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权市场缺失与民营家族制企业成长中的产权障碍

作 者:

作者简介:
金祥荣 余立智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

原文出处:
中国农村经济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2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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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提出

      按照主流经济学的观点,由家庭所有并控制的家族制企业是一种日渐衰微的古典企业组织形态,在企业成长内在规定性的要求下,家族企业会沿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路径变迁,并最终过渡为由职业支薪经理所控制的现代股份公司制度(伯利、米恩斯,1932;钱德勒,1987)。但中国目前现实的情况是,至少从民营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的经验看,家族企业制度不仅没有日渐衰微,而且其经济组织功能还随着乡镇集体企业的“二次改制”进程的深入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注:农村公有经济如何在进一步的制度变迁中获得新的发展动力是目前尚不清楚的问题,但集体企业资产控制权正在向个人(家族)或类家族集团集中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民营家族企业普遍对以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为核心内容的实质性公司化改造缺乏热情,即使当企业的经营规模和市场半径明显超过家族资源的承受范围时,创业家族也宁愿放弃潜在的成长机会,而不愿将家族生意交由与自己没有血亲关系的“外人”去打理(注:据统计,我国90%以上的私营企业都是由个人(家族)所有或控制的家族企业,其中虽然有45%以上的企业已将有限责任或股份合作作为企业的法律组织形式,但这很大程度上只具有工商登记的意义,并没有对企业内部家族制产权结构及其治理机制产生实质性影响。参见中国改革与发展报告专家组:《非国有经济的发展问题研究》,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第126~128页。)。

      如果家族企业制度是一种低效率的古典企业组织形式,那么为什么我国民营企业普遍选择并自愿锁定于这一制度结构中呢?如果引进具有专业管理经验的职业经理人有助于企业生产剩余的提高,那么为什么作为剩余索取者的创业家族还会排斥这一明显具有帕累托改进特征的权力重置过程呢?不对这些问题做出合乎逻辑的解释,将无以准确地把握我国民营企业的制度演进方向和发展前途。本文以下部分将从企业控制权的角度,结合我国民营家族企业成长所依托的特定宏观制度背景,对这一问题进行尝试性探讨。

      二、控制权与控制权交易的产权障碍

      企业控制权是“一组排他性使用和处置企业稀缺资源(包括财务资源和人力资源)的权利束”(注:德姆塞茨:《企业经济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中译本,第48~54页。)。作为一个虚拟的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并不存在自己特定的目标函数,它的资源配置方向及其形式完全取决于企业控制权的拥有者。谁掌握了企业的控制权,企业的行为就体现谁的意志和利益。

      创业家族拥有企业控制权是家族企业最基本和最核心的特征。家族企业的非家族化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理解为一个企业控制权逐渐在创业家族范围以外重新优化配置的过程,而中国民营企业锁定于家族制度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归为创业家族不愿向具有专业管理经验的职业经理人让渡企业控制权的问题(注:迄今为止,经济学对什么是“家族企业”的理解尚存在相当大的分歧。我们倾向于以创业家族是否掌握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掌握企业的控制权作为区分“家族企业”与“非家族企业”的基本识别标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中国的民营家族企业更愿意通过向社会开放和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的方式融通社会财务资本(这从民营企业对改制上市融资的热情就可见一斑),而不愿意向具有专业知识的非家族成员开放和让他们分享对企业的控制权。但与财务资本的融通所不同的是,人力资本必须与其在企业中所从事的专业化职能相对应的资产控制权相结合,才能激励和检验其真实的效能水平。因此,企业控制权的家族垄断必然限制民营企业对社会新管理资源的吸收和集成能力(Penrose,1959),这种能力的重要性对尚处于小规模经营阶段的企业来说并不明显,但是,一旦企业的规模和目标市场半径扩展至一定边界时,它就会成为决定企业是否可持续成长的主要因素。这是我国民营家族企业普遍“长不大,大必散”的主要原因之一。

      按照通常的理解,创业家族既是家族企业的控制者,又是企业剩余的索取者,因此不会出现类似国有企业内部控制权转移过程中原控制权拥有者的“控制权损失”无法得到补偿的情况(张维迎,1998)。只要外部人力资本专业化知识所引致的企业生产剩余增量大于创业家族为购买其专业化服务所支付的固定薪金,创业家族就应有动力向人力资本的拥有者转移相应职能下企业资产的控制权,同时换取其人力资本在企业内部的配置和使用,因为这样做更有利于家族企业利润(即家族资产)的提高。但是,在信息不完全的真实世界里,由人力资本的特有属性所决定,家族企业的控制权交易依然面临着一些交易双方都很难克服的产权障碍:首先,人力资本涉及其所有人的健康、体力、学习能力、生产经验、知识技能和精神状态等多方面的素质。这些素质一般很难被外人从其行为表像上准确地度量,而人力资本所有者为了在要素使用权交易过程中获得尽可能多的收益,也有隐藏真实信息的动机。因此,家族企业在寻找“能人”的过程中不得不支付一笔高昂的谈判缔约成本。其次,人力资本所有者作为受雇于创业家族的代理人,其个人的利益诉求很难与创业家族的利益诉求达至完全的激励相容,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所存在的目标偏差必然导致家族企业在“能人”的使用过程中不得不支付一笔额外的代理成本,这包括:①创业家族为了防范代理人的“道德风险”所必须支付的监督考核成本;②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由代理人机会主义行为所可能引致的企业利益的损失。再次,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之间存在天然的不可分离性,这意味着人力资本并不像财务资本那样具有资产的抵押功能(周其仁,1997;张维迎,1998)。如果人力资本所有者违反了与企业所签合约中所承诺的相关义务(如将商业机密透露给竞争对手),家族企业除了自身承担其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之外,难以通过剥夺或毁灭其资本存量的方式取得补偿。最后,创业家族控制企业的收益来自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容易度量的货币形态的收益,它直接反映为企业会计账户上的经营利润;另一部分是难以度量的非货币形态的收益,例如,创业者中兴家业、光宗耀祖的成就感,在企业中指挥调拨他人的满足感,附随于“企业家”头衔上的荣誉感以及一系列有形或无形的社会网络资本等。前者可以通过其(部分地)放弃企业控制权后可能引致的企业经营利润的增量来补偿,而后者的损失则具有相当的不可补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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