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1309(2002)04-0034-09 一、相关研究回顾 有关私营企业与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的讨论,绝大多数的文章都把其症结归因于制度歧视(邬九峰,彭桂林,1994;黄敏,何桂芳,1996;任崇海,1997;徐乐铭,1997;林志平,1998;王元璋,赵中杰,1998;李琳,陆三育,1999;黄锡钦,李芳,1999)。这一类观点我们称之为“体制论”。另外的一些文章则运用调查分析、新闻描述等方式,直接给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这一“疑难杂症”开出药方(卫立业,1994;王廷良,1997;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1998;国家体改委私营工业企业课题组,1998;王正新,黄敏,1998;刘育琳,1998;庄坚,1999;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统计研究处,1999年;狄娜,陈洪隽,2000)。还有一些文章视野更开阔一些,作者运用国际比较法,借鉴西方国家对中小企业进行金融支持的经验,为我国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资金瓶颈问题提出解决办法(秦池江,1996;陈永杰,1997;杨光铮,1999;郭朝先,1999;国家计委课题组,1999)。对后面两种意见,我们把它们叫作“对策论”。所有这些讨论不乏有真知灼见者,有的建议甚至相当有价值;但是其中有些讨论还只停留在表面现象上,没有做深层次的拓展,缺乏系统的理论性的分析。从学术的角度来看,说服力稍嫌不够。 “体制论”和“对策论”强有力的支撑是实证统计的数据结果,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得到了金融机构贷款的绝大部分(陈志强,1999)。这一点是无可争辩的事实,因此看起来似乎存在着国家有意识的制度倾斜。但是,早在1988年关于私营企业的宪法修正案通过后不久,中国农业银行就发布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贷款管理的暂行办法,尽管规定了诸多条件,但还是正式打开了向私营企业贷款的大门(李路路,1998,P145)。邓小平1992年视察南方以后,尤其是党的十五大召开以后,对私营企业的贷款请求实际上已经没有了政策上的障碍。金融部门的权威人士也表示,银行信贷服务不搞“唯成分论”(赵静,苏菲,1998),各种金融机构并没有明文规定贷款额度分配必须符合所有制结构安排的优先秩序。因此,对于私营企业贷款难的问题需要重新思考(李路路,1998,P146),而不应该再把重点放在对体制缺陷的讨论上。 林毅夫和李永军在《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一文中,从我国资源禀赋构成特色的角度分析了中小企业陷入融资困境的原因(林毅夫,李永军,2001)。文章认为,一个资本充裕、劳动稀缺的经济只有选择资本密集型的产品和技术,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产品成本,创造更多的经济剩余,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才更具竞争力。相反,一个劳动充裕、资本稀缺的经济只有反其道而行才能达到同样的效果。由于我国要素禀赋构成特点是劳动力相对充裕、资本相对稀缺,因此,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将会是我国企业组织中最有活力的构成部分。但是,在推行“赶超”战略的计划经济时期,为了支持不符合我国比较优势、不具自生能力的重工业的生存和发展,我国建立了以大银行为主的高度集中的金融体制。大型金融机构不能有效解决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而限制了向中小企业的贷款发放,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而中小金融机构则在处理与中小企业的信贷关系时却具有信息优势。关于这种信息优势,作者引证了Banerjee等(1994)提出的两种假说。其一是“长期互动”假说(long term interaction hypothesis)。这种假说认为,中小金融机构一般是地方性金融机构,专门为地方中小企业服务。通过长期的合作关系,中小金融机构对地方中小企业经营状况的了解程度逐渐增加,这就有助于解决存在于中小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另一种假说为“共同监督”假说(peer monitoring hypothesis)。这种假说尤其适合于合作性中小金融机构。该假说认为,即使中小金融机构不能真正了解地方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因而不能对中小企业实施有效的监督,但为了大家共同的利益,合作组织中的中小企业之间会实施自我监督。一般来说,这种监督要比金融机构的监督更加有效。因此,文章得出结论:大力发展和完善中小金融机构是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根本出路。 应该承认,林毅夫和李永军的思路是非常开阔的,而且讨论很有深度;尤其是在运用信息不对称理论解释大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何“天生”不能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而中小金融机构在解决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则具有的信息优势时,我们认为作者触及到了问题的核心。但是,文章只论及了中小企业通过正式的金融制度进行的融资活动,而没有考虑到中小企业在发展壮大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非正式的金融制度。而且,我们对作者的结论也表示怀疑,因为我国的中小企业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私营企业,私营企业有其独特的产权结构、治理模式和市场运作,建立和发展中小金融机构能否解决私营企业的融资困难就很难说了。 张杰发表在《经济研究》上的一篇文章也认为,由政府出面发育一些外生性的中小金融机构不能有效地解决民营经济存在的融资困难问题(张杰,2000)。不过,张文承认,作为渐进改革的一种内生现象,民营经济的金融困境源于国有金融体制对国有企业的金融支持和国有企业对这种支持的刚性依赖,民营经济一时无法在国家控制的金融体制中寻求到金融支持。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是一种纵向的信用关系,而这一逻辑却不可套用到民营经济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关系中去。国有银行依托于国家信誉而大规模地吸收储蓄,并让这些储蓄中的绝大部分转换为对国有经济的金融支持,从而保证了体制内产出的持续增长和改革条件下的社会稳定。民营经济作为体制外的经济成分,和银行间是不可能建立起这种纵向的信用关系的,而只能是一种横向的信用关系。如果民营经济想“挤入”这种纵向的信用关系,则只有依靠寻租活动才能实现;而且,依托国有银行提供的纵向金融支持固然可以实现民营经济的短期增长,但却要以损害其长期增长机制尤其是资本结构为代价,并会由此影响整个经济的民营化和市场化进程。因此,解除民营经济金融困境的根本出路既不在于改变国有银行的信贷行为与资金投向,也不在于由政府出面发育多少外生性的中小金融机构,更不在于给其提供进入股票市场的方便,而在于营造内生性金融制度成长的外部环境。 张杰的分析是推理式的。从实质上看,他还是坚持他一贯的“体制内”和“体制外”的二分法(张杰,1999),坚持从体制的角度论述如何解决民营经济在发展中遇到的困难。但是,如果我们放宽他的前提假设,他的结论就会露出破绽;或者说,他的推理将不足于支持他的结论,因为从实践看来,体制的影响已经大大降低。尽管银行商业化进程还未完全结束,但除了一些政府指令性的贷款投向外,银行信贷决策的主要依据已经只是成本问题。张杰对何为“内源性的金融制度”并没有清晰地定义,也没有解释为什么这种金融制度就可以满足民营经济的资金需求。他对资本市场的结构和运作机理基本上没做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