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12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6116(2002)01-01-06 一、本文论题的提出 2001年4月,随着用友软件、太太药业、康美药业、广东榕泰等几家民营公司相继上市,一个颇有情感冲击力的概念——“家族企业”成为中国股市议论热点。(注:“家族”概念在中国大陆之所以具有较强的感情冲击力,一个重要原因是,在过去很长时间内“蒋、宋、孔、陈四大家族”几乎成为旧中国统治的代名词,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影响。)鉴于在这些公司中,一个或几个有姻亲关系的主要发起人拥有的股份占到公司总股本55%-74%,且这些股份上市后市价高达几十亿元之巨,一些人在防止“一股独大”、“一夜暴富”的呼吁中强调对家族企业“需要引起高度重视”。(注:参见刘纪鹏《“一股独大”家族公司上市引发的思考》,载《中国证券报》2001年6月23日。) 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不论以存量方式还是增量方式),是家族企业打破封闭式产权结构,在股权从而资产上融入社会的一个重要途径。在向社会公众发行了一部分股票后,公司的股权总量中由家族持有的份额自然减少,由此,原先家族全额持有的股权结构就转变为家族“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 如何认识“一股独大”的家族上市公司?从不同角度分析,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例如,有人从家族企业的封闭性出发强调,家族企业股权过于集中和家长制作风惯性导致决策失败的可能性明显增大,家族上市公司有可能面临的最大风险是道德风险,家族人员的管理素质及其结构很可能达不到职业经理的水平从而给公司运行带来风险等等,鉴此,家族上市公司应当彻底转变经营机制,切实实施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职业经理人管理队伍,并淡化家族企业的色彩。(注:参见厉以宁《家族企业有四大局限》,载《新经济》2001年8月号;闻岳春《上市家族企业治理策略分析》,载《中国证券报》2001年9月3日。)有人因上市后家族按市价计算的价值突然增大了几倍乃至十几倍,而强调应防止家族企业的“一夜暴富”,提出“在选择申请上市公司时,尽量把那些私人控股或家族控股的比例限制在20%以下为宜”的政策建议。(注:参见刘纪鹏《“一股独大”家族公司上市引发的思考》,载《中国证券报》2001年6月23日。)也有的人从市场竞争出发认为,对家族企业来说,家大业大决定了家族必须放权,有效放权靠组织创新;或认为市场竞争是无情的,家族企业必须转变管理机制和用人机制,家族企业与现代管理并不冲突。(注:邵建明《家族企业的放权与放心》、郭梓文《我将用英语来开董事会》,载《新经济》2001年8月号。)不论对家族企业有多少不同的看法,就中国的实践来说,澄清几个问题是至关重要的。 二、家族企业的对应面 讨论家族企业,不应局限于“家族企业”本身。如若简单地就“家庭企业”论“家族企业”,势必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格局中。中国的民营经济(家族企业是其主要构成方式)形成于改革开放过程中,在政策上民营企业是作为国有企业对应面而产生发展的,离开了国有企业这一对应面来讨论家族企业,很可能使研讨的基本取向“离题”。在研讨中下述几个问题是值得深入思考的: 第一,建立市场经济新体制已是中国经济改革的基本目标,那么,市场经济新体制的微观基础,就主体结构而言,究竟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如若是国有企业,其内在机理是什么?如果是民营企业,那么,对家族企业的研讨应选择何种取向为基点? 第二,在内部管理、运行机制、技术创新、产品开发、市场竞争、经济效率等方面,与国有企业相比,家族企业是否具有优势?(注:最近对企业效率的调查表明,按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计算,民营企业为13.95%,国有企业为8.11%,股份制企业为7.79%,因此,民营企业的效率最高。参见《上市公司》2001年第9期第12页。)如果没有优势,在买方市场条件下,家族企业的生存都可能成问题(又何谈发展),这样,讨论家族企业又有多少必要?如果具有优势,那么,是否应当从如何更有效增强或发挥这些优势的角度出发来讨论家族企业,以利于有效促进国企改革的深化、保障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市场为民族经济所主导? 第三,在目前条件下,中国民营经济不通过家族企业(包括准家族企业)方式或以现有家族企业为基础来发展,又如何发展?通过政府财政投资、国企(包括国有控股公司)投资、外商投资等能建立并形成中国的民营企业吗? 第四,家族企业目前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和缺陷,是否仅仅由家族企业本质决定,不存在双重体制的制约、法治不完善的影响,同时,这些问题和缺陷在国有企业中完全不存在吗?例如,关于财务假账、逃税漏税等问题。另一方面,家族企业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家长制作风、用人机制、道德风险等等,是一个永久不可克服的问题还是一个通过发展可逐步解决的问题?如果是永久不可克服的问题,又如何解释世界500强中的家族企业现象?如果是通过发展可逐步解决的问题,又何必“忧心”过度? 第五,上市使家族全额控股格局转变为家族一股独大格局,这是否是家族股份向市场化方向迈出的一个重要步骤?如果答案“是”,那么,又何必要在这第一步刚刚迈出之际就将家族上市公司的“一股独大”与国企上市公司的“一股独大”相提并论,一概予以“斥责”?如果答案“不是”,那么,通过何种途径来解决家族股份市场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