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浙江模式看民营银行的兴办

作 者:
何锦 

作者简介:
何锦 云南财贸学院

原文出处:
经济问题探索

内容提要:

浙江民营经济的飞速发展得益于民间信用资金的支持。清理整顿民间信用,其资金转入地下隐蔽活动,危害较大。民营经济资金需求难以满足,不如因势利导兴办民营银行,将地下金融暗流公开纳入银行体系加以宏观调控。民营银行是内源内生于市场经济又为市场经济服务的,具有防范经营风险的内在机制。而金融社会风险应由监管部门严格控制。按市场规则兴办民营银行,加入世贸组织后,形成国有银行、外资银行、民营银行多元竞争新格局,更有利于金融领域整体效率的提高。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2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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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相当长的发展阶段,多种经济成分将在长时期内共存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创立,使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不断地发展、创新和完善。兴办民营银行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问题,理论界对此颇有争论,本文拟从“浙江模式”的实践来谈谈对兴办民营银行的初浅看法。

      一、“浙江模式”与民间信用

      浙江省的国内生产总值从改革前的全国排名第十四位,上升到现在的第四位,城镇人均收入上升为全国第三位,农村人均收入为全国第三位,民营经济腾飞的关键因素在于率先在全国进行了市场取向的制度改革,从而创造了举世瞩目的区域经济奇迹,人们称之为“浙江模式”。浙江模式是在“多种经济一起上,多个轮子一齐转,不限比例看发展,不限速度看效益,不唯成份看实践”的基础上发展形成的。有人把它概括为“农村工业化+专业市场”,其特点是“轻(工业)、小(工业)、集(体企业)、加(工业)”。其实这只看到了表层。浙江模式本质上是一种“市场解决模式”,其核心是自发和内生的经济发展,带有强烈的自组织特征。也就是说,在浙江,市场力量起着自组织的作用,经济发展的动力来源于民间。政府在其中的作用虽然重要,但却是属于促进性的,这和直接管理性的作用存在很大差别。其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首先是维持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其次在市场失灵时,采取一定政策,最低限度地介入经济过程,为市场竞争打通道路,并到此为限。在浙江模式形成过程中,无论是对生产经营还是对融资,地方政府一定程度的“无为而治”实质上是遵循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看不见的手”发挥了很大作用。

      浙江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高速发展的资金支持从何而来?除国有银行融资外,大量的是利用民间信用自筹资金,进行内源融资。靠自身积累、企业集资、亲朋好友集凑、农经会、轮会摇会标会台会等形式各异的民间会,甚至私人钱庄。如温州各乡镇企业的资金,30%左右来自银行和信用社,其余都是民间资金市场提供和企业自筹的。由于“轻、小、集、加”的特点,难以得到国有银行的支持,民营中小企业所需的资金大部分只能靠自己解决,所以民间信用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并且确实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民营企业资金的供求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由于民间信用的自发灵活性,利率变化灵敏,资金用途多样化,适应民营企业的需要。因此,民间信用一度非常兴旺,在某些地方甚至有超过正规信用的势头。从浙江经济发展中的融资问题来看,它充分体现了自组织的特征,其融资渠道是经济系统内部力量的互动创造出的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这种自发秩序是源于内部或是自我生成的,属于人类行为的产物,而不是人类设计的产物。

      民间信用极大地促进了浙江经济的发展,但也出现了很多问题。首先,容易引发纠纷和金融诈骗,影响社会治安,扰乱金融秩序。其次,民间信用的活跃冲击了银行存贷款,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削弱了国家对整个社会资金的宏观调控能力。如乐清县抬会风行时,全县约有两亿多元资金进入抬会,引起当地储蓄存款下降39.6%,银行存款不到两个小时就取走了几千万。第三,风险一旦爆发,涉及面广,损失大,影响恶劣。如1994年夏秋之交发生的乐清抬会浪潮,涉及数十万人。由于到期返还不了集资者的本息,导致许多人倾家荡产。

      由于这些负面影响,政府花了大力气进行治理整顿,严厉打击,坚决取缔有组织的民间信用活动。但取得的效果十分有限,民间信用活动依然大量存在,只是转入地下,进行隐蔽活动。国家仍然无法监督和调节这些体外资金的运行,潜藏很大风险。况且经济发展不能一直停留在“轻、小、加”的水平,在进入追求技术进步与资本密集的阶段后,特别是现已加入世贸组织,要参与国际竞争,民间信用及转入地下已难以适应民营经济发展的新需要。所以笔者认为,既然对于有组织的民间信用打击和禁止的作用十分有限,不如对其因势利导,让民间信用发展为民营银行,重回地上公开运行,对其规范并严加监管,趋利避害,适应民营经济的发展,促使其发挥良好作用。

      二、民营银行建构的合理性

      民营银行,顾名思义就是非官方经营的银行。在本文里,指资本金主要来自民间,主要由民间经济主体投资兴办,民间资本控股经营,人事任免权真正属于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由市场选择经理人员的银行。政府只是对其规范和依法进行严格监管。其最大特点就是产权明晰,权责分明,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真正按市场规律来运作。民营银行是民间信用形式的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自发形成的一种融资渠道,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兴办民营银行应是社会主义金融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又一次创新。

      1、内源内生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以来,中国企业的融资制度从国家——财政——企业的旧三位一体转变为国家——银行——企业的新三位一体,并且发展了资本市场。但这种变化是针对国有企业的,并且使政府陷入两难的境地:若不给传统国企信贷资金,他们便要关门,造成大量失业;若继续给他们资金,会更增加国有银行的风险。国有银行虽然进行了改革,但在经营中不可避免仍存在所有制倾斜。因为国有企业造成的坏帐政府不得不帮助解决,如财政核销、债转股等。如果贷款给民营企业造成坏帐,只有银行自己承担,国有银行不愿冒这个险。而民营企业要到资本市场去融资,绝大多数达不到条件。且由于信息不对称,资本市场更易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更提高了民营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门槛。因此,民营中小企业所需的资金只能靠民间信用——民营银行的融资渠道解决。浙江模式说明了只有内源内生于民营经济内部的融资制度安排,对于民营经济来说才是最有意义的。可见民营金融成长的真正要素存在于本部门的经济流程之中。民营银行比国有金融制度安排更适合于非国有产出增长的融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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