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营资本产权问题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何光辉 天津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生

原文出处: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

内容提要:

中国民营资本的产权缺陷突出表现为企业受到来自政治、行政和文化、宗法的干扰和约束,产权主体具有超经济性,并且民营资本的终极所有权未能在自然人之间明确界区。民营资本的产权缺陷使社会不可能获得竞争的效率,企业也不可能真正适应市场竞争。市场经济要求在不同的交易主体间必须有明确的产权界区,市场经济还要求产权必须是单纯的经济性质的权利。实现产权制度的公平与效率原则,依赖最节省交易费用的制度安排。完善法治,约束政府行为,放松对微观经济的超强管制,是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基本选择。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2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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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权制度和以委托代理制为核心的契约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两大支柱,产权或所有权归属问题是构成市场机制的基础和运动内容,没有明晰的产权制度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中国国有企业的产权问题已经受到社会各阶层的广泛关注,然而民营企业由于其委托代理机制的相对健全而掩盖了产权问题,未能受到应有的重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民营资本产权问题必将日益凸现。民营企业的产权改造具有特殊的历史意义,民营经济的改革实践还可为国企改革提供经验。

      1 我国民营资本产权的基本问题

      中国的民营资本,尤其是私有资本在相当长时期内具有名不正、言不顺的天然含混。在表达私营资本这一在当代中国已经是不可或缺的客观存在事实时,人们总是有意或习惯地使用“非公有制经济”、“非国有经济”或“民营经济”等概括或近似地指代,而回避使用“私有资本”或“私有经济”。尽管这些概念本身也有其合理的内涵,但主要是基于意识形态和现实方面的原因:一方面,中国传统的和现实的对资本、特别是对私营资本的排斥,使人们或多或少地不敢或不愿承认私营资本在中国的发展事实。概念上的含混不过是这种心态的反映(尽管这种心态未必完全出自对私有资本的厌恶和抵触)。另一方面,当代中国的许多私营资本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或者说并不是纯粹的私有资本。无论是在法律形式上,还是在产权结构上,中国私营资本中有许多“非私有”,至少非自然人私有的成份,这也可称其为中国特色的私营资本。

      现阶段,中国私营资本的产权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私营资本创业和原始积累中的“三缘”性,即血缘、亲缘、地缘性。血缘性指,以家庭血缘关系为基本纽带联结成统一的创业积累主体,家庭成员共同成为企业资本的所有者。正如国企存在严重的政企不分、政企合一一样,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结成的私营资本从一开始便是家企不分、家企合一。亲缘指,以若干具有亲属关系的家庭或个人联合为一体,共同成为企业的所有者,个人在企业权利网络中的位置,除取决于各自对企业的含资产在内的贡献、作用外,还受其在家族中的地位及其与企业核心人物的血缘、亲缘的远近的影响。地缘性指,部分私营资本的创业是以自然村落、本乡村镇、街道等地方性社会网络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三缘”关系所建立的私营资本,具有相互了解、信任、忠诚、依赖、齐心协力、具有奉献精神等优点,有利于降低管理监督成本和创业风险。产权在家庭之间家族之间有明确界分,但无成员内部自然人间严格界定。随着私营资本的发展,企业规模的扩张,民营企业同样面临产权主体的制度改造问题。

      (2)产权主体的超经济性。私营资本产权的超经济性质集中表现为对国家政治及行政权力的依附,被不同程度地纳入行政管理网络。在中国900万家企业中,登记为私营企业的仅有90万家,而登记为集体企业有近700万家。实际的情况是集体企业中有相当大的部分具有私营企业性质或私营资本成份,尤其是在1987年《私营企业条例》颁布前成立的企业中,普遍存在法律名义与产权实际相背离,或挂靠在国有或集体单位的所谓“戴红帽子”现象。这些企业往往被列入地方政府管辖之下,成为基层政权监督、控制的对象,或者成为与基层政权在利益上密切结合的资本,因而其行为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地方政权利益的直接影响。也有些私营资本迫于种种成文或不成文的社会压力及要求,企业行为难以根据自身利益进行决策,而首先要照顾或兼顾当地政府提出的利益要求,使民营企业的行为目标被纳入或不得不屈从于政府的行为利益目标。民营资本的产权主体无论属于哪种超经济性质,都是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冲突的,都使民营企业在贯彻市场竞争规则时面对非经济的干扰和制约,造成民营经济的产权不规范。

      (3)民营企业的无出资人,无初始资本产权难题。我国部分民营企业是原国有职工或政府人员按“四自原则”联合组建,靠零资产启动和负债创业,在创业初期得到了原企业或政府部门的诸如人员、厂房、设备、融资、税收等方面支持,但在偿付这些扶持之后,企业产权归属问题便成为难以处理的所谓“四通公司产权之谜”,产权模糊。

      (4)政策性民营企业产权问题。国家或各地方政府,为了安置残疾人、军属、转业军人、下岗人员等社会特殊群体,而实行减免税、退税、税前还贷等优惠政策扶持的企业,其经营性质虽然属于民营企业范畴,但产权却未予界定,存在天然产权缺陷。

      (5)高科技企业人力资本产权问题。对于包括智力资本在内的无形资产投资比例问题,尽管1997年原国家科委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了《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若干规定》,1999年科技部等六部委又颁布了《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但其中无形资产投资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30%的限定,远不能反映高新技术企业创业人员智力投资(技术、管理、市场开拓)的实际价值份额,使智力人才所持有的法定股权比例低于其市场价值,不利于促进民营高科技企业的发展。

      结论:中国私营资本的产权缺陷突出表现为不规范、不清晰,不规范性体现在现在民营企业受到来自政治的、行政的和文化的、宗法的种种干扰和约束,产权主体具有超经济性强制;产权不清晰体现为民营资本的终极所有权未能在自然人之间明确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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