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所”字词义误增论词义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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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1995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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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汉代到当代二千多年中,语言学家有为“所”字续增新义的明显趋势。郑玄、何休、王先谦、王念孙、壬引之、刘淇、吴昌莹、张相、杨树达、黄侃、杨伯峻、裴学海、徐仁甫、日本太田辰夫及其他一些学者,在有关的论著中所增的新义有:何;可;结构助词之、是;代词此、其、尔、谁、哪儿;形容词是;副词且、尚、但、相;名词道、知、意、时;语助词;指事词;词尾化,等等。这二十多项杂乱无伦的词义竟能共寓于所字,实在不可思议而应置疑。然而绝少见有所检讨,反而或者互为推助,甚或为《汉语大词典》(后文简称《汉大》)多所采纳。笔者逐一复查这些释义,居然无一例可以成立,应予全部否定,宜另文详为辩证。

      错误的根本原因在于研究方法不科学。本文先以简御繁,专就各种错误情况作揭示评论。这不仅可以证明这些误释,而且对论证词义的正确方法和要求,坚持词义的普遍规律也是很有意义的。按其主要者分为十类情况叙如下。

      一、误以“通”当作“确”

      关于正确阐释词义,王力先生在《关于古代汉语的学习和教学》中说:“什么叫做‘望文生义’?就是看到一句话,其中的某个字用这个意思解释它,好像讲得通,以为讲对了。其实这个意思并不是那个字所固有的意思,在其他地方从来没有这么用过,只不过是在这个地方这样讲似乎讲得通。但是‘通’不等于‘对’,不等于‘正确’。你要说这样解释就通了,那就有各种解释都能通的。”这是有道理的。

      徐仁甫《广释词》(后文简称徐书。其他引例仿此)“何”义之例,嵇绍《赠石季伦》“嗜欲虽不同,伐生所不识”本言各种享乐虽有不同,但摧伐性命却相同,这是所不了解的。讲成为何不识,仅是事理相通不背。《庄子·知北游》“果蓏有理。人伦虽难,所以相齿”,犹言果蓏之理,此人伦所以相齿比也。“所以”提示或指代方法,徐书讲成可以相齿,是合事理的另一种说法。《史记·甘茂列传》“臣不知卿所死处”中言所死之处。裴学海《古书虚字集释》却变通为“卿之死处”而言所字义即为“之”。《诗经》“所可道也,言之丑也”,这是公认的助词,与誓言“所……者,有如……”中同。裴书却讲成代词“其”。《文子·道德》“民有道,所同行;有法,所同守”本言:道是民所共同奉行的,法是民所共同遵守的。它的事理基础是可以奉行、遵守。高适《同群公宿开清寺赠陈十六所居》“知君悟此道,所未披袈裟”,言所缺少的一项就是未穿僧衣,否则就真是僧人了,也可表述为:尚未披袈裟。《汉大》仅仅据此就释前例为“可”义,后例为“尚”义。

      这种新增词义的错误方法实在明显而低陋,完全谈不到是论证研究。这些例句中的所字并无疑难之处,略懂文言的人也会正确地以常义理解而通畅。增释新义全无必要,只能是为强求新义而立异的一种幼稚而不严谨的学风所使。可惜这样的例句却是很多的。

      二、对于难句只求粗通不求甚解

      《汉书·董贤传》“上有酒所,从容视贤笑。”颜注“言酒在体中”,避言所字之义。王先谦补注“酒所,犹酒意”,又以二例为证。《汉书·疏广传》“宜从丈人所,劝说君买用宅”,邓展释句意为“宜令意从丈人所出”。又《薛宣传》:“惠自知治县不称宣意……令掾进见,自从其所问宣不教戒惠史职之意。”颜注:“若自出其意,不云惠使言之。”王先谦抓住这两“意”字,以为是释“所”,而言“有酒所”中相同,颜注失之。

      这三个难句以“意”作释也仅是粗通而已。“醉意”尚是后世语词,《汉书》更无“酒意”的说法。“处所”常连文同义,“所”可用为“处”而指情况,“有酒所”即被酒情况下,所以可换说成有酒意。今口语“难处”可以直接是困难地方或困难情况,可为参证。至于“宜从丈人所”、“自从其所”即从你老人家角度、从他的角度说出那个意思来,即仍是处所义而指态势、地位、立场、角度之类。

      但刘淇《助字辨略》于“有酒所”言:“师古训所为处所义,故云酒在体中,恐非。此言被酒而巳,未至沉醉,故云‘有酒所’。此所字亦是语助,不为意也。”按“被酒”句意粗通,但是,是“有”还是“所”之义为“被”呢?“被”之义为动词蒙受义,怎么又成为无义的语助呢?终于由粗通而不通了。

      杨树达《古书疑义举例续补》又举《汉书·周亚夫传》:“上居禁中,召亚夫赐食。独置大胾,无切肉,又不置箸。亚夫心不平,顾谓尚席取箸。上视而笑曰:‘此非不足君所乎?’”以为也应释为“意”。按,无箸是招待不周;无切肉是做工粗放不精细。因而不平之心显于面上,皇帝便故意为难他:我的酒宴不会达不到将军处的水平吧?所即处所,指将军府。这是用心计而委婉说法。对此不细审,便以为是直言不满足你的心意这样粗通的句意了。

      江蓝生《魏晋南北朝小说词语汇释》例《西京杂记》:“霍将军妻一产二子,疑所为兄弟。或曰:‘前生为兄,后生者为弟。’”释为“何”。然而岂有不知以先后定兄弟的。句意实是“疑所(以)为兄弟”,即对定兄弟的根据有所怀疑,即后文所补叙的一种俗说:后生者在母腹中位置在上应为兄。“所以”仍提示原因,言对定兄或弟的原因怀疑。

      三、把词的能记与所记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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