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创业,都是在自有资源十分匮乏的情况下进行的。正因为个人力量有限,便呼朋唤友,邀亲约故大家一起来干。于是你有房屋作厂房(作坊);我有些钱我出资金买设备;他有技术便负责生产那一坨。谁也没想到以后会分家,所以也没有资产评估,没有产权归属确认,没有合作协议(有的虽有协议,但又有相当数量是口头协议,或是协议不规范、不明确),没有确定所占股份多少——甚至连企业也不能叫股份制企业,只是简单的合伙企业而已。中国的大多数私营企业就是这样搞起来的。 由于产权关系是模糊的,就自然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埋下了危机的种子。正如李国顺所说:早期宁波的私企老板文化程度都不高,大家搞一个企业,往往口头上协商一下,并不会也不懂得彼此订立一个“责、权、利”明晰的合同。它不只是宁波的私企老板,恐怕全国的好多私企老板也是如此。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吉利集团遇到的问题是一个全国民营企业普遍面临的问题。 不是什么“共患难易,同享乐难”,当企业规模逐渐扩大后,企业管理的环节增多,并且各方面都需要专业化,要有分工,有明确的权限划定。而刚创业时,就那么几个人,决策者、执行者、监督者根本就不需要明确划定,大哥说得对听大哥的,二哥说得对听二哥的。本来生意就不大,还要搞那么多环节的管理框框、程序,完全没有必要,那样做既影响管理效率,又必将增加管理成本。企业规模扩大以后,管理有了分工,尤其是遇上所有权要与经营权分离时。问题就显露出来了。试问,你本来所有权——即产权,就是模糊的,你又怎样实现“两权”的分离?模模糊糊、迷迷瞪瞪之中,你该不会把本来是我的资产权利“分”成了你的吧?李国顺状告李书福,告的就是这个。 李书福的“老板工程”确实是一个创举,在自己只有10来亿资本的情况下,通过这个“工程”,聚集起资金力量,干起了要100亿资本才能干的事情。但是,我们不得不对“老板工程”产生质疑。请问,从资产关系上来说,“老板工程”到底算什么?说它是一个企业吗?明显不是,它是不同资产所有者的企业组成的企业联盟——尽管联盟中的不同企业间也有互相参股、控股的情况,但联盟本身就注定它虽然有相互协作配合、整体统一的一面,也必然有相互矛盾、不同主体可能发生利益纷争、管理上各搞一套的一面。李书福的“总公司”指责李国顺的“车间”产品质量不合格,而李国顺的“车间”则要求李书福的“总公司”归还欠款,并以停产停止供应其产品相威胁,正体现了“联盟”中利益纷争的一面。 针对吉利集团“内部”的一系列问题,李书福考虑实行“两权分离”,即对各“分厂”的负责人实行知识化、年轻化、决策科学化、管理民主化。李书福的动机无疑是好的,这“四化”也确实是有利于企业发展的,但问题是,李书福是否有权决定产权并不属于自己的企业的负责人的去留。这还是个产权关系不明晰的问题,如果产权关系是明晰的,李书福有权或无权决定“分厂”负责人去留,就会十分清楚,官司也就无从打起。 俗话说:“人大分家,树大分桠”。许多家族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都分了家,于是很多人都认为,家族企业分家是必然结果。笔者倒认为,分家不一定有必要,但明晰产权确实十分必要。虽然“分家”也算是明晰产权的一种方式。但分家毕竟会使资本力量分化变小。故我们完全可以考虑,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仍然合在一起。 吉利集团虽然不是一个简单的合伙企业,但在产权关系上又确实有点像“一个”合伙企业。吉利的这桩诉讼案,可算是为中国众多的带有合伙性质的企业提了一个醒儿:不管你们现在闹没闹分家,都必须尽快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首先评估企业资产、确认各自的资产权利,在此基础上订立公司章程(不是形式的,而是具有实质性的),最终建立起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从明晰产权的角度看,李书福与李国顺的这场官司,还得继续打下去,直到产权关系明晰起来为止。随着官司往下打,吉利“总公司”与各个“分厂分公司”的产权问题也将完全显露出来。在这个意义上,可能曾经让李书福引为得意之笔的“老板工程”将会完结。但该完就完,也许在“总公司”与各“分厂分公司”产权明晰后,再在不同产权主体间进行联盟、重组,说不定又会生出一个新的、与现在不同质的“老板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