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营企业“家族制锁定”现象的经济学解释

作 者:

作者简介:
余立智(1970-),男,湖北人,讲师,浙江大学博士生。浙江财经学院经济系,浙江 杭州 310012

原文出处:
财经论丛:浙江财经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主流经济学一般将“家族制企业”视为是一种低效、落后的前现代企业组织形态。但目前我国个体私营企业主却普遍选择自愿“锁定”在这种落后的企业制度结构中,本文通过对家族企业制度的经济实证分析,试图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解释民营企业家族化的原因。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2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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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12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892(2002)01-0013-05

      一、问题的提出

      家族企业(Family Business)在经济学上一直被认为是一种已经被现代公司制度所淘汰的前现代古典企业组织形态。但目前我国大多数民营中小企业的内部产权关系及其治理结构却依然具有明显的家族制特征,因此,积极推进这些企业从“家族制”向“现代企业制度”的变迁已经成为经济理论界的一个共识。但与经济学家改造家族企业的热情相对应的是,民营企业主自身却似乎更加钟情于产权封闭的家族治理结构。据中国社会科学院1999年对我国178家私营企业治理结构所做的一项调查显示,虽然在所选样本中,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成为私营企业的主要法律组织形式,但是这相当程度上只是私营企业主规避制度风险和改变企业自身形象的摆设,其本身并没有真正改变企业内部治理机制的家族特征(注:中国改革与发展报告专家组(2001):《非国有经济的发展问题研究》,上海远东出版社。)。由此引申出的一个问题是:既然现代公司制度是一种比家族企业制度更有效率、更富于成长性的企业制度安排,那么为什么民营企业会自愿“锁定(lock-in)”在这样一个低效、落后的制度结构中呢?

      对于这个显然有悖于经济人“理性选择”假定的现象,目前理论界更多是从社会学和文化学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和解释,比如,将我国家族企业兴盛的原因归之于是对中国“以家为本”的传统文化的“路径依赖”。我们不否认中国传统家文化对企业制度选择的影响作用,但家族企业首先是一个在竞争性市场上谋求生存的经营实体,在自由竞争这一“看不见的手”的硬性约束下,家族利益目标的实现必须以企业赢利为前提。如果家族企业制度本身不存在竞争效率的基础,那么创业家族的低效“制定锁定”行为即使是对家族利益而言也是“非理性”的。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家族企业制度与现代公司制度之间的比较分析,从经济学的角度去进一步探讨民营家族企业这一非理性“制度锁定”行为背后的原因。

      二、古典家族企业制度与现代公司制度的比较

      在社会学的有关文献中,“家族”被界定为同一个男性祖先的子孙若干世代聚居在某一区域,进而所形成的一种以血缘、亲缘关系为基础,以长期内部相继的固定规范(家规)为纽带的特定社会组织系统。当这一社会系统的基本资源(劳动力、资本、土地、技术等)被有组织地投入于某种产品或服务的专业化生产和社会化销售活动时,它就成为了一种具有生产组织功能的特定企业制度形态即最严格意义上的“家族企业”(注:迄今为止,经济学内部对“家族企业制度”的内涵和外延尚存在相当大的分歧,我们倾向于将其看作为一个动态的变迁过程,这一变迁过程的起点是美国经济学家钱德勒在其著名的《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的管理革命》一书中所界定的古典家族企业形态,而类似长实(李嘉诚家族)、台塑(王永庆家族)、沃尔马(沃尔顿家族)、百威(安布家族)这样的现代家族(控股)公司或家族财团则可视为是古典家族企业在制度变迁过程中的一种现代变异形态。目前我国大多数民营家族制企业尚处于家族企业制度演进过程中的古典阶段,因此,我们以下的分析也是针对着古典家族制度展开的。)。

      由于家族企业很大程度上是“家族”这一具有血缘封闭性的社会组织系统在生产领域的自然延伸,因此,它的内部产权结构与现代公司制度有着很大的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的所有权结构不同:古典家族企业的股权绝对集中于创业家族,企业资产与家族成员的共有财产没有严格的界限,企业的利润或亏损完全由家族成员按非市场原则共同负担,“企业即家,家即企业”;而公司则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关系主体(法人),公司的资产和经营剩余属于数量众多的相互之间无亲缘联系的出资者所有,并且独立于各出资者的自有财产,出资者(股东)只以其对企业的出资数额承付公司的经营债务。

      (2)企业的控制权结构不同:在古典家族企业里,创业家族兼有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双重身份,企业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均由创业家族内部成员所掌控。而在现代公司制企业里,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散于股东、高级职业经理人和公司监督者之间。

      (3)企业的组织结构不同:古典家族企业的典型组织架构是以企业创始人(家长)为集权核心的一种环状“差序”结构,即“家长”做为企业的“精神领袖”居于所有管理层级的中心,围绕这一权力核心生成一个紧密管理层,然后再以这个管理层为核心联结一个更大范围的亲友圈。而现代公司制企业的组织架构则是以股东大会(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最高决策机构)、高级职业经理层(最高执行机构)、监事会(最高监督机构)相互制衡、相互约束为特征的分权结构。

      (4)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同:在古典家族企业里,企业各项专业化职能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家族成员之间长期共同生活所形成的一系列非正式行为控制机制(如家族内部的声誉机制、利他主义传统)来自我执行和实施的。企业运营过程中的人事矛盾和利益冲突也是通过家族成员之间不可言传的共同“知识”和对“家长权威”的无条件服从这一“人治”方式弥合。而现代公司制企业内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责任、权力和利益关系的界定基础则是一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明示契约(公司章程),同时现代公司组织存在一系列内部制度安排和外部(市场)约束机制以保证这一组公司的契约基础不受某一利益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的侵害。

      (5)企业经营者的甄别和转换机制不同:在古典家族企业里,为了维系整个企业对家长权威的向心力和对家族价值的认同度,“家长”对核心管理层内的人事安排往往是“个人能力”、“血缘亲疏”和“企业忠诚度”三个方面综合考量的结果,而“家长”本人作为同样要受“家法(Familynorms)”约束的家族一员往往只具有在家族内部培养选择继承人的权力,但却没有将家族生意转由非家族成员继承的权力,因此家族企业内部的“家长”身份及其权威大多情况下是“世袭”的。但在现代公司制企业内部,董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以经营管理知识、经验和创新能力为标准,在极其广泛的范围内挑选最有可能实现公司长期利益最大化的职业经理人作为本公司的管理者。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管理者有统管企业日常经营业务的决策权,企业其他利益主体不得随意干涉,但是管理者能否保持这一管理权能则始终决定于他的经营业绩是否能令董事会和全体股东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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