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276.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420(2002)01-0074-06 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民营高科技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中一支最活跃的力量,作为联结经济和科技的桥梁,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与此同时,其产权制度也逐渐暴露出种种弊端,严重阻碍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针对这一问题,本文试图从民营高科技企业产权制度变迁趋势、制度变迁方式、制度变迁中的难点几个方面展开对民营高科技企业产权制度变迁的研究。 一、民营高科技企业产权制度的演变 民营高科技企业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由国有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创办的,实行公有民营的高科技企业,以及由科技人员个人或合伙集资创办,挂靠在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下的民营高科技企业,这是统称为“公有民营高科技企业”;二是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创办的,采取个体、私营等经济形式的高科技企业,可称之为“私有民营高科技企业”或简称为“民办高科技企业”。这两类民营高科技企业初始的产权制度虽然不尽相同,但表现出相同的制度变迁趋势。 我国民营高科技企业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而出现的,由于历史的原因,当时的政策、法律等外部环境对于民营高科技企业远没有现在宽松。如果企业注册为研究所、技术开发部或公司,而且有上级主管单位,那么就可以称为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科技企业,从而可以享受企业营业所得税“三免三减”的优惠政策,而民办企业则不能获得这种待遇。因此绝大多数民营高科技企业不论资金来源如何复杂,初始投资者是谁,都注册为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从而使企业终极产权变得弱化或模糊化。这一原因造就了公有民营高科技企业独特的产权制度结构,突出表现在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分配上。从控制权的分配来看,由于从事民营企业经营的人员大多脱离了原单位,不占编制,不再享受原有的福利待遇,企业经营所需的生产要素也通过市场取得,而无需占用原单位有限的计划份额,即使原单位在企业创立之初投入了部分资金,也主要来自于预算外资金,且数额不大,这一切都使得公有民营高科技企业终极所有权趋于弱化。终极所有权的这种弱化有利于包括决策权、经营权和人事权在内的控制权向民营高科技企业的转移,形成了真正的民营机制,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运作,从而推动了民营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和繁荣。 1978年以来,以放权让利为主线的改革使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也导致了剩余索取权的重新分配,由国家独占利润剩余变为国家与企业共享利润剩余。与国有企业相比,民营高科技企业拥有的剩余索取权更大,原因之一就在于终极所有权的弱化。由于公有民营高科技企业的最初出资者大多放弃了对企业的干预,故在所有权权益的实现上一般仅体现在每年从企业收取一定的上交利润,即一定的剩余索取权上。而挂靠企业由于所有者就在企业内部,其利润剩余的分配自主权更大。利润剩余的这种自主分配和分享,对企业经营者和员工是极大的激励,促进了民营高科技企业的飞速发展。 与公有民营高科技企业相比,民办高科技企业的产权制度有其特殊性。民办高科技企业是在计划经济体制的缝隙里产生的,从这一点来说,是对传统所有制结构的突破,但由于只破不立,使得它只能回到传统的家族制度中寻找制度资源。与传统的家族制度相联系的单一的产权结构,所有权与控制权合二为一由家族拥有,剩余索取权也由家族独占,不存在剩余的分享;企业组织形式和管理制度则是个人业主制或合伙制。从现实背景来看,首先,由于体制转轨过程中市场在功能和结构上存在着诸多不完善之外,家族制作为一种企业产权制度能较好地适应这种不完善性。家族制内部产权结构简单,管理层次较少,成员间具有较高的信任与合作能力,企业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因此,与其他组织形式相比,家族血缘关系网络可视为一种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廉价组织资源。同时,由于家族制企业的产权明晰(其所有者为家族成员或与家族有密切关系的朋友),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高度统一,所以,这种产权制度能有效地降低企业的激励成本和监督成本,使企业具有强劲的扩张冲动。其次,民办高科技企业的法律地位尚不恐固,在这种情形下,家族制可依靠天然的血缘关系建立起一种信任关系,有效地保护企业的资产安全。以上分析说明,家族制作为民办高科技企业的一种企业产权制度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它与我国民办高科技企业成长初期的市场条件是相适应的,极大地促进了这些企业的发展。 我国民营高科技企业的产权制度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按其自身的逻辑发展到今天,在表现出对经营绩效的积极影响的同时,一些潜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从而使民营高科技企业在诸如产业化、集团化和国际化等发展潮头面前,表现得有些力不从心。 终极所有权是公有民营高科技企业产权制度中极为重要的内容,涉及企业经营和发展的基本动力问题。尽管在创业初期,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终极所有权的弱化或模糊化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和规模以后,必然会产生各种负面影响。首先,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参与创办企业的各方,因为产权的归属和利益分配的问题,引发一系列的问题。轻则延误企业的发展时机,重则造成企业的分裂与瓦解,阻碍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其次,终极所有权的模糊造成的产权不清晰导致企业行为的短期化,不注重积累,不求发展,容易出现“高分配、少积累,高费用、低利润”的情况,削弱了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后劲。另外,终极所有权模糊造成的产权主体单一易造成日后所有权对经营权的干预。大多数公有民营高科技企业在创办之初,对产权的划分不重视,往往使主办单位或挂靠单位成为惟一的、法律上的产权主体。在终极所有权弱化的情况下,产权主体单一的弊端并不明显,但随着企业的飞速发展,终极所有权在丰厚的利润剩余面前开始“觉醒”,所有权有“强化”的趋势,在产权主体单一的情况下,所有权的强化和行使极易导致对企业独立经营权的干预,这集中表现在对企业主要经营者的随意撤换,对企业资金使用和技术开发的限制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