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中小企业法的探讨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爱萍 湖北省社科院政法所

原文出处:
中国乡镇企业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2 年 09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一、中小企业问题和中小企业法

      在当今世界经济呈现企业大型化、集团化趋向的同时,中小企业也从未沉寂,它的规模虽小,但竞争和创新意识强、经营灵活,可以在适合其经营的领域进退自如;在创造就业机会、活跃经济、增加出口、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以及改善市场结构、完善市场机制、增加经济和社会运行稳定性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因而受到国内产业界、政府、经济学界和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并渐成国内的研究热点。

      无论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包括在号称“大企业王国”的美国,中小企业的数量在企业总数中都占绝大部分。在产值、销售额、就业人数等方面也占有很高比重。1997年,美国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99%以上,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9%,产品销售额占54%,就业人数占在职总人数的60%。又如我国台湾地区,中小企业达1003万家,占企业总数的98%;中小企业出口达576亿美元,约占企业总出口值的50%;中小企业就业人数达700多万人,约占全部就业人口的78%。这些被认为是台湾在亚洲金融风暴中受冲击较小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我国,目前全国工商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占我国全部工商注册登记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在全国工业总产值和实现利税中分别占全国总数的60%和40%左右;中小企业提供了大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总之,中小企业以其活力和成长性为我国经济的增量发展提供了主要动力,为经济改革提供了实验园地。重视发展中小企业,也是适应我国对国民经济的管理由直接控制向间接调控转化,政策的覆盖面由过去主要针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而延伸到全社会的需要。

      中小企业的优势和劣势都源于其规模的“中小”,“船小好调头”又容易遭受风浪袭击;在严酷的市场环境中往往是弱者。它们不仅在资金和信息的取得、市场影响力和技术创新能力等方面处于劣势,而且还经常受到大企业的不公平竞争;中小企业的这种不利地位在各国是普遍存在的,由此形成国家保护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我国长期以来是按所有制、行业和地域等对企业分类,相应在形成不同的政策待遇和管理措施。有关调查研究表明,不公平的政策环境、不规范的竞争秩序、不稳定的内部组织关系和不先进的技术水平,是我国目前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最突出的四个问题。

      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还存在一个中国特色问题。我国传统的“中小企业”政策在扩大经济总量为基本取向,在工业领域几次提出发展中小企业,非理性、非科学的群众运动中起着很大的作用,带有相当的盲目性。中小企业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着“小而全”、小而不灵以及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环境污染、效益低下、地方利益和地方保护等问题。其间,国家也采取了一些调整措施,但一般是不甚切合经济客观要求的“关、停、并、转”的行政性措施。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除了以上这些问题依然存在外,在其改制不景气当中,又出现了国有、集体资产流失,大量逃废金融债务等问题。因此,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不仅有保护和扶持的问题,而且还有引导和限制的问题。

      二、中小企业法的意义和地位

      以法的调整手段来解决中小企业问题,是国家对其进行保护、扶持和引导、限制的问题。它直接体现了经济民主、保护弱者权益、经济协调、充分适度的市场竞争、可持续发展战略、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和相应的法所追求的社会正义目标等深层问题。

      (1)中小企业问题的法律解决,超越了市场主体的行为、法律组织形态、所有制和地域等界限,体现了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经济民主和平等。大量灵活、高效、自由参与竞争的中小企业的存在,是对抗和消除大企业垄断、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实现经济民主的基本力量。没有足够数量的中小企业自由参与竞争的经济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在存在着不公平的政策环境的情况下,也谈不上真正的经济民主和社会公正。

      (2)中小企业问题的法律解决本质上是一个保护经济弱者的问题,同时也是国家的产业政策问题。产业政策所要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要在规模经济效益和维护竞争活力这个两难选择中进行协调。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促进产业部门里大中小企业的分工协作,控制产业集中程度,发挥中小企业的积极作用。对中小企业的产业政策是既有鼓励又有限制的。在引导和限制方面,国家有必要采取适当措施,不允许小企业随意进入具有自然垄断性质、要求规模经济、有机构成特别高、社会性较强等不适宜其进入的领域。如果小企业进入了它不应该进入的某些领域,如采矿和冶炼业等,则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而且其本身必然会惨遭淘汰。

      中小企业法无论作为对经济弱者的保护还是产业政策问题,都是国家通过法的手段进行的一种平衡协调。中小企业法是国家旨在保护、扶持和引导、限制中小企业的法。从表面上看,中小企业法似乎属于经济组织法、市场主体法意义上的企业法范畴,但实质上中小企业法徒有“企业法”之名而无“企业法”之实。中小企业法不调整企业组织形态,一般不涉及企业的设立、组织机构、运作机制、解散和清算等,具有明显的政策倾向性,带有促进法的性质。

      中小企业法在狭义上是指国家扶持与引导中小企业的法律,我国拟议中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也基本上如此。但中小企业法在广义上还包括反垄断法的一些内容。竞争法较之中小企业法更具广泛性,其地位更具基本性。

      三、依法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要从法律上解决中小企业问题,首先要对处于弱者地位的中小企业进行保护,主要是为中小企业创造和维护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保护“弱者”不是保护落后,而是为了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中促使先进的产生。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