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分类号 F27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1-7348(2002)03-053-02 1 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的困境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营企业迅速崛起,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进入新世纪,民营企业的发展要上新台阶,就必须走以科技创新为主的内涵发展道路。然而,从目前的情况看,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还面临着不少困境。 (1)创新人才缺乏。从中国民营企业目前的情况看,民营企业创新进程中最缺的是科技型企业家(高科技管理人才)和风险投资企业家(风险资本投资管理者),同时大多数民营企业也缺乏具有创新活力的技术人才。这使得技术创新活动在很多民营企业中还是偶然的、间歇性和非制度化的行为。 (2)技术创新资金不足。这主要有六方面的原因:一是大多数民营企业创业资本小,自身能用于技术创新的资金有限;二是财政科技投入有限,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项目能取得科技三项费用支持的非常之少;三是虽然各省、市政府为引进科技项目和人才,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设立了一些专项基金,但民营企业要得到扶持还比较困难,且可以使用的额度也较小。四是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方面还存在着一些歧视性的政策;五是以政府为主角的风险投资,对民营高科技企业的研究开发起不到应有的扶持作用;六是民营企业从资本市场上直接融资非常困难。 (3)信息不灵和技术中介服务体系不健全。企业要进行成功的技术创新,必须要有可供利用的信息。民营企业由于缺乏人才,缺乏必要的和正规的信息来源渠道,使其获得上述信息的能力弱。同时由于技术市场的不发达和技术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的滞后,一方面政府科研机构与高校由于产业化经验和经费不足存在着大量的科研成果闲置,另一方面为数众多的民营企业又苦于没有可以利用的合适技术来进行技术更新和改造,这对在产、学、研之间建立起成果与产业化的联动机制形成阻碍,不利于民营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开展。 (4)政策的引导和激励存在缺陷。如在产业技术政策方面,政府对产业技术发展的方向、目标和结构,要发展、限制和淘汰什么技术缺乏明确的指导,使得民营企业在创新目标的选择上存在顾虑。在作为主要调控手段的税收政策方面,税收优惠对科技创新的激励也存在不足。 (5)技术创新的管理和法制环境不够完善。当前的突出问题,一是法律体系不够健全,特别是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整;二是现有法规执行效率不高,执法力度不够,需大力加强。 2 加快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 (1)健全技术创新的法制环境。要在已有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整理、归类、修改、补充和完善,进一步明确其细则。尤其是对民营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遇到的有关科研成果的定价方法、技术成果提成、技术持股、股票期权、职务技术成果的产权归属、技术中介机构的服务管理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方面的问题要作出相应的法律规范。根据形势发展需要,考虑出台《民营企业技术创新促进条例》、《民营企业创新投资奖励条例》、《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加大已有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为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比较完备的法制保障。 (2)建立健全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的领导和管理服务机构。政府有必要加强对民营经济的宏观指导和调控,可以考虑设立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政府各部门有关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及其技术创新活动的法规、政策和管理,协调跨地区、跨行业、跨企业技术创新所存在的矛盾等。同时政府要大力加强对生产力促进中心的扶持,进一步完善其机构体系建设,提高其综合服务能力。此外还要积极发挥一些行业协会、社团和民间组织在促进民营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的作用。 (3)运用科技计划推动民营企业技术创新。要积极根据需求牵引、市场导向的原则,组织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吸收民营科技力量参加重大项目的攻坚,为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来源和技术之撑。同时还可以考虑出台一些专门面向民营企业的科技计划项目,对其技术创新活动进行全过程的支持。 (4)加强产业技术政策的引导。尽快制定、颁布产业技术政策,推行产业技术新标准,引导企业技术创新的方向。通过产业技术政策调整,扶持民营企业加快进行技术和管理创新,以提升它们的技术档次和服务水平,同时通过企业孵化等综合措施,加速创新型民营中小企业的培育,加快新技术转化为新产品和新兴产业的步伐。政府不仅要支持民营企业自发的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究与开发,同时更要将支持重点放到引导民营企业解决国民经济现实需要的领域,以提高创新的实用性。各地政府有责任根据本区域的产业战略,在政策上指导民营企业加强自身的结构调整和进入新的产业,指导民营企业在新的产业中推出新产品,不断开拓新市场。 (5)运用财政政策支持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财政扶持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对R&D的直接投入,二是运用贴息、担保等对创新进行激励和扶助。今后民营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只要符合政府产业技术政策和专门计划的指南,政府就应在资金上给予支持,用少量资金引导产业技术政策的实施和刺激企业向创新投资的积极性。国家和地方建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要积极扶持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鼓励各地将民营科技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款地方留存部分,用于建立民营科技企业专项扶持发展资金,扶持项目的选定由当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各级财政部门当年实际安排用于新产品试制、中试和重大科研项目补贴的应当允许民营科技企业申请,为其成果转化活动提供资助。鼓励有条件的省、市积极扩大扶持软件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归国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的规模,提高单个项目的资金可使用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