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企业:有待于正确评价的企业制度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躬林,福州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原文出处:
东南学术

内容提要:

本文认为一种企业制度总是与它所存在的那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相联系的,在某种社会背景下,家族企业一定有着比非家族企业更多的优势,否则是不可能成为一种被普遍选择的企业制度。因此,必须正确地对待家族企业。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2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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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569(2002)01-0120-07

      家族企业制度广泛地存在于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一些学者指出,世界范围内80%以上的企业属于家族企业(注:(美)盖尔西克等:《家族企业的繁衍》,经济日报出版社(中译本)1998年版,第2-3、3-4页。)。但对于这种普遍存在的现象,经济学家却没有给予更多的关注。“直到最近,人们在这个领域所达到的认识仍是模糊和朦胧。那种深入细致的研究并未形成”(巴恩斯,1998年)。在我国,家族企业通常是受到人们的责难,“我国学者对家族式组织存在一种笔者称之为‘意识形态歧视’的心理障碍,即简单地将它宣判为低效率和没有前途的,认为家族式组织作为一种企业模式必然要被所谓的现代企业制度所代替”(陈凌,1998年)。我们认为一种企业制度总是与它所存在的那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相联系的,在某种社会环境下,家族企业一定是有着比非家族企业更多的优越性,否则是不可能获得普遍的发展。因而,我们不可能孤立地根据一种抽象的标准去评价某种形式的企业制度,更不应该以这种抽象标准来选择企业制度。

      一、家族企业的基本特征

      所谓家族企业是那些财产由同一家族成员占有并经营的企业制度,这是家族企业的最基本特征。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由家族拥有并经营企业不存在着很大的矛盾,但对于一个大型企业集团,以家庭企业形态出现可能会面临着控制上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由家族控制一个或几个骨干企业,由这些骨干企业对下属企业控股,或者下属企业之间相互持股,从而形成家族对其下属企业拥有牢固的所有权。有些下属企业的股票不上市,即使在股票公开上市的企业中,家族成员通常拥有较高的控股份额,从而保持着排他性的所有关系。因此,日本森川英正教授给家族企业或家族财阀下的定义是,“在家族或同族的封闭性的所有和支配下组成的多角的企业经营体”(森川英正,1986年)。

      值得一提的是,早期一些家族企业曾经采取发行不同所有权股票的形式来实现家族成员对企业的控制。例如,新加坡李光前的南益集团,为了使公司永远控制在李氏家族手中,采取发行管理股的形式。1951年南益集团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发行面额一元的管理股,共4万股,除一位董事李成宗拥有200股外,其余3万8千股都由李光前本人及其儿子所有。南益集团的管理股与普通股是不同的,在选举董事时,管理股每股拥有4票投票权,而普通股每股只能投一票,这一措施的目的是明确的,这就是试图使李氏家族长久拥有南益集团(注:沈立新:《论东南亚的华人家族制企业》,《学术季刊》1997年第2期。)。

      美国的福特汽车公司也采取过这种形式。据说汽车大王亨利福特老的时候考虑最多的是如何处理好他身后巨大的遗产,如何防止福特汽车公司落入外人之手。当时美国的遗产法规定,当遗产价值超过5千万美元时,要征收高达70%的遗产税。低于5千万美元的则只有5%遗产税,而作为社会福利事业的遗产则不征遗产税。老福特实在不愿意失去自己辛辛苦苦创业的财产与公司。根据当时的法律,福特作了如下的处理:一是把福特汽车公司资产分为两个部分,95%的A类股份是没有投票权的,5%的B类股份拥有公司经营决策投票权;二是把95%的A类股份作为遗产捐献福特基金会,用于各项社会福利、科学发展、教育与慈善事业,福特基金会的董事由福特家族挑选,政府对这部分遗产是不征收遗产税的;三是5%B类股份由福特家族拥有(低于5千万),政府只能对这部分财产征收5%的遗产税,由于B类股份拥有投票权,这使福特家族可以在老福特去世后继续控制福特汽车公司(注:程企藩:《世界百年企业巨头传》,九洲图书馆出版社1996年版,第221、9-27页。)。

      家族企业往往是世代相传的,创业者把公司的控制权通过血缘关系的形式传递下去,形成根深蒂固的家族支配,以美国杜邦家族为例(注:程企藩:《世界百年企业巨头传》,九洲图书馆出版社1996年版,第221、9-27页。):

      1802年,艾尔·杜邦建立火药厂

      1834年,艾尔·杜邦去世,女婿比铁尔曼接替他的职务。

      1837年,艾尔·杜邦长子阿尔弗莱德为公司最高领导。

      1850年,阿尔弗莱德因健康恶化把职位交给二弟亨利·杜邦。

      1889年,亨利·杜邦去世,犹仁·杜邦接替其职位。

      1902年,犹仁·杜邦去世。由科里(创业者艾尔·杜邦的孙子)担任公司总裁。

      1917年,科里辞去总裁职位,皮艾尔·杜邦就任公司总裁(创业者艾尔·杜邦的第四代孙)。

      从上面的事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在长达一百多年的时间里,杜邦家族牢牢地控制了世界化工巨头杜邦帝国。家族企业的这种继承权一般是采取长子继承的传统,这样做也许可以减少权力交接过程中的矛盾,但由兄弟继承或者把家族中有能力人材选拔为后继者的也是有的。如果创业者没有儿子,通常是由女婿继承的。如包玉刚1986年辞去他的董事长职位以后,就是由他的女婿吴光正任董事长的,他的另一位女婿奥地利人索默任副董事长。

      二、家族企业产权关系的内在矛盾

      这里所分析的家族企业产权关系的内在矛盾要注意下面几个问题,首先这里分析的是采取股份制形式的家族企业集团。大多数家族企业是中小型企业,它们采取的是业主制企业制度。因而这里所说的主要是指一些家族企业集团。二是这里所分析的家族企业产权关系的内在矛盾是与经理式的公司进行比较的。所谓经理式公司主要是存在于美国等发达国家里那种由经理控制的公司,这种公司产权制度的特征是股权高度分散,以至不存在着控股的股东,从而公司的决策权从大股东手中转移到经理那里。这与家族企业产权结构恰好相反。三是我们在比较两类企业制度优劣时,实际上是抽象去它们各自所依存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背景,我们在文章的开头就已经指出,企业制度总是与社会环境相联系的,为什么一些国家以家族企业为主而另一些国家则更多是经理式企业制度,这有着更深层次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因素,在一种社会背景下表现出某些优点的企业制度在另一种社会背景下却可能是劣点,这是我们在研究企业制度时所应该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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