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也要注意产权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成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企业管理博士生 林静 山东财政学院金融系

原文出处:
经济界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2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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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营资本主权主体的超经济性

      市场经济所要求交易的产权必须是纯经济性,资产的运动只接受市场规则的约束,不依赖于任何超经济实体的强制(无论是政治的、军事的、宗法的还是其它),超经济性质的权利另有运行规则,不能进入市场交易,若强行进入,那么必然意味着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根本破坏。但目前相当一部分中国民营资本在产权主体上带有强烈的血缘、亲缘、地缘性,这“三缘”性归结到一点,便使民营资本在产权主体上具有浓厚的宗法性这一超经济性质。显然,具有宗法性质的企业产权,在运动中不能不在相当大程度上受宗法规则支配,而不是严格地受市场规则约束。这是当代中国民营资本中的相当部分之所以难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重要制度根源。

      相当一部分当代中国民营企业在创业和原始积累过程中,是以家族血缘、亲缘关系为基本纽带联结成为统一的创业积累主体,家庭成员或若干个具有亲属关系的家庭共同成为企业资本的所有者,成员在企业资本中的权利位置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服从家庭宗法、伦理关系的制约,因而,父子、夫妻、兄弟、姐妹等家庭关系深深地笼罩着企业的产权。这种以血缘亲缘关系为纽带结成的民营资本则从一开始便是家企不分。从而使得企业的竞争活动和管理等不能不受“家长”意志的左右。这种以血缘亲缘为纽带的产权主体,在创业初期或企业发展的一定阶段,可以更多地享受家族成员之间相互“忠诚”所带来的便利,享受家庭成员相互间的“信任”所带来的低廉的监督成本,但当企业成长到一度程度,这种家企合一的产权,无论是从其产权的家族血缘亲缘关系本身固有的对社会的封闭性上,还是从其产权运用中的家长制式的宗法性上,均可能与现代市场经济竞争产生深刻的矛盾。

      另外,相当一部分民营资本的创业,是在所谓“离土不离乡”,或“离乡不离地”的条件下进行的,正是借助于本地的种种社会关系,寻找到了特别的发展机会。而地方性的复杂的社会关系之所以为其提供便利,除多年形成的朋友亲情关系的呵护外,重要的是就地缘关系而言,相互间也比较了解,信息较为充分也容易相互渗透。然而,朋友间的社会关系的支持,也是要索取回报的,任何一种支出都是一定的“投资”,当企业成长到一定程度,这种社会关系对企业的索取压力便会日益增大,甚至要求直接占有或分割企业的产权,或者会越来越多地直接干预企业的管理,包括企业的投资行为、分配行为,尤其是干预企业的用人行为。企业产权的运用和经营不能不受到曾经给企业以支持、呵护的地缘人际关系的多方面的影响,这种影响与现代企业制度,与现代市场制度的要求往往是矛盾的。

      二、民营企业产权界定不清

      一般的观点认为,民营企业的产权是清晰的,所以不存在由于产权界定不清而导致的企业激励和约束不相容的问题。但现实是中国当代民营资本却存在许多方面的界区含混问题,严重妨碍了企业进入市场、运用市场的有效性,也严重阻碍了中国民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民营企业产权模糊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1)家族成员自然人之间产权界定不清。民营企业很少对家族成员之间的产权进行界定,这就埋下了日后家族成员间产权纠纷的隐患。而且伴随企业的发展,迟早会提出在单个成员之间重新界定产权的要求,这是“经济人”的本能,即使父子之间、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也难以逾越这种本能。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都不能不面对重新界定产权的难题。(2)民营企业与外界产权关系不清。创业之初,为获得各种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往往挂靠国有或集体单位,成为“红帽子”企业。这是法律形式上认定的产权与经济事实上发生的产权之间的不一致,为克服这种不一致,社会和企业都要付出相当大的成本。近年来,各地普遍开始重新界定产权,摘掉“红帽子”,进行产权制度改造。一方面,这是这类民营资本发展必须经过的程序,但另一方面,履行这一程度又要付出大量的费用,这是产生于中国民营资本产权不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交易成本。

      不论成员自然人之间还是企业与外界产权不清,都将导致产权纠纷,增加企业运作的交易费用。而降低交易费用是有效产权制度安排所期望实现的目标,降低交易费用的要求将诱致企业界定产权,进行产权制度变迁。

      三、民营企业股权构成结构单一

      民营企业在初创时期,一般是采取家族式、合伙制的企业组织形式。家族式和合伙制企业在产权制度上最显著的特征是股权构成的个体化和家族化,或者说是股权构成的集中化,企业资本的社会化程度很低。在企业初创阶段,由于企业规模小、人员少、产品单一、管理简单,集中持股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决策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及代理成本,而分散持股往往弊大于利,因此这种企业产权方式和组织形式不但是合理的,而且是也有效的。相反,在这一阶段如果生硬模仿大公司的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和组织方式,则如削足适履,效果会适得其反。

      但是,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经营管理关系的日趋复杂,加之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如果企业的资金来源只是局限在家族范围之内,就会限制企业所能筹集到的资金数量,难以达到规模经济要求。因而,诺斯指出:“规模经济……反映的一个事实是,最有效的产出可能需要企业的规模很大,以至于要求比单个所有者或合伙制形式能够负担的费用更大、组织更为复杂的企业。”也就是说,民营企业这种股权高度集中的产权制度无法实现规模经济效应,而需要其他产权安排形式,即企业的集中持股必须转向分散持股,吸收其他股东入股,这既是获得企业所需资金的重要条件,又能实现企业产权结构的多元化、社会化,从而形成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产权制度。这是世界企业发展史中已经证明了的一个基本规律。同时也能减少企业的经营风险,加强企业的科学决策,尽可能保证企业在持续、稳定发展中进一步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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