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私有产权制度产生和成长的特殊性 解放后,我国经济制度基本上照搬了苏联的模式,而苏联模式集中体现在斯大林主持下由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写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按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生产资料公有制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既定前提,因为把公有制作为出发点,符合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批判和否定,以及在未来社会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设想。在公有制基础上,社会全体成员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同一的、无差异的个人利益共同表现为社会的整体利益,社会成员之间、企业之间也就表现为同志式的互助与合作关系。国家作为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被赋予几乎囊括国民经济一切领域和过程的决策与管理权限。国家为了实现公有制的本性和社会全体成员的根本利益,必须对整个社会生产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计划经济成为以公有产权制度为基础的社会生产的必然和最佳的组织形式。另一方面,为了计划经济的正常运行,保证计划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计划经济要求尽可能将外部环境转化为系统内组成部分,使全部社会资源统一于单一的国家所有。因此,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确立过程中,存在这样一个逻辑循环关系:公有产权制度必然产生计划经济运行方式,而完善的计划经济要求更彻底、更单一、更纯的公有制形式。这就是为什么在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改造过程中,必须千方百计消灭个体私有制,实现所有制升级的根本原因。到了文革期间,这种建立在公有制和计划经济基础上的经济制度,已经发挥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其结果是,充分暴露了这一制度的结构僵化,动力不足、效率低下、官僚主义盛行等弊病,导致了经济发展的长期停滞,使我国国民经济濒临崩溃的边缘。 改革之初并没有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彻底失去信心,改革并没有表现为彻底打破旧的经济制度,重新建立新的产权制度和经济运行机制。我国的改革选择了一条渐进式的道路,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改革表现为对传统经济制度边际改良式的修正和调整。可以从两个层面上概括这种制度修正过程:首先,我国经济制度从运行层面上进行了修正。从改革初期的“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到1984年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1987年十三大提出的“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最后到十四大才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目标。可见,我国经济制度在运行层面上的修正,表现为一个从计划机制向市场机制转变的改革过程。其次,我国经济制度从产权制度层面上进行了修正。但我国的改革一开始就定性为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改革是在保持社会主义宪法制度的前提下进行的。因此,我国的改革并没有把私有产权制度作为构建市场运行机制基础的目标。由于私营经济与市场机制有天然的融合性,私营经济的发展虽然客观上有力地推动和加快了市场机制的建立。但是,从改革的本意看,改革的决策者一直努力把公有经济,特别是把国有经济作为构建市场运行机制的产权制度基础。这样,我国经济制度在产权制度层面上的修正表现为国有企业的改革过程。国有企业改革经历了放权让利、利改税、承包经营责任制、股份制四个阶段,虽然不同阶段的改革表现出不同的特征和复杂性,但国有企业的改革从根本上表现为努力把国企重新塑造成适应市场机制的微观主体的过程。 我国的私营经济,就是在这种由制度调整和修正而留出的体制缝隙中得到再生和发展。我国的改革从农村开始,私营经济也首先在农村得以萌生。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改变了原有的农村集体财产关系,财产主体由集体向农户转移。随着农户经营主体的确立,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许多农户在解决温饱问题之余,有了一定数量的资金积累。少数资金积累较多的农户,开展多种经营,形成各种专业户和重点户。一些善于经营和勤俭节约的“两户”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和雇工人数,在农村形成早期的私营企业。在城市,私营企业通过个体经济的不断积累、扩大规模而得以萌生。80年代初,城镇面临严峻的就业压力。1980~1985年,全国城镇需要就业的人数达到3700万人,仅1980年就需要安排1200万人就业。按传统的劳动就业制度,所有城镇劳动力统统由国家安排,但是面对如此庞大的需要就业人口,体制内劳动就业的路子越走越窄。1981年10月,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规定》,指出要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和所有制结构,解决城镇就业问题。这样,改革劳动就业制度自然地就与发展个体经济联系到了一起。在个体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过程中,一些善于经营的个体劳动者,不仅积累了较多的资金,而且还掌握了经营本领和生产技艺,他们通过雇工经营,扩大规模,成为早期的私营企业主。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当年的农村改革和城镇就业体制改革,其初衷都不是为了重建私有产权制度和实现向商品经济的转变,但是,这场改革“无意”中为私营经济的重新产生提供了历史前提。城乡的个体经营者既是生产资料的私有者,又是劳动者。虽然个体经济是小私有制,但因为它是建立在生产资料所有者自己劳动的基础上,当时又面临严峻的就业形势,因此,传统的体制并没有对这种经济成分做出强烈的排斥姿态。小私有制在商品经济中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的作用下,必然向大私有制过渡,而实现这个过程的手段是雇工经营。起初,当局还明确规定个体经济不准雇工,后来在1981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规定个体户可以请1-2个帮手,可以带2-3个至多不超过5个学徒。随着个体经济的迅速发展,出现了一批经营规模较大、资金雄厚、雇工超过政策规定(即8人以下)的“个体大户”。对雇工经营现象的产生,国家采取了慎重的态度,提出了“看一看”的方针,这其实是对体制外成长的私营经济的默认和支持。直到1987年初,中共中央在《关于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决定》中才第一次承认“个体经济和少量的私人企业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并提出“应当采取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抑弊,逐步引导的方针”。随后,党的十三大提出了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十四大报告从发展市场经济角度,强调了多种经济成分平等竞争、长期共同发展。但私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仍然只是居辅助地位的体制外经济成分,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在国民经济中只起“拾遗补缺”的作用。党的十五大明确地将私营经济界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次把私营经济纳入社会主义的经济体制之内,这是对传统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与创新。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明确提出私营企业主“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是私营经济纳入体制之内的人格化表现,标志着党和国家已经承认了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之内存在、发展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从私有产权的法律保护看,经过1982年、1988年、1999年三次修改宪法,逐步确立了其合法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