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弱性阻碍民企发展

——访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刘伟教授

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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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徐瑗 特约记者 覃东海

原文出处:
中国产经新闻

内容提要:

我国民营企业发展必须直面三大天生弱性,即产权制度缺陷、管理制度两难和难以抵御“成长青春期”的诱惑。确实,我们可以看到民营企业存在的诸多弱性,但是,这些自身弱性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外部制度环境的缺陷。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2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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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多年前,恐怕没有人想到,中国会在世界经济舞台上创造一段关于增长的神话,恐怕也没有人想到,民营经济会在随后的国民经济中占据如此重要的地位。虽然中国的改革不是从民营化开始的,民营经济却从20世纪80年代的零点起步,在传统体制的夹缝中顽强生长、日益壮大,中国经济已经形成国有、三资、民营经济共同发展的态势。

      但是,民营经济的勃勃生机并不能掩饰面临的发展困境,要想取得长久进步和持续繁荣,除了需要为其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外,民营企业也需要克服自身积累的一些痼疾。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刘伟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剖析了民营企业发展中的天生弱性,其中的许多论述对于民营企业的未来走向极具启发性。

      产权制度缺陷

      我有一杯水,别人给我钱,可以卖给别人,是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的交易,没有任何问题。我有某产品的进口配额审批权,别人给我钱,我也可以卖给别人,也是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的交易,这却成了腐败。不同的是后者的交易对象不是纯经济权利,而是超经济的行政权利,这种权利是不能按市场规则进行交易的。

      刘伟指出,我们所知道的是国有企业存在大量的超经济权利,政企合一是最明显的表现。实际上,民营企业也存在这样的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讲,情况甚至更为严重。与国有企业的超经济权利不一样,民营企业的超经济权利表现为“三缘性”:血缘、亲缘和地缘。这样,民营企业的产权就表现出很强的家庭宗法性,企业的产权交易不仅受市场规则的约束,更主要是受到家庭宗法规则的约束。

      市场的本质是交易,交易的对象是产权,市场上的交易不是物理意义上的物体位移,实质上是在交换产权,要求拥有对方财产权益的一种合法权利,有交易就会有产权的变更。交易的发生,一个必要的前提就是产权是可交易的,产权的可交易性是企业能否适应市场的关键。

      企业中权利的存在形式多种多样,经济权利、行政权利、文化权利等等。性质不一样,交易的规则不同。经济权利的交易规则是等价交换,行政权利的交易规则就是上级服从下级。因此,只有产权是一种纯粹的经济权利时,产权交易才能按市场约束、才能按等价交换原则进行。要是行政权利也能按等价交换进行,那就是腐败了。

      民营企业的产权中存在大量的超经济权利,其中主要的是家庭宗法性。当这种超经济权利存在时,产权的交易必然首先按超经济规则进行,从而使得企业行为与市场要求扭曲。企业产权的可交易性不能满足市场交易要求,企业也就不可能适应市场的发展了。产权是否是纯经济权利,是解决产权可交易性的关键。

      “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孟子的置民恒产论是一种“仁政”的经济思想。这段话,常常被用来说明产权的重要性。为什么我国的民营经济能在如此不利的境遇中取得引人瞩目的成效,一个流传甚广的信念是:民营企业产权明晰。民营企业产权是否真如我们的直观感觉那样已经清晰厘定了呢?

      刘伟的判断一针见血,民营企业产权界区并不清晰,从而没有解决好交易的效率问题。

      狭义意义上的民营企业也就是私营企业,从排他性的角度看,产权似乎是清晰的。确实,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比较是更清晰,与市场交易的要求比较却是不够清晰。很多民营企业的排他性是建立在家庭或是朋友而不是自然人的基础上,只要终极产权不是建立在自然人基础上,产权就总是不清晰的。以家庭或是朋友为基础进行产权安排,一个必然的代价就是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自然人之间分割企业的法人财产。

      正规的现代企业,除非破产,企业的法人财产是不允许分割的。保证企业法人财产的完整性,实质上也是确保终极产权所有人的利益。现在我们民营企业的情况是,终极产权建立在家庭或是朋友上而不是自然人,对每个人来讲并不明确。在这些企业的发展初期,可能关注的焦点是怎样把企业做大,关心的是财产的积累,企业发展到了一定阶段以后,更为关注的焦点就会转向利益分配,制度上没有分割财产的限制,主观上有了分割财产的意愿,企业的法人财产权最后不得不分割了事。

      在这个问题上,不能责怪中国的民营企业主特别不合群,或是责怪他们太过短视。任何一种行为的产生都有背后深刻的制度根源,把抵御市场冲击寄托在亲情和友情上是一种脆弱主观愿望。

      很多民营企业,比如我们的一些高科技企业,因为各种环境和机遇使然,企业确实就成长了起来,而且几乎是一夜之间长大。但是他们往往并没有在产权上做好准备,企业是大厦,产权是沼泽地,这种状况很危险,而且问题拖得越久,解决起来的难度越大,成本越是高昂。

      另有一些民营企业,在创业初期,为了避税也好、方便贷款还是规避政治风险也好,往往愿意以集体所有这样的形式,给自己领一顶“红帽子”,实质上这些企业却是私人的。但是,因为挂靠集体,在产权上也不清晰,一旦企业做大,争夺利益、分割财产也就不可避免。

      企业产权在多大程度上不清晰,也就在多大程度上伤害企业的成长性。对企业的产权进行清晰界定不是为了界定而界定,而是要在企业中找到最负责任的人。一个有效的产权安排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是最根本的是要找到能够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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