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 F27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7-7685(2002)08-0054-04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家族企业制度变迁会出现一系列差异,这一历史现象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一、非正式制度对制度变迁的影响 制度变迁不是一个孤立的过程,单一的制度安排总是嵌在复杂的制度结构当中,各项具体的制度相互作用影响,一项新的制度只有和其他现行制度相融合时才能发挥作用。在现行制度中,很大部分是人们往往容易忽视的非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主要包括价值信仰、伦理道德、意识形态等,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新的制度只有与这些非正式制度相融合时,才能得到根植和推广。 从世界范围来看,家族制企业是最早出现的企业组织形式,由血亲关系联接的家族和生产组织企业从一开始就存在着无法割舍的联系,因此,家庭的结构、地位、作用,家族成员的伦理规范、责任义务关系作为一个社会中传统文化中的一个有机部分,无一例外地对家族企业的制度变迁起着深刻的影响,相当程度上制约了企业制度的选择范围。 二、美国家族文化对家族企业制度变迁的影响 从1840年至1920年,美国家族企业经历了广泛的“经理革命”,业主逐渐把经营权交给了社会经理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开来,企业成为由专业管理层经营的、多个单位组成的大型股份公司。钱得勒分析了这一转变的原因,他认为市场的扩大、新兴技术运用于生产,导致了企业规模的膨胀,随之而来的管理复杂化和专业化,又使业主无法亲自承担起经营管理工作,所有权和经营权开始分离开来,专业的管理层开始逐渐代替业主,成为企业持续增长的源泉。但市场扩大和技术进步只是现代经理式企业诞生的一般前提,钱得勒没有注意到传统文化、伦理规范等非正式制度对美国家族企业变迁的深刻影响,尤其忽视了美国浓厚的“社会信任资本”在职业经理人阶层兴起中的作用。 梁漱溟在比较中西文化时,认为中西方社会中家庭制度的反差,造成了东西方文化的巨大差异。中华文化从一开始就是以血缘关系为本位,家庭伦理置于社会关系的核心地位,家庭以外的社团生活极其贫乏,作用非常有限。相反,西方社会重视家庭生活,依靠宗教来协调、凝聚社会,确立个人的独立地位和自由原则,可称之为“个人本位”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个人及其自愿组成的团体获得了充分的发展,家庭的作用很小、地位很低,个人的行为不遵守像东方社会那样繁琐的家庭伦理,和家庭的兴衰荣辱也毫不相干。在这种家庭制度中,家庭成员的地位是平等的,且个人对周围所有的人,无论家庭成员还是家庭以外的成员都采取一致的标准,这大大减少了人们相互合作的交易成本,促进了社会中介组织和正式制度的建立,推动了社会分工合作的深化。薄弱的家族传统和发达的社会团体及人们在大范围内的频繁互动都为社会积累了丰富的信任资本,使业主能够放心地把企业的控制权交给经理人,所有权和经营权得以顺利分离。 根据祖克尔的研究,在美国家族企业向经理式企业转换时期,恰恰是美国社会信用缺失的阶段。此时,由于人口流动及其外来移民大量涌入,社会上机会主义、搭便车和败德行为的盛行,业主对经理人缺乏足够的信任,更愿意雇佣诚实可靠或有血缘关系的人来管理企业,但这只是暂时的情况。由于社会拥有充足的社会信任资源,具备良好的契约传统,加上政府加强了专业资格制度、强化各种规章和立法及大量中介组织、理性科层组织的发展完善,家族企业向现代企业的转变获取了充分的信用支持。由此可见,美国家族企业率先实现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转变,除技术和市场因素之外,很大程度上归功于薄弱的家族文化传统和丰富的社会信任资本。 三、“日本式家族观念”及对家族企业制度变迁的影响 日本企业最早也是家族企业,但到了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日本的财阀企业即日本工业的巨型家族企业已不再依赖家族成员管理企业,二战之后,日本财阀企业崩溃,企业进入制度化阶段,成为专业化管理的基层组织。日本企业没有经历像华人企业那样家族不肯放弃企业的控制权,并且在创业人过世之后,企业不是崩溃就是分裂的情形。日本企业能够顺利突破家族制度、实现两权分离,美籍日本学者福山归结于中日两国在家庭结构和家族伦理方面的巨大差异。 首先,日本家族成员的联系比华人家族脆弱,相互之间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相对微弱。日本很早就有一些不以血亲关系为基础的交往习惯,且较早地出现了建立在非血亲关系基础上的社团。在日本人的观念中,“家”的含义通常是指居住的房子,更像是一个家庭成员共同使用财产的信托机构。作为这样一个组织,家庭各角色并非要一定要有血缘关系的人来担当,比只要履行了收养程序,长子的位子可由外人代替。日本人宁愿把继承权传给外人,也不传给能力低下的亲生儿子。这种情况在日本很普遍,明治维新之前,这种继承权的传递方式高达25%-34%,这和华人的情况大相径庭。能力相对强的接班人使日本企业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华人家族企业“一代创业,二代守业,三代衰亡”的循环。 其次,与中国“诸子均分”财产继承制度不同,日本实行的是“长子继承制”,家庭的大部分财产都传给长子,尽管长子对他的弟弟们负有各种责任,比如安排弟弟到企业中工作,但他不会把财产分给他们一部分。长子继承制对日本家族企业产生了深刻影响,使企业避免了像华人企业那样,在创业人过世之后就被几个儿子瓜分的命运,企业规模的长期增长得到了保证。 日本家庭从封建时代就产生了与中国家庭这些迥然不同的特征。由于家庭规模相对小且家族成员联系比较脆弱,日本社会培育出了许多基于非血缘关系的社会组织,整个社会沉淀了相对浓厚的社会资本,为家族企业的制度化作了良好的准备。日本的财阀在很早就走上了专业化管理之路,企业的“总管”是从社会上雇佣的,和家族没有血缘关系。早在十八世纪,大阪的商人中间就签订了协议,不将企业传给子女,而是充分发挥主管的作用,因此,主管在企业的经营决策中就享有很大自主权。到了第二代,家族就退居幕后。到了战后,日本财阀被强制性解散,进一步成为所有权分散、专业管理的公众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