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费用、风险规避与乡镇企业产权改革模式的选择

作者简介:
田振刚 汪小勤 李卫兵 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

原文出处:
中国农村经济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2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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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有权的分配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单边治理合约,由资本家或工人独占企业所有权;另一种是共同治理合约,由资本家和工人共占企业所有权。我国乡镇企业的产权改革在乡政府逐渐放弃企业所有权后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共同治理合约即股份合作制,工人和企业经营者共占企业所有权;另一种是单边治理合约,股权集中在管理层那里,并出现经营者持大股现象。在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里,不同的产权结构对经济效率是没有影响的,但现实世界里交易成本是不为零的,不同的产权结构对经济效率是有影响的,由此引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人们会选择不同的合约安排?本文将从交易费用和风险规避的角度来解释乡镇企业产权改革中不同的合约安排。

      一、与契约有关的交易成本

      现代企业理论最重要的发现是把企业看作是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契约集合,无论乡镇企业的产权是部分或全部转让,都是通过不同的合约安排来进行的。产权的转让和合约的形成是有成本的,这些成本包括:①与产权转让有关的费用,如产权界定的费用、用于交易的产权选择费用等;②与契约本身有关的费用,如契约的谈判、拟定、执行及争议仲裁费用等。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交易对象、不同的合约形式以及不同的交易环境,交易费用是不同的。对产权改制的乡镇企业来说,产权的界定费用是用集体资产支付的。对乡(镇)政府来说,改制的成本来自改革的反对方,因此,使改制方案尽可能获得大多数人的赞同是降低交易成本的有效方法;对于购买企业股权的股东,交易成本可以分解为契约成本和实施成本。契约成本是一种可见的或事前的交易成本,如搜寻目标企业的信息成本、契约的谈判成本以及最终获得企业股权的付费等。除了契约成本之外,任何把不同所有者的资源组合起来投入生产的合约,按照所签订的合约条款,都包括控制资源的投入与分配产出的实施成本。理性的经济人在选择不同的合约安排时,不仅要考虑当前的契约成本,而且也要考虑契约形成后的实施成本。均衡的合约安排是权衡这两种交易成本的结果,目的是最大限度地节省交易费用。

      二、不同产权结构交易费用之比较

      这里所指的交易费用是指合约形成后的实施成本,即企业经营时的管理费用。较高的管理费用会降低资产的价值。在市场价格给定的情况下,股权的相对集中,特别是向经营者集中,经营者独自决定投入和分配,可以降低合约的实施成本,提高管理决策效率;在股权相对分散的股份合作制企业里,经营者与工人都是企业的股东,企业的投入和分配由经营者和工人共同决定。因此,股份合作制合约的实施成本要比股权向经营者集中复杂得多。

      推行股份合作制的部分原因是理论上的误区造成的,认为让职工持股以致人人持股,企业职工按股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可以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等各阶层的积极性。从理论上讲,当企业规模很小,企业职工以及持股人数很少时,企业的经营管理相对容易,企业的内部协调成本低,持股人之间的相互监督也可以降低企业经营的监督管理费用,职工持股还可以解决企业筹资的困难,因而,对规模较小的企业推行职工持股计划,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有效率的。但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持股人数增多,个人利益与团体利益的冲突增加,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按劳分配还是按股分配的对立也更加严重,股东之间的协调更加困难,这种内部协调谈判等交易费用的增加足以抵消合伙制所带来的规模经济,而持股人搭便车的现象,更是一种对经营者偷懒的激励。股份合作制的这种制度缺陷导致了合约实施时交易费用的增加和管理效率的降低。为了克服股权过度分散的这种缺陷,就有了德姆塞茨的“第一次法律修正”,即现资者的权利必须以某种方式重新安排,确立资本多数决定原则。所有权的适当集中以及现代公司所坚持的资本决定原则,实际上是以权利的某种重新安排,去克服原来每个股东都有权决策时产生的“社会成本”,以提高管理决策的效率。这是因为对每个出资者来说,虽然他们组成了公司,自己成了所有者,但如果每个人都参与公司的每项经营决策,意味着公司的每一项决策都必须征得每一个出资者的同意才能付诸实践,那么,公司在生产上的规模经济必然被这种较高的谈判成本所抵消甚至超过。由于我国企业产权改革刚刚开始,所有权和经营权没有分离,因此,当股权向经营者集中时,企业的经营者也就成了企业的大股东。

      当然,所有权集中的代价是大股东可能会伤害小股东的利益。当小股东不同意大股东的决策时,却仍然要忍受和承担公司决策的后果,这便为管理层转嫁其管理决策失误于无决策权的股东带来了激励。为了保护这部分少数股东的利益,就有了德姆塞茨的“第二次法律修正”,即股东可以在事先未得到其他股东同意或不解散公司的情况下,出售自己的股权。这种“用脚投票”的退出机制,不仅可以通过股权交易的市场竞争降低股东对公司管理者经营活动的监督成本,而且有助于提高大股东和小股东的一致性,降低代理成本。但在我国大多数乡镇企业的股权设置中,无法采用德姆塞茨的“两个法律修正”来解决管理决策效率所要求的所有权集中与公司规模经济和保护小股东利益这三者的矛盾。其原因有二:一是改制后的乡镇企业达不到股份公司的制度标准,乡镇企业的股权大多具有不可转让性或很低的流动性。二是作为企业职工持股者,天然就是“内部所有者”,他们不同于标准股份公司的外部小股东,在公司信息占有上更有优势或搜索公司信息的成本较低;更重要的是,他们随时可以“用手示威”,用不同的工作态度来表示他们各自的意见。克服这一矛盾的可行方法是股权在企业股东之间的协议转让,这将最终导致股权向管理层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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