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有经济概念的提出及界定 “民营经济”是一个含义不明确、不规范的学术概念,到目前为止,关于民营经济的概念和内涵问题的争论颇多。据考证,“民营经济”最早是1931年王春圃在《经济救国论》中提出来的。他把由民间经营的企业称为“民营”。从字面上来看,“民营”与“国营”、“官营”相对应,“民营”一词的本质规定是“营”、执行主体是“民”,强调一种与资产经营有关的经济形式,似乎不涉及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对此持反对意见的认为“民营”不可能完全脱离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而独立存在。由此引发的争论不断,并且难以达成一致认识。笔者认为,长期以来,中国一直习惯于以所有制性质来区分不同的经济成份,对于改革开放以后提出的民营经济概念也不可能不涉及所有制问题。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人们的思想观念还不够解放,“民营经济”这样一个看似不涉及所有制问题的概念的提出可能更易于为人们所接受,也许这正是提出“民营经济”概念的人的巧妙构思。 为了更好地体现中国经济转轨中的实际情况,消除各种囿于民营经济概念的争论,笔者提出了一个新概念——“民有经济”,并将其界定为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以外的一切经济。这样,民有经济就包括个体经济、私营(有)经济、外资经济、股份制经济、股份合作制经济等。对于“民有经济”概念的认识首先要从所有制性质上来理解,其次才能从经营方式上来理解。这不仅可以消除对民营经济概念的各种争论,而且能够充分利用已有的一些统计资料(如《中国统计年鉴》上的数据资料),便于对其进行研究。 从语言学的一般规则来看,“民有”是一个与“官有”或“国有”相对应的概念。“民有”的实质在于主要“为民所有”并且由“民”掌握着控制权,自主经营。“民有”一词不太注重生产资料是否全部为“民”所有,但它特别强调“民”在资产股份中要占有较大份额、由“民”掌握控制权。就民有经济的微观主体而言,它主要是以民间(民有)资本为主构成的,也就是说这儿并不强调必须全部由民间资本组成,也可以有其他资本参与,如可以允许少量的国有资本参与,但重要的是必须由民间资本掌握控制权,而不能让其他资本控制。特别是在民有经济发展的初期,民间资本在企业中要占比较高的比例,甚至全部由民间资本构成。当然,随着民有微观主体的发展,民间资本所占的比例可以适当降低,但民间资本必须不能低于51%,保证企业的控制权不发生转移。 也许有人会认为“民有经济”实际上就是指的“私有经济”,只不过换了一个词汇而已。对这种认识我们是不会同意的。事实上,“民有”是一个比“私有”的涵义更宽泛的概念。比如以个人股份为基础形成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等企业形式,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其归入“私有”,但理所当然地属于“民有”的组成部分。可见,“民有”涵盖“私有”,且以“私有”为基础拓展而来,并突出了以“民”为本。“民有”的本质内容虽然与“私有”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但两者之间却不能简单地划等号,即“民有”不等于“私有”。事实上“私有经济”的提法不仅不能很好地与“国有经济”相对应,而且“私有经济”也不能体现我们使用的“民有经济”概念的本质属性和特征。私有经济只能是民有经济的应有之意和分支之一,民有经济不仅涵盖了私有经济,而且其内涵比私有经济更加广泛。“民有经济”概念与传统的单纯按所有制划分经济形式有所不同,它并不是鼓吹私有化。使用民有经济概念还有另外一层意图,即淡化大一统的所有制意识,突出民有观念。 特别是一些正在进行经济体制转型的原中央计划经济国家,普遍缺乏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一些促进经济发展的优良传统,如产权保护、法律执行等。“民有经济”一词中的“民有”,能够更加明确地表达出个人对财产的所有权,这对于一些缺乏对产权认可和保护的国家而言,比如中国到目前宪法中尚没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条文,私有财产法律地位并未明确,就更有意义。 二、民有经济对中国经济发展的贡献 民有经济的贡献主要表现在提供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增长、培育市场主体、促进市场发育等方面。特别是随着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产出的下降,民有经济能够起到有效的衔接作用,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一)民有经济对GDP增长的贡献 改革以来国有经济增长缓慢,集体经济经过快速发展之后逐渐增长乏力,而民有经济则保持良好的势头,有效保证了GDP的稳定增长,为渐进式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民有经济在GDP增长中的贡献可以通过在三次产业中的发展反映出来。在第一产业中,国有经济创造的农业产值1996年仅占农业总产值的2.77%,其余的为集体经济和民有经济创造的,其中也多由民有经济来实现的。在第二产业中,自改革以来国有工业企业创造的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逐年下降,而民有工业企业创造的产值却逐年上升。1978年国有企业创造的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77.63%,到1993年国有工业企业的产值比重仅为46.95%,首次低于民有企业和集体企业。1980年民有工业企业创造的产值仅占工业总产值的0.49%,而到1998年这一指标已达到33.35%,首次超过国有企业的28.24%。另外,从创造产值年增长的情况来看,国有企业的增长率远远低于民有企业,民有企业的增长率都保持在15%以上,而国有企业在1997年、集体企业在1999年出现负增长,民有企业较高的增长率在工业生产中注定要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注:以上数据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0)》第409页、《中国统计年鉴(1993)》第412页相关数据计算整理。)从第三产业来看,商业和服务业中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中民有经济占有较大比重。 (二)民有经济对社会就业的支持 随着改革的深化,国有单位不仅不能吸纳更多的劳动力,而且还将大批富裕人员推向社会,特别是随着国有企业的战略性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就业压力空前增大。民有经济在吸纳劳动力方面作用越来越大,减轻了社会就业压力,保持了社会稳定,有力支持了改革的深化。从工业企业职工的就业情况来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承担的社会就业比重以及就业增长率都是下降的。特别是从就业增长率来看,统计年份中,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增长率为负数,民有企业为正数,尤其是1998年,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就业增长率分别为-32.65%和-39.56%,而民有企业为45.22%(注: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0)》第408页、《中国统计年鉴(1996)》第402页有关数据计算整理。),对比鲜明,反差相当大。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种趋势还会持续一段时间。从城镇从业人员在国有单位、集体单位、民有单位的分布来看,1998年民有单位的就业人数达到9657万人,比上年增长53.77%,超过国有单位的9058万人。国有单位从1996年就业人数开始出现负增长达-0.15%,集体单位从1992年增长率持续为负数,民有单位就业增长率一直保持较高,都在两位数以上(注: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0)》第118页、《中国统计年鉴(1996)》第90页有关数据计算整理。)。可见,民有经济在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吸纳就业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吸纳了相当一部分就业,减轻了社会的压力。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流向民有经济部门将是一种不可逆转的潮流,由此,劳动力的市场化配置就会逐渐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