,令商人于各州郡及卖钞场务,提出“投状”(“投勾”)即申请,待官府查核认可后, 商人入纳现钱、金银或纸币购买盐钞。盐钞上书姓名、盐量、序号、日期、支货地点等内容 ,商人凭此盐钞,赴产盐地领盐,然后运盐到预定地点“住卖”。官府控制食盐的源头,转 卖给商人,获取厚利。此法较之刘晏盐法,仅多一买钞手续,其余虽细节有所变更,但总体 仍体现出刘晏盐法之本意。故有学者称:“古今盐制之善,无如刘晏,善师晏者,无如 范祥,后世引盐票盐,其源皆出钞盐。”(注:曾仰丰:《中国盐政史》,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2页。)两宋王朝的食盐专卖制度,后来虽有多次酌改, 但大体都未离范祥钞盐之大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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