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私营企业政策的论述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党对私营企业的政策逐步前进。从允许个体户发展,到允许个体大户雇工,到支持、鼓励和引导私营企业发展,这是一个历史发展过程。 1979年2月召开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提出各地可以批准一些有正式户口的闲散劳动力从事修理、服务和手工业者个体劳动,但不准雇工。这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第一个允许个体经济发展的报告,但当时还不准雇工。到1979年底,全国个体户从业人员发展到31万人。比1978年底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的数字14万人增加一倍多。 随着对我国国情认识的加深,对个体户雇工的政策也进一步放宽,1981年10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广开就业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中指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优势的根本前提下,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长期并存,是我党的一项战略决策,决不是一种权宜之计。”文件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应当允许经营者请两个以内的帮手,有特殊技艺的可以带5个以内的学徒”。这个规定实际上允许个体户雇工,雇工可以在7人以内。这就是后来规定雇工在8人以上的叫私营企业的由来。到1981年底,全国城镇个体工商户发展到185万户,从业人员227万人,比1980年的从业人员翻了一番多。 随着我国城乡个体工商户的迅速发展,在实际生活中出现的超过雇工7人的个体工商大户即私营企业也日渐增多。在1983年1月8日中共中央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文件中指出:“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种养业的能手,请帮手、带学徒,可参照《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执行。对超过上述规定雇请较多帮工的,不应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而应因势利导,使之向不同形式的合作经济发展。”这个文件对私营企业是不提倡,不阻止,却要引导其向合作经济发展。邓小平同志的意见是主张看一看,不要动他们,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他在1983年1月12日的一次谈话中说:“有个别雇工超过了国务院的规定,这冲击不了社会主义。只要方向正确,头脑清醒,这个问题容易解决。十年、八年以后解决也来得及,没有什么危险”。“农村、城市都要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勤劳致富是正当的。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是大家都拥护的新办法,新办法比老办法好”。“总之,各项工作都要有助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都要以是否有利于人民的富裕幸福,是否有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作为衡量做得对或不对的标准。” 邓小平同志是从什么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应当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眼光看待私营企业的。他认为私营企业的存在,冲击不了社会主义,而有助于中国的社会主义。早在1978年12月13日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讲话中,他就指出:“在经济政策上,我认为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一部分人生活先好起来,就必然发生极大的示范力量。”“这是一个大政策,一个能够影响和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政策,建议同志们认真加以考虑和研究。”后来他把“一部分工人、农民”扩大为“一部分人”。他在1986年9月2日接见美国记者迈克·华莱士时指出:“我们允许一部分人先好起来,一部分地区先好起来,目的是更好地实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时期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生产力、使社会物质财富不断增长,人民生活一天天好起来,为进入共产主义创造物质条件。不能有穷的共产主义,同样也不能有穷的社会主义。致富不是罪过”。邓小平同志从什么是社会主义和怎样实现社会主义的理论高度来论述私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主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必然性和重要性的。 198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三大,第一次论述了我国现阶段的私营经济和党对其应采取的政策。党的第十三次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在论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时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应以公有制为主体。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很不够。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他们发展。在不同的经济领域,不同的地区,各种所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应当允许有所不同”。“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这是党在历史上第一次在全国代表大会上肯定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着私营经济的所有制结构,并且允许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所占比重可以有所不同。这是全党认识上的一个质的飞跃。到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把私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在法律上确定下来。宪法第11条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同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在党的十三大精神的指引下,1988年全国私营企业达90581户,从业人员164万人,注册资本84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