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121 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12X(2002)-01-0068(04) 一 自中共十五大确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以来,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日益提高。特别是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颁布,从法律高度确立了保护私人财产的合法地位,随后,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为私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留下极大的空间,一方面,大量国有经济从长期从事私人产品生产的竞争性领域退出,并将其经营领域限制在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等,而因国有经济退出留下的“真空”则需要其他经济成分予以填补。作为产权明晰、效率显著、机制灵活的私营经济无疑成为大量进入竞争性领域的最佳侯选。在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的进程中,私营经济进入竞争性领域主要采取的方式有: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以及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经过几年的发展,不少地区私营经济比重已占地方经济的“半壁河山”甚至更大的份额,有的地区所谓发展地方经济实际上已成了发展私营经济的同义语。 一般来讲,私营企业经济增长可以有两条途径,一条是依靠自我积累的所谓内源融资,这种方式速度慢,规模小,是一种原始的资金积累与资源配置的方式,难以适应稳定快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另一条是依靠包括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在内的外源融资,这是现代市场经济企业发展筹措资金和配置资源的基本方式,私营企业发展也是如此。还应看到,我国私营企业长期受所有制歧视等限制,难以得到银行的信贷支持,其发展基本上依赖自身的内部积累,管理也是家族式的,因而其规模扩张十分缓慢,大多数依然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内的小企业,因此,对小企业“融资难”的分析与金融处理也同样适用于目前我国大多数私营企业的发展状况。当前,私营经济利用外源融资面临十分困难的境遇,与国有企业相比较,私营企业“融资难”最直接、最具体表现为“贷款难”。即在一个地区经济发展中,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在融资上表现出一种“天然”的差别,在贷款额度、利率与信贷连续性等方面,私营企业均处于相对劣势与不同等的待遇。 二 相对于直接融资过高的制度“门槛”,私营企业设立以后,外源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的间接融资。美国学者Brewer与Cole分别于1997年和1993年对小企业金融中外源融资进行了实证研究,Brewer的结论是小企业比大企业更加依靠银行贷款,而Cole的研究结果仍是小企业信贷资本的60%来源于银行。但Cole更重要的一个成果是发现了借贷资本市场上供求双方存在明显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我们认为,相对于一般的小企业,具有私营经济性质的小企业,其“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似更为显著。 “逆向选择”主要来自资金借贷双方信息的不对称。银行在监督大企业方面虽然也存在“逆向选择”,但可以组织动员大量人力,投入更多的技术与信息资源来提高决策的正确性,且成本——收益尚处于可以控制的范围内。而对小企业的监控,则并不会因企业规模缩减而降低银行在信息搜寻、集成与处理方面的投入,而往往会花费与大企业相同的监督成本,这样导致银行在调控小企业时存在规模不经济的问题。而对那些长期以来处在银行监督范围以外的私营企业,银行更加没有把握。因为它不仅面临与小企业一样高的监督成本,而且由于没有对私营企业推行一套有效而实用的信用评估体系,金融机构也缺乏风险评估的专用性人力资本,银行决策的不确定性会更大,借贷双方“逆向选择”的概率会显著上升。银行信贷决策上容易出现将信贷资金提供给风险和不确性大的一方的私营企业,而使风险和不确性较小的一方的私营企业得不到贷款。 “道德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使用和偿还信贷资金的道德水平和诚信程度。按照现代企业理论,资金借贷双方即银行与企业实际构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作为委托人的银行要监督作为代理人的企业追求最大化的经济利益。但代理人是否具有机会主义趋向,则与委托人能否有效地实施监督有关。更主要的是,委托代理关系在不同产权制度下,其不确性是不一样的。如果是国有经济内部的委托代理,其监督成本限于其控制过程的人力投入与信息搜寻与处理,即使出现机会主义行为,也是国有经济内部的资金或资源的转移,是能够妥善处理的,因而成本相对较低。相反,如果委托代理关系发生在不同产权关系之间,如一方是国有银行,而另一方是私营企业,则可能发生两种情况,一种是借款人诚实守信,偿还借款信誉较高;而另一种是借款人欺诈逃避、借钱不还。如果是前一种情况,银行监督代理人的成本也仅限于与国有经济内部相同的情况,但倘若是后一种情况,则银行不仅承担控制过程的成本费用,而且还要负担追缴、清算的额外成本,以及与此相关的机会成本。这种因产权安排导致的不确性与风险是存在的。现实的状况正是,大量的私营企业资产实力有限,抵押物少,价值偏小,且不符合抵押要求。同时,大量的私营企业没有正式的财务制度,缺乏专门的信用评级依据,银行为控制风险,难以实施这种产权安排的委托代理,监督成本太高。同时,也有少数私营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更加剧了银行的信用风险,因此,私营企业“贷款难”也就是一种顺乎情理的状况了。 此外,在政策上,长期以来,我们的金融机构是为国有企业提供金融资源的特殊工具。大中城市的金融机构为大中型国有企业服务,而地县(市)一级的金融机构主要支持对象是中小国有企业。在经济转轨渐入高潮,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逐步深化的条件下,金融机构如何调整经营目标,改变服务对象,并依据新的情况重新制定策略的确需要认真研究。近年来,虽然中央连续制定了有关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等方面的政策,但是,迄今尚没有专门为私营企业制定相关的金融政策。现有的发展私营企业的政策法规大多存在重义务、轻权利,强调行政监督管理,忽视市场调节法则等问题,而且,有关的政策规定过于原由或流于形式,已完全不能适应今天私营企业迅猛发展的需要,亟待做出迅速的调整和完善。同时,政策调控力度不够,大多是地方性的政策和条例,较少以立法形式对私营企业包括融资在内的合法权益的确立,更何况建立一套扶持私营企业发展的金融支持体系。由于缺乏一个具有权威性的法律框架,私营企业没有准确的定位,发展的法律依据不足影响了地方政府对私营经济的政策支持与产业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