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族式企业的公司治理及其规范

作 者:

作者简介:
徐康宁 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210096 夏辉 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210096

原文出处:
江苏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家族式企业自诞生以来始终在世界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家族式企业不仅在中小企业,而且在一些大型跨国公司中也居主导地位。然而在我国,家族式企业往往被视为一种低级的企业组织形态。本文通过对家族式企业的公司治理特征的分析后认为,一方面,与一般的企业相比,家族式企业在公司治理方面具有一些特殊的效率,家族式企业因而并非是低效率的企业模式;另一方面,家族式企业的公司治理也存在着不同于一般公司的不规范之处,我们为此提出了相应制度规范的途径。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2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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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族式企业作为一种在世界上普遍存在的企业组织形态,其效率本身并无绝对的高低之分,家族式企业也不一定就是低效率的企业模式。随着私营经济的逐步发展,以及多种企业制度和企业模式的并存,中国也出现了不少家族式企业。我们通过对家族式企业的公司治理特征和相应制度规范的分析,帮助读者进一步了解家族式企业的特点,把握市场经济环境下家族式企业发展的基本趋势,力求使国内出现的越来越多的家族式企业渐渐能够采取一个较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一、家族式企业的概念与适用边界

      1.家族式企业的概念

      家族式企业泛指在经济领域中存在的具有家族特性的各种企业组织。这种家族企业往往是一个经济意义上扩大的家庭,承担一定的经济功能,其产权结构高度集中,一般控制在家族手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程度视企业主意愿而定,决策通常由家族代表或家族集体作出,来自于外部的市场监控度较小,企业监控主要来自家族内部。

      2.家族式企业的演变

      在私有制条件下,历史上最早的企业均是家族式企业。经过漫长的经济史的发展,家族式企业也经历了一个与企业治理有关的演变过程。我们可以用企业的三个元要素从高度统一到逐步分化,来说明家族式企业的这种演变。

      劳动力、资本和经营者是任何企业存在和发展的三个元要素。在最早形态的家族式企业中,这三个元要素以家庭为界限,高度凝聚于家庭或家族内部。这时的家族企业,提供资本的人和经营者是同一人,甚至连使用的劳动力与家族都有亲缘关系或故里关系,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投资人对企业经营负无限责任。这一过程的存在十分漫长,并一直延续至今。在西方国家和中国的封建社会,各种生产型作坊、流通性商号就是这一类型的企业,我们称之为原始的家族企业。在今天的商业社会,仍能看到零星的这类企业。

      后来,劳动力来源扩大,逐步开始从三者统一当中分化出来,企业也开始吸纳家族之外的劳动者,但企业的资本所有权与经营者的经营权力仍高度统一,投资人继续对企业经营负无限责任。这时,经营者仍为业主型企业家,现今大量存在的独资企业就是这一类型。

      继劳动力分化之后,资本也逐步分化出来,不再局限于家族当中,企业除了发起人的资本外,更多是吸纳了社会资本,企业开始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在这一过程中,家族式企业发展的形态又经历了三个具体的阶段。第一阶段是有限责任公司阶段。在这个阶段,公司股份几乎全部由家族成员掌握,甚至公司完全是由家族内部成员各自出资组建,公司董事会成员和高层管理人员均来自家族内部,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尚未发生明显的分离。第二阶段是股份有限公司阶段,即家族控股阶段。在这个阶段,公司不再全部由家族成员出资,但家族作为大股东持有较高的股份份额,并对董事会和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免有决定性影响,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开始发生分离。第三阶段是向公众公司演化阶段。这个阶段的公司股份开始外部化和分散化,股东人数迅速增多,股权高度分散,直至成为上市公司。这时,家族不再直接经营企业资产,董事会和高层管理人员获得了充分的经营权,完成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以上三个阶段是实行公司制度家族式企业大致经历的三个阶段,其划分实际上并不完全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公众公司作为自然分野,关键是看公司治理的区别。例如,在有限责任公司时期,家族式企业也有可能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公司高管人员完全职业化(国外家族式企业有很多类似的例子),而有的家族式企业即使上市后也没完成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如中国的某些家族式上市公司)。

      3.家族式企业的适用边界

      家族式企业并不是由其名称或创立的过程所决定的,甚至也不完全是由股权结构决定的,它有其一定的适用边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家族式企业的适用边界要比该企业的定义范围更宽泛些。

      典型的家族式企业。家族完全以血缘关系对企业实行全面控制,财产权利高度集中于家族成员。这种家族式企业虽然名义上是公司,但实际上是家族的经济体。

      家族控制与现代公司相结合的混合企业。这类企业一般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而且其中部分有可能成为上市公司,但家族成员或家族企业对公司实行控股,公司的管理制度虽根据法律规定的现代公司制度所设定,但公司的实际运作体现家族意志。

      家族股份虽较多但同时股权又相当分散的现代公司。原先是家族企业,后经过多次增资扩股,股权已相当分散,公司的治理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实际运作上完全符合现代公司规范。这类企业多见于西方国家的一些老牌企业,如美国的福特公司、日本的松下公司、丰田公司等。

      财产权利在法律上并不集中于家族,但在管理上具有浓厚家族色彩的企业。这类企业在法律框架下的财产关系上不体现家族控股,但在实际运行管理上具有浓厚的家族色彩,企业实际上形成家族内部控制。这种情况一般多见于中国的一些乡镇企业或由乡镇企业改制而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少数国有企业也在这一类企业的边界之内。

      二、家族式企业的公司治理特征

      1.股权高度集中于家族成员或家族性的私人企业 在20世纪20-30年代及以前,家族式企业的股权基本上由家族成员或家族性的私人企业持有。例如,1929年美国福特家族持有福特汽车公司百分之百的股份,而美国梅隆家族持有海湾公司80%的股份。到了90年代末,西方家族式企业中家族成员或家族性私人企业的持股比例明显下降,但仍保持一定的持股比例,其中部分企业的家族持股比例仍相当高,而在亚洲地区,特别是东亚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家族式上市公司的股权仍大部分控制在创业者家族手中,而基金、养老保险等分散型投资机构所持股份在其股权结构中的比率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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