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前国有金融体系难以承担民营经济的融资需要 在探索解决民营经济融资难问题方案时,人们希望目前的国有金融体系能够提供支持,比如,在国有银行内设立专门的信贷机构、建立信用担保体系引导国有银行为民营经济贷款等。但是,实践表明,民营企业从国有银行贷款并不容易。近年来,国有银行建立起了集中统一的授信管理体制,贷款审批权限上收,基层行贷款权限逐级减小,大额贷款基层行往往只有贷款实施权,而没有决策权,县里企业贷款要跑市行,市里企业贷款要跑地区行或省行,这使民营企业申请贷款的程序增多,成本加大。在诸多困难之下,许多民营企业只好放弃了在国有银行贷款。为减少贷款失误和不良资产的发生,国有银行普遍加强了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约束机制,对贷款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要追究责任,特别是对民营企业贷款出现问题,对责任人的处罚更加严厉。这就加剧了国有银行对民营经济的慎贷现象。国有银行在强化风险控制目标的同时,并没有确立明确的利润目标,于是就形成了国有银行贷款激励和风险约束不对称。失去盈利目标的国有银行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向民营企业提供贷款的动力也就没有那么大。 国有银行缺乏对贷款对象实施有效评价、监督的手段与可能性,银行与中小民营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十分严重,中小民营企业难以提供准确、规范的财务报表,银行也不可能对企业的投资经营状况进行适时监控。即使国有银行给民营中小企业贷款,也极易形成不良债权。在国有银行某省分行中,就贷款对象而言,随着企业贷款规模增大,不良贷款率逐步降低;反之,规模越小的企业,贷款不良率越高。中小企业的平均不良贷款率是全行贷款平均水平的2.5倍,是中型企业平均水平的4倍,是大型企业平均水平的8倍。贷款成本也是国有银行必须考虑的因素。民营企业贷款通常额度较小、手续繁杂,每笔贷款的人工成本高、利润相对较低。这也影响了国有银行向民营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尽管国有银行大多不愿承认对民营经济的贷款歧视,但歧视的确存在。这其中既有民营经济自身的问题,也有国有银行的问题。说明在国有银行和民营经济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体制隔阂,还没有建立起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双赢”格局。而要想打通国有银行与民营经济之间的资金供求通道,将取决于两方面条件的形成:第一,国有银行通过制度创新,实现控制风险与追求盈利双重目标的有机结合与均衡发展。鉴于国有银行仍不断发生新的不良贷款,加之历史上留下来的沉重包袱以及难以避免的政策性业务,上述目标不是短期能够实现的。第二,民营经济的规范发展,要能够达到国有银行所要求的资产规模、业绩水平和财务标准。而目前绝大多数民营企业规模小、负债水平高,50%以上的民营企业家还看不懂财务报表,因此,短期内也难以与国有银行的要求相适应。由此看来,目前,国有银行还不是民营经济,特别是中小民营经济可信任与依赖的合作伙伴。 二、民间金融组织尚不能满足民营经济的融资需要 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都属于准民间金融组织,它们与政府有着紧密的联系,在运行机制上与国有银行有相似之处。自交通银行成立以来,我国前后共设立了10家全国或区域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中只有民生银行是真正意义上的民营银行,股东绝大多数是民营企业,其他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东则多为国有企业,因而沿袭了某些国有银行的运作模式和经营方式。比如,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国有股东短期行为严重,热衷于收益分红,而较少考虑银行的未来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经营机制与国有银行并无显著差异,奖勤罚懒、优胜劣汰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并来形成;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资产质量和盈利状况也不容乐观。10家股份制银行不良贷款比率均超过了人民银行规定的15%的风险比率指标,说明贷款损失风险在这10家商业银行同样严重存在。体制不活以及经营风险增大,极大地限制了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贷款倾向。尽管从理论上讲,这些银行应成为民营企业融资的主渠道,但实际上,股份制银行同样只是倾向于向大企业(包括民营大企业)以及有政府担保的投资项目提供贷款,而对民营中小企业贷款缺乏积极性。即便是民生银行这样的纯粹的民营银行的主要客户也是大企业(包括民营大企业)和大项目。 我国现有城市商业银行80多家。城市商业银行是在城市信用社合并基础上组成的,原有城市信用社形成的大量不良资产,成为城市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的沉重包袱和风险隐患。作为地方性商业银行,其业务范围被严格限制在一个城市之内,难以满足客户跨区域业务发展的需要。部分行业,如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电力、通讯等部门只准在国有银行开户,这种明显的歧视性政策对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不利。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可以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剥离,而城市商业银行只能通过自身化解。城市商业银行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城市的中小企业,贷款成本高、风险大,但是,城市商业银行执行的贷款利率与国有银行相同。上述情况表明,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政策环境限制,迫使城市商业银行无法在更大程度上履行对民营企业的融资职责。 目前,我国有农村信用社5万家。由于国有银行经营业务逐渐向大中城市收缩,国有银行县及县以下机构大多撤销,农村信用社逐渐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导力量,也理应成为乡镇企业及农民融资的主渠道。但是,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的作用远远没有发挥出来。虽然农村信用社名义上是合作金融组织,应建立严格的治理结构和民主管理制度,但实际上,目前的农村信用社仍由人民银行各级行代管,实行地级联社—县级联社—信用社的纵向管理模式。为了防范风险,贷款的决策和审批权层层上收,因而给乡镇企业和农户的贷款增加了难度,加之贷款条件苛刻、手续繁杂,要求较为严格的资产抵押和信用担保,从而限制了企业和农户贷款的愿望。另外,农村信用社也存在贷款质量差、亏损严重、资本充足率不足、资不抵债等严重问题。因此,在僵化的管理体制以及自身的经营困境的影响下,农村信用社尚不能充分满足乡镇企业和农户的金融需要,反而造成了农村资金的大量外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