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企改制中集体资产流失问题值得注意

作 者: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乡镇企业导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2 年 06 期

关 键 词:

字号:

      短评

      张福明同志在《乡企改制中集体资产流失问题值得注意》一文提出了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个问题应引起重视。乡企改制是必要的。但改制成功与否,要看能否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能否有利于当地的就业和社会稳定,能否有利于小城镇建设。改制不是人为地造就富翁。这一原则应该遵循。文中提出的问题,供大家参考。

      乡镇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既搞活了乡镇企业,也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这无疑是十分必要的。但在改制过程中,因对政策掌握不准,操作程序不当,为改制而改制,产生了“名售实送”等问题,造成集体资产的严重流失。这是与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要求不相符的。如果不加强管理,势必造成集体资产更大的流失,违背改制的初衷,不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不利于乡镇的就业和社会稳定,甚至关系到改革的成败。

      在改制过程中,乡镇集体企业存在着三次资产流失问题:第一次是在企业的清产核资过程中,对企业的有形资产价值低估,对无形资产不评估或低估,从而造成清产核资价值过低,使集体资产部分流失;第二次是在企业资产出售过程中,未按资产的市场价格出售而造成的流失。一些企业为照顾内部职工或者他关系而有意按清产核资的账面价值或打折出售,不是采取面向群众公开招标的方式来决定企业资产的市场价格;第三次是对出售收入管理不严,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有的企业资产出售回收是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有的对到期回收款该收的不收,或者收不回;有的未到期的回收款也存在较大的风险。管理上无有效的约束,造成企业资产的第三次流失。

      资产流失不仅使集体失去部分资产,而且也会使社会失去公平,产生很多社会问题。一是客观上造成贫富差距过大,助长社会分配失衡。贫富差距大是当今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人们不反贫、不反富、唯反分配不公。集体资产流失后,直接受益人是改制后的资产所有者。这些股东或出资人往往是过去该企业的负责人或经营者,通过改制摇身一变,成为拥有大量资产的股东或出资人,使过去干部和群众间只有的收入差别直接变成了巨额的资产差距。这是一次从隐含的量变到公开的明确的质变,产生了一次较大的心理冲突,使群众对改制产生反感,留下矛盾的隐患。二是集体资产流失也是产生腐败的温床。尽管改制是大趋势,但在集体资产细化转让和由实物形态转化为货币形态过程中,有些权势人物和受益人因受利益驱动,相互勾结,导致腐败问题产生。解决这个问题,一要靠严格掌握政策,二要靠群众监督。然而当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上无论从体制还是政策来看,群众监督都很难实现。等到问题成堆暴露后,群众监督已无实际意义了。三是集体资产流失构成了对法律体系的挑战。改制后的资产所有者往往是以前企业的经营承包人,他们在经营期间所拥有的资产是有限的。但改制后,这些人的资产陡然膨胀,把过去隐藏的和转让时集体流失的资产,一下子暴露出来。这里边就存在法律问题:通过认真审计就会发现,有巨额资产增加,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同时,勉强称为是合法的个人资产但却又从未申报或交纳过个人所得税。所以如果不进行严格界定和分析,产权制度改革会造成法律体系的一些难点。

      集体资产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流失,不仅国家政策不允许,而且还会带来很多社会危害问题。因此,必须认真对待,做到公正,合理、公开。要坚决杜绝集体资产流失现象,首先要从思想认识上理清集体资产和个人财产的政策区分,充分认清集体资产的来源、构成和归属,要进行合理的产权界定。

      在推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以来,全国形成了一股热潮,各地的实施情况不一,各地又都有自己的界定标准。因此,一些单位为改制而改制,一卖了之,忘记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的政策规定,规范操作。界定资产所有权主体是明晰产权关系进行改制的前提。一种观点认为:乡镇企业是本企业职工创办的,是通过职工的劳动积累逐步发展起来的,乡镇企业所有权应属于该企业的全体职工,企业以外的其他人不具有所有权主体地位;另一种观点认为:乡镇企业是乡村投资兴建的,因此,乡镇企业的所有权主体应为乡村所有。这两种观点都有片面性(编者认为,投资是乡村集体和群众参与的。发展有投资的增值,有企业职工的劳动积累,有税费减免政策的积蓄等。因此,不同企业要具体分析)。笔者认为,对不同时期形成的集体资产应做具体分析处理。一般情况是乡镇企业的资产所有权主体应该是社区内全乡村农民。这是因为乡镇企业最初是依靠农业的原始积累和土地增值而创办起来的,是一个乡、一个村农民共同积累的财富,即使后来有所壮大和发展,也属于全乡村农民原始积累的增值,乡村全体农民是乡镇企业的真正所有者。乡镇企业的资产所有权主体虽然可界定为全乡镇村的农民,但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全乡镇村农民行使资产所有权管理。这是由乡镇企业所有制关系的集体性质所决定的。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一种社区性经济组织,能够代表所有者的利益和要求,动用所有者的财产为所有者服务。在实行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是发挥决定作用的主体,要把农民利益和集体利益结合起来,充分保护好集体和个人的利益,防止出现以下错误:

      一是将集体资产无偿量化给个人。有些乡镇集体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忽视了企业集体资产是属于所有权主体——全体农民的这样一个事实,错误地认为是我们企业内参加生产劳动全体社员或职工的集体财产,尤其对原始投资以外,多年生产经营的增值部分,认为是企业内现岗社员或职工的劳动所得,在对原始集体投资部分进行出售或转让的同时,把增值部分进行量化按本企业现岗职工人数和贡献等进行分配,所集体资产不加分析地分配给了部分人。这种作法是错误的。已经这样做的,应及时纠正。这样才能保证集体资产不流失。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